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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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

切实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程序,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及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部门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本着既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有利于引导就业,克服依赖思想的工作思路,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数,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进行测算,合理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xx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628元。

当中央或省统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申请城乡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

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的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按照“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进行。

1.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困难群众的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进行审核。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授权审核审批机关进行核对。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

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申请人的授权下,也可以通过本级或上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乡(镇)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驻地和村(社区)设置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审核审批流程以及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县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及其他有效形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

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

6.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测算、制定发放清单;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清单、及时足额划拨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及时将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四)科学分类施保对象

确定低保对象保障类别必须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为分类依据,通过民主评议、调查复核、会议研究和张榜公示等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补助水平。

坚持保重保主、分类施保原则,确保家庭主要成员亡故、重度残疾、常年患病、缺失劳动力、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单亲、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等困难家庭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五)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公安、交警、人社、住建(房产)、工商、税务、农业、林业、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县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家庭有关信息。

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对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等基本信息、县交警部门负责提供车辆运营、车辆拥有等信息;县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企业工资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县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县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县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信息;县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地承包信息;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设专门的岗位,负责核查对接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低保对象退出制度,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对常年收入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低保对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其他低保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及时组织人员入户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七)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记录完整、内容真实、标识清楚、装订规范、存放整齐的标准,建立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审核审批手续、公示公开资料等各项档案材料及时存档归档。

各乡(镇)、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分类建档,原始申报档案和每年的复审档案由县民政局、乡(镇)、村(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民发〔2012〕220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加强与新闻媒体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开通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县民政部门可会同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十)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重要依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县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管理中心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切实充实工作力量,强化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广泛宣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

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规模,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为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四)落实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居)干部的作用。

从xx年起,县政府将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和工作保障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责任追究

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从严从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县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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