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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制度

大庆石化管理体系文件

DQSH03.07.01.050.AQ-2013

 

聚合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制:

2013年1月4日

审核:

2013年1月4日

签发人:

2013年1月4日

2013年1月4日发布2013年1月4日实施

大庆石化公司腈纶厂聚合车间

 

参考标准:

法律法规部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令第49号)

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1号)

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3号)

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

标准规范部分: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

⑵《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⑶《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2003年6月11日发布)

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⑸《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

⑹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⑻《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⑼《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4)

⑽《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⑾《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第189号文

⑿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

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⒃《职业病目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10大类115种】[1、尘肺(13);2、放射病(11);3、中毒(56种,金属类金属12,其他毒物42,肝病、急性中毒;4、物理(5);5、生物(3);6、皮肤(8);7、眼(3);8、耳鼻喉口腔(3);9、肿瘤(8,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工、铬酸盐);10、其他(5))]

 

目录

一、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4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6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8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

八、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0

 

一、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车间应当按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3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13.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车间主任(车间)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

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三)、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第3条用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4条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5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6条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7条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8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二章告知

第9条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10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11条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12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13条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警示

第13条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14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15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16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2)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3)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17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第18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19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20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21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22条使用的警示标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车间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种的员工,以及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职责和权限

车间主任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安全员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4.教育培训内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①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⑥应急演练。

⑦结合具体岗位所需要培训的内容。

5.教育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部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按照教育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按照教育培训的形式,分为宣传栏、集中讲座、参观学习、观看录像以及实地应急演练。

6.凡是进入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排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有相应的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为经检测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未审核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回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发放原则

(一)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

(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面罩和护目镜、防酸碱用品、各类呼吸器等。

(三)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

二、工作程序

(一)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人员向企业提供职工工种变更名单,然后再根据变更及时、合理发放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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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

对需要回收的防护用品旧品,企业必须严格、妥善收存。

三、管理原则

(一)新进厂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二)职工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台帐也作相应调整,原工种防护用品原则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调换。

(三)必须建立防护器具和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四)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

四、领用办法

(一)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由本人亲自按时间领用,不得托人代领或过多延迟领用时间。

(二)防护用品发出后,发放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发放记录必须认真严格,妥善保管,记录内容要齐全,真实。

有工种、姓名、领用品、数量、时间等。

(四)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归个人支配,不属于个人的防护用品或可再利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达到使用期限后,由企业统一收集报废或翻新处理。

五、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

任何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企业指定专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进行检查指导,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二)职工之间开展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知识培训,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

(三)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

(四)为职工提供防护用品的更换附件,使职工在必要时随时更换。

六、防护用品的报废

(一)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

(二)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三)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

(四)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七、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组织机构;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八、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车间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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