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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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docx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调查部门在接受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控告、案件移送,或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主要内容有:

(1)(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2)单位名称和地址

(3)案情简介和主要违法事实

(4)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意见

(5)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6)领导审批意见

 

样式1:

辽宁省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案情简介:

 

承办人意见:

年月日

承办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2、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时,为查清与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相关的事实,应将有关情况、证据及线索制作笔录。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0条、第15条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样式2:

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地点:

案由: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及与本案关系:

性别:

职务:

电话:

工作单位: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参加人:

问:

答:

以上记录的内容,我本人已经看过(或者已经向我宣读),与我讲的一致。

被调查(询问)人:

(签字)

调查(询问)人:

(签字)

特殊情况注明:

其他人:

(签字)

注:

1、本页不足可用续页。

2、问可用“?

”答可用“:

”代替。

3、调查处理通知书

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如:

违法案件调查、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调查等,执法人员认为被调查人应在事后继续接受调查或处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1)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2)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3)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4)应按标准格式制作,附在文件处理单后,报请分管法制工作局长审批,加盖省环保局公章。

 

样式3: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调查处理通知书(黑体小2号字)

(单位名称):

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和《》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年月日时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并携带等有关材料。

 

经办人:

 、(签字)

经办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按照客观上不受时间限制或受时间限制两种情况,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下达本文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1)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

(2)该行为违法,但没有规定可以给予处罚的;

(3)该行为违法,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

如:

责令其向固定场所排放固体废物;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

内容有:

(1)违法事实

(2)禁止性条款

(3)责令改正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4)应按标准格式制作,附在文件处理单后,报请分管法制工作局长审批,加盖省环保局公章

 

样式4: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责令改正通知书(黑体小2号字)

(单位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

现根据《》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限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年月日

注:

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只能选择一项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5、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

案件调查终结,应认真填写调查报告表,主要内容:

(1)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或责任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受调查人的姓名、身份

(2)违法事实和后果

(3)给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相关情节

(4)违法案件的管辖

(5)调查取得的证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成立的依据

(6)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7)建议给予处罚的种类或罚款额度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25、26、28条规定,调查部门应当将本报告表和有关证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审查部门审查。

 

样式5: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

案由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基本案情:

 

证据:

 

法律依据:

 

拟处理建议:

 

调查人:

年月日

调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6、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事先要告知被处罚人,主要内容有:

(1)被处罚人或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或(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姓名

(2)给予处罚的事实依据

(3)禁止性条款和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拟给予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4)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相应的受理时间

(5)行政处罚经办人姓名和受理陈述、申辩的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

(6)加盖环保局公章

送达本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执。

 

样式6: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行政处罚告知书(黑体小2号字)

辽环罚告字[]第号

(单位名称):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

依据《》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被处罚人的听证权利只适用于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和给予公民1000元以上、个体户2000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本文书,事先告知给予处罚的有关事项。

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4)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5)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6)加盖环保局公章

送达本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执,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并送达。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送达回执中备注一栏填写“要求听证”,也可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样式7: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黑体小2号字)

辽环听告字[]第号

(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如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环罚告字[]第号)的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8、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函(NO.)

经审查,环保部门认为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将掌握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给有关部门:

(1)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

(2)依法应当由其他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3)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报请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的,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实施处罚的。

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有关禁止性条款和给予处罚的依据

(2)管辖的法律依据(3)给予处罚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建议。

本文书可以在移送其他部门的同时抄送其同级政府或法制工作机构,有必要说明详细情况的,应当另行说明,并可以提出有关执法监督的建议。

加盖环保局公章。

 

样式8:

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函(NO.)

(单位名称):

案情简介:

移送(或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

依据《》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给你们(或报请你们指定管辖)。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有关材料份:

1、

2、

抄送:

此致

(受移送部门名称:

年月日

9、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或(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姓名

(2)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3)给予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其证据

(4)禁止性条款和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5)给予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额度

(6)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是否要按日加处3%的罚款

(8)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9)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途径和期限

(10)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时间

(12)加盖环保局公章

送达本决定书,应当制作送达回执。

 

样式9: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黑体小2号字)

环罚字[]第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职务:

地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时间:

)(地点:

),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和《》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大写)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或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户名:

银行:

帐号: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10、送达回执

处罚告知、听证通知等决定书、通知书需要有送达回执证明有关事项的,应当制作本回执,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由被送达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送达。

本文书一式一份,按要求填写后,由调查部门留存。

送达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本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也可以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送达处罚听证通知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

送达回执主要内容有:

(1)送达的文书名称、文号

(2)送达批准人、送达人姓名和单位

(3)被送达人

(4)被送达人签字或接收人签字

(5)送达方式

(6)拒收的特殊情况说明

(7)送达日期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要将邮寄回执粘贴在本文书页面。

 

样式10: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

字号

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特殊情况说明

 

年月日

备注:

年月日

送达机关:

签发人

送达人

注:

(1)发生拒收情况时,将情况记录在特殊情况说明栏,并当场交给有关人员即为送达。

(2)送达听证告知书,受送达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送达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当事人在本回执“备注”一栏填写“要求举行听证”。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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