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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

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惠安监〔2009〕74号

开发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锡安监〔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将文件下发到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及相关危化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转发化工企业专家检查通知

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锡安监〔2009〕123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

  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在推动落实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该项工作总体进展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尚未实现全覆盖,尤其是在一些企业存在走过场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贯彻苏安监〔2008〕63号文的工作要求,真正将专家安全检查制度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包括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都应按照苏安监〔2008〕63号文的要求,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制定具体的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必须载明专家的组成、检查的频次和具体的实施工作要求等。

并且,要配套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专门台账,将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复查记录及时进行归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二、专家的组成及聘请

  1、企业应视规模和工艺相近的原则,严格按照苏安监〔2008〕63号文规定的有关对专家的资历要求、知识要求等条件,在企业内部及在同行业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或者安全中介组织中,选择3-5人组成专家组。

其中,外聘的专家应不少于2名。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专家组成员必须达到5人。

  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通过OHSAS18000及HSE等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化工生产企业、通过国家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省属以上企业也可在本系统内)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组成专家组,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2、企业外聘专家的,应与聘请的专家或其所在单位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

协议应包括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时间、安全检查内容等。

其中,凡是与专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的,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所指派的专家姓名。

  3、企业应将所制定的专家定期检查实施意见、签订的外聘专家协议及其专家组成员的资质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并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报市安监局。

材料齐全的,由安监部门出具告知性备案通知书(式样参见附件1)。

  三、专家安全检查的实施

1、检查频次。

按照规定,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采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安全检查。

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家安全检查。

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2、检查内容。

专家安全检查,应着重针对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每次专家检查结束后,必须如实填写《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试行)》(见附件2)。

  3、隐患整改及复查。

针对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专家组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专家组应及时进行复查。

其他一般隐患整改结束后,专家组可于下次例行检查时,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

每次复查结束后,专家应在《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见附件3)上如实记录企业的整改确认情况。

  每次专家检查及复查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将上述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当地安监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化工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有效实施。

危化品生产企业、存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于2009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建立并实施专家检查制度。

  2、各级安监部门及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实施专家检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专家安全检查存在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的,应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将负有过错的专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相关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3、各地要从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入手,及时总结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专家检查制度的经验,积极探索专家检查制度的有效方式及方法,切实提高专家检查制度的效果。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通知所规定的检查记录及复查记录的内容或格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请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

  附件:

1、《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告知性备案通知书》

       2、《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试行)》

       3、《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备案编号:

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告知性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材料已报我局。

希望你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的要求,全面有效地落实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按照确定的检查频次和周期,按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各类隐患,真正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化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程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年月日

 

附件2

化工生产企业专家检查记录(试行)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类别

危化品生产企业:

红色□橙色□蓝色□

一般化工生产企业□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1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3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

作业场所是否有通风等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冲淋等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是否定期进行职业危害的检测

7

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

8

企业是否存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及产品

9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设备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10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有检测、检验标签、铭牌或报告,是否定期检测

11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并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2

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许可手续,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13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完好

14

一、二级供电负荷等重要装置及设备设施的供电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15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16

重大危险源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

17

涉及15种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及重点储存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控制系统是否有效

18

生产、储存场所与周边的安全间距以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19

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

20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21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

22

企业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许可或审批手续

23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

2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及罐区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设施

25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6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治安防范的规定要求

27

危险化学品的充装及装卸作业场所及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要求

28

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导则要求及企业实际,是否定期开展演练,演练结束是否进行演练评估

29

是否有与企业规模及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及应急物资准备

检查意见:

 

专家(签字):

年月日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

1、“存在问题”栏内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处理意见”栏中明确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应专门注明。

2、“检查意见”栏内要详细汇总需要整改的问题及隐患,并明确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及停产整改。

附件3

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复查记录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复查日期

初查日期

 

复查结论

专家(签字):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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