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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对于采用延期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本利和)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金数)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科目。

(分摊用实际利率法)

【教材例14-23】20X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0000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0000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0000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

4000000X(P/A,r,5)=16000000(元)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0000X=16400800>

16000000

当r=8%时,4000000X=15970800因此,7%值利率

164008007%

16000000r

159708008%

970

(16400800-16000000)+(16400800-15800)=(7%-r)+(7%-8%)

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4-1所示。

表14-1单位:

*尾数调整:

4000000-3705=294

注: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的分摊与税金无关。

未实现的本金与增值税无关。

根据表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1年1月1日销售实现借: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20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XX设备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一一销售XX设备400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XX设备15600000

库存商品XX设备15600000

(2)20X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银行存款4680000贷: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一一销售XX设备1268800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268800

(3)20X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一一销售XX设备1052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1052

(4)20X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818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818

(5)20X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一一销售XX设备566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566

(6)20X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XX设备294贷:

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294(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教材例14-24】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800000元。

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银行存款1170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财务费用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20000

(3)20X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80000

银行存款1287000

(十二)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

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谨慎性原则),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公允价值部分确认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处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

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

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只有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

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判断题)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企业在与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达成协议后.表明能够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

(1)关于一方提供劳务和另一方获得劳务的强制执行权;

(2)进行交换的对价;

(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能够提供各个会计期间关于提供劳务交易及其业绩的有用信息。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

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X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累计的概念)-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提供劳务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X本

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累计的

概念)-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时,应按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结转提供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教材例14-25】甲公司于20X9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为28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还会发生安装费用120000元。

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80000+(280

000+120000)X100%=70%

20X9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600000X

70%-0=420000(元)

20X9年12月31日结转的劳务成本=(280000+120000)

X70%-0=280000(元)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

劳务成本——设备安装280000

应付职工薪酬280000

(2)预收劳务款

银行存款440000

预收账款——XX公司440000

(3)20X9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预收账款一一XX公司420000

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安装420000

主营业务成本——设备安装280000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教材例14-28】甲公司于20X9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X10年

1月1日开学。

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120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X10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X10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

至2X10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0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

2X10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X1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银行存款40000

预收账款——乙公司40000

(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

劳务成本——培训成本30000

应付职工薪酬30000

(3)2X10年2月28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预收账款——乙公司3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培训收入30000

主营业务成本——培训成本30000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销售商品的同时负责运输、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产品等。

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教材例14-2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

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2000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1960000元,安装费为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

电梯的成本为1120000元;

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24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

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

篇三: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

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XX]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分期收款,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并非是税法上所规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也不会因会计上何时确认收入发生变化。

对于分期收款业务,企业可以基于房产交付、风险报酬转移、产证过户及谨慎性原则等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或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孰先的原则进行纳税申报与解缴税款。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与纳税处理例如:

某房地产企业XX年1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房产1幢,销售总价款为50000万元,房产成本为30000万元。

销售价款分两期支付:

XX年1月10日支付30000万

元,XX年1月10日支付20000万元。

XX年7月1日办理了房产交付手续,并约定与该房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均已转移到购买方。

(营业税率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所得税率25%且按季预缴,暂不考虑营业税金附加费用及其他费用)。

会计上有三种处理方法,相应收入确认和纳税处理如下:

(一)会计上按合同约定收款进度确认收入实现(分期确认收入)

1.XX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取3亿元销售款。

由于未交付房产,风险报酬未转移,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实现。

(1)收到合同约定款项。

借:

银行存款30000;

预收账款30000。

(2)如果未收到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合同约定收款日已到,纳税义务发生,即使未确认收入或未收到全部款项仍需计算预缴税金。

(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30000x5%,应交税费一应交土地增值税600(30000X2%;

贷:

银行存款2100。

(2)4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x(1-5%-2%)—30000]+50000X30000=99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75(9900X25%);

银行存款2475。

2.XX年7月1日完成房产交付手续,风险报酬转移,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交付前应收款项结转收入。

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30000;

主营业务收入3000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18000(30000X30000

+50000=30000*);

开发产品18000。

7月份计提税金,因已预缴,次月无需再申报缴纳。

(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30000X5%),应交税

费—土地增值税600(30000X2%)。

(2)计提企业所得税。

若计提数与预缴数有差异,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调整。

借:

所得税费用2475;

贷: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475。

3.XX年1月10日合同约定收款20000万元销售款。

直接结转收入。

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0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

主营业务成本12000(30000X20000-50000);

开发产品12000。

1月份计提税金。

(1)计提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

(20000X5%),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400(20000

X2%)。

应纳税所得额=[50000X

(1-5%-2%)—30000]+50000X20000=6600。

所得税费用165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650(6600X25%)。

2月份申报缴纳税金(会计分录略)。

(二)会计上按房产交付之日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方法1)

1.XX年1月合同约定收款日。

于约定日收到合同约定款项。

银行存款30000;

因未收到合同款项不做会计处理。

纳税处理与

(一)相同

2.XX年7月份完成房产交付手续,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

结转收入。

应收账款20000,预收账款30000(若未收到,则全额计入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开发产品

30000。

计提税金,由于20000万元为XX年应收款项,相应纳税义务应于XX年发生,无需8月份申报缴纳;

由此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500,所得税费用4125;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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