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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问题

 

长治学院

届学士学位毕业论文

论死刑的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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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问题

摘要:

死刑是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纷纷废除死刑,而我国依然保留这一制度。

这主要是因为,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相应的法理基础。

死刑是否应该保留在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观点。

本文围绕死刑存在的由来以及价值和废除死刑的意义来探讨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

死刑、存废、价值

 

Thetheoryproblemofabolishdeathpenalty

Abstract:

Thedeathpenaltyistheoldest,themostseverepenaltymethod.Currentlymanycountriesintheworldhaveabolishedthedeathpenalty,andstillkeepthesysteminourcountry.Thisismainlybecause,hasitsexistencevalueandthecorrespondinglegalbasis.Whetherdeathpenaltyshouldberetainedintheacademicworldhasnotbeenunifiedpointofview.Thisarticlerevolvesaroundtheoriginofthedeathpenaltyexistsandvalueandthemeaningoftheabolitionofthedeathpenaltytoexploretheproblemofdeathpenalty.

 

Keywords:

Thedeathpenaltysavethewastevalue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死刑存在的由来····································1

二、死刑存在的价值及法理基础··························1

(一)死刑存在的价值············································1

(二)死刑存在的法理基础········································2

三、各国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2

(一)各国对死刑的态度··········································2

(二)我国对死刑的立法与司法实践································2

四、废除死刑的意义及法理基础··························3

(一)关于死刑存废的不同看法···································3

(二)废除死刑的意义···········································4

五、致谢··············································5

六、参考文献··········································6

 

一、死刑存在的由来

死刑起源于古老的同态复仇观念,所谓“杀人者偿命”,是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即便如此,死刑因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存在了几千年,如果从进化论的观点来看,死刑能存续至今,应该具有合理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笔者认为,死刑在发展过程中已经由简单的同态复仇转化为国家惩罚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并进行威吓的法律手段,在人权观念不断强的过程中,死刑的存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很多国家纷纷废除死刑,并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形式对死刑提出挑战,死刑的命运到底如何,不能简单地否定地解决。

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呼吁废除死刑之后,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

中国在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法,削减了许多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死刑在我国仍然是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而存在。

2、死刑存在的价值及法理基础

(一)死刑存在的价值

1、死刑的存在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

死刑仅仅是一种刑罚处罚方式,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能否有效地实现刑罚的功能。

如果忽视这一点,则无异是舍本逐末。

刑罚最基本的功能便是其惩罚功能,这也是刑罚区别于其他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惩罚即意味着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而剥夺罪犯的权益,必然对其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刑罚惩罚的作用。

死刑则能有效地实现这一刑罚目的。

另外,死刑能有效起到刑罚的威慑功能。

只有当犯罪人的生命能被合法剥夺时,才能对之产生极大的威慑,珍惜生命是人之常情,犯罪人在犯罪时就不得不考虑到这一点,从而使他放弃犯罪。

2、保护人权

死刑的存在保护可以人权。

从个体角度来说,我们应该重视每个人的人权,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的。

但是死刑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功能,从人权角度就是尽可能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只要能达到保护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就是成功的。

与西方国家过分强调人权个体保护不同,我国在讨论人权时更多是从符合社会整体发展状况来说的,否则人权就是脱离社会现实的空洞理论了。

(二)死刑存在的法理基础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新刑法典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按照以上论述,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应当配置于最为严重的犯罪。

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以剥夺他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属最严重的犯罪,对其应当配置死刑,以符合罪行等价的原则,而如果死刑被废止,那么用其他任何一种刑罚处罚方法都不具有对等性。

3、各国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各国对死刑的态度

在加入联合国的152个国家中,对于保留死刑国家117个来说,废除死刑国家仅仅是35个国家,而在废除死刑的35个国家中,全部废除死刑的国家为21个国家,共余则为对一般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而对于违反军纪、叛国等特殊犯罪,仍然保留死刑。

