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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资产管理......................................................................................................51

8工程管理..............................................................................................................55

9发票管理制度......................................................................................................57

10磅房管理制度....................................................................................................58

11会计科目及报表报送管理办法........................................................................60

一、企业会计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3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1.4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月度。

年度、半年度、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半年末和年末。

1.5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6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1.7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1.8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8.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8.2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1.8.3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1.8.4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1.8.5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1.8.6会计核算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1.8.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1.8.8会计核算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人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1.8.9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8.10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8.11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8.12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8.13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2资产

2.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2.2公司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A流动资产

2.3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4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外币现金和存款的,还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2.5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6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2.7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2.7.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7.2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未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人当期损益。

2.7.3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2.8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l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人成本、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公司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9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2.9.1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2.9.1.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9.1.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2.9.1.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2.9.1.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2.9.1.5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9.1.6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9.1.7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2.9.2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公司,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2.9.3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

2.9.4存货应按月进行盘点,适当的时间抽盘。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9.5公司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B固定资产

2.10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2.11公司的固定分类、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分别为:

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10

飞机、火车、轮船 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飞机、火车、轮船 以外的运输设备

4

电子设备

3

2.12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2.12.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12.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2.12.3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2.12.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13公司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公司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公司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公司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14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公司,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2.15公司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公司,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2.16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2.17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18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19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2.19.1房屋和建筑物;

2.19.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2.19.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2.19.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2.20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20.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20.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20.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20.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2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公司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22公司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23公司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2.24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的方式核算。

大修理费用的预提应当依据计划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均衡地预提预计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预提不足差额当年内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预提超出实际时差额年内冲回原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25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26公司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27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2.28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2C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29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用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公司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它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2.30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2.30.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2.30.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2.31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2.32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2.32.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32.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2.32.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2.32.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33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50年分期摊销。

2.34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2.35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2.36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2.36.1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36.2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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