井且,在35个废除死刑国家中,还区别为象美国、澳大利亚所属的州废除死刑,还包括了于1981年完全废除死刑的法国。

对比之下,保留死刑国家大体为废除死刑国家的四倍多,占居压倒多数。

特别是在北非、中近东、苏联及东欧各国,百分之百都是保留死刑国家联合国报告书不知为什么未将以色列包括于中近东)。

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除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尼泊尔三国外,包括日本有21个国家存在着死刑制度。

另外,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各国,除佛得角、几内亚比绍两国外,有43个国家,存在着死刑制度。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各国,在29个国家中,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为18个,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为11个,两者稍许接近。

在西欧、北美、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各国,废除死刑国家(包括法国)17个,保留死刑国家仅仅3个,相反地废除死刑国家压倒多数。

保留死刑的3个国家为希腊、爱尔兰、比利时。

(二)我国死刑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我国每年都有死刑判决和适用死刑的案件,执行死刑的方式为枪决和注射式执行,近年来多以注射式执行为主。

我国目前已不再向外界公布全国每年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和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但可以肯定的是,并非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执行死刑,很大一部分死刑案件都通过死缓减刑的方式执行生刑。

另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后才可执行,未经死刑复核程序的判决不得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四、废除死刑的意义及法理基础

(一)关于死刑存废的的不同看法

1、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观点

(1)死刑一旦出现错误无法纠正

死刑的执行使得有悔改之意的罪犯失去改而从善的机会,而且死刑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无法纠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就无法挽回,这会给法治造成极坏的影响。

(2)死刑是野蛮时代的遗留产物,报复观念应该摒弃

死刑是以剥夺人的肉体为行刑内容,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极其残忍的。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杀人偿命的报复理念应该逐渐转变。

(3)死刑违背人道主义

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人权的一种,如果又在其部门法中规定死刑制度,就等于是对生命权的违背,所以死刑制度违背了宪法的精神,而宪法又是地位最高的法律,因此死刑不应该保留。

2、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观点

(1)死刑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

平等、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目标,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

对于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来说,应该采取最严厉的手段使其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才是公平和正义所在,这也才符合人民公众的心理。

(2)死刑是群众伦理观和道德观的体现

死刑是伦理道德的必然产物,“杀人者死”等报应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群众最朴素、最直接的伦理道德观念,对罪行恶极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能最大程度地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能最大范围平息群众情绪。

(3)死刑能消除不可悔改的罪犯以及避免私刑,保持社会稳定

死刑将犯罪人从肉体上消失,从而彻底消除了罪行严重的罪犯再犯罪的可能,同时对一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只能用死刑才能阻止其再犯罪的可能,从而增加群众的安全感,避免私刑报复,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二)废除死刑的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关键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和谐,而这正是宪政、法治的“命门”之所在。

既然死刑是不人道的,是酷刑,同时还存着许多消极后果,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尽快废除死刑。

大量适用死刑必然影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和谐,进而死刑及其大量适用必然会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筑。

2、有利于同国际潮流接轨

国际人权法对待死刑问题态度是由沉默放任到明确限制、再到今天的强行废止,截止目前,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

1998年7月17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可以说是一部最新的综合国际刑事法典,其严格禁止死刑适用的规定同样表明了国际公约强化废除死刑的态度。

从以上各国废除死刑和国际刑事法院排除适用死刑的实践可以看出,正是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进一步发展才形成了国际废除死刑的潮流。

3、有利于减少误杀,维护法律尊严

为了彻底剥夺己犯死罪者中有再犯可能性的那一部分人的再犯能力,不得不处死所有已犯死罪者,这样加大了误杀的可能性。

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具有彻底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发生误杀则很容易让人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质疑,损害法律尊严。

只有废除死刑才能真正的减少误杀,维护法律尊严。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

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他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构思和资料的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他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广博的学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和深深的谢意。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同学的宝贵建议,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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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人权[C]赵秉志主编:

刑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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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与中国视角[C]陈泽宪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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