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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三违处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对甩开检漏装置的行为,给予矿罚款1000元/次,给予机电矿长、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次,给予操作电工罚款200元/次;

检漏装置试验不动作,罚矿200元/次,机电矿长、机电队长各罚100元/次;

无记录或未试验罚机电队50元/次;

必须正常安装使用旁路开关,否则罚机电队100元/处。

第九条、各煤巷、掘进工作面局扇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现风电闭锁与瓦斯电闭锁,要求每天巡视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煤电钻必须设立专用综合保护装置,并且要求每班使用前进行一次试验,作好详细记录,严禁甩掉不用,缺一项保护,罚矿(井)200元/处,无试验及记录罚机电队50元/次。

第十条、井下各接地保护完善,接地装置牢固可靠,材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无接地或接地不合格罚机电队50元/处。

电缆入井使用前,必须对接地芯线进行特别检查,未检查严禁入井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供电三大保护,要求每月进行检查校验,并有完整记录,没检查、整定及整定值不合格,无记录的,罚机电队50元/次。

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每处处以100元罚款。

用铜丝或铝丝等代替保险丝,每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特殊情况必须带电检修搬迁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如违反,罚检修人员100元/次。

新采区变电所在现场安装施工时,严禁使用热缩型高压电缆头,否则,按100元/次处罚。

第十三条、井下计划停电检修时,必须有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的停电通知单,按通知单要求执行,所有通知单必须存档备查;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停电设备应上好锁,挂好“有人工作,严禁送电”标志牌,并及时通知作业面值班队长和瓦检员,告知停电情况,使停电作业队作好相应安全措施。

如违反处以2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使用绝缘操作台,对操作者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十五条、对送电距离超过1千米的漏电监视装置,必须每月进行远距离灵敏度校验,由矿(井)机电技术员组织实施并作好记录,未校验并记录、弄虚作假罚技术员50元/次。

第十六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无护罩或遮栏,每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条、井下各主排水泵应保持完好,并轮流开启,出现故障及时处理或更换,水泵间隙、端面倾斜度等要达标,检测不达标罚机电队50元/台次。

水泵真空效果差或不能正常排水,罚机电队50元/次,完好率低于85%,罚机电队100元/次。

第十八条、井下各主排水泵,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保证每台水泵能够运行良好,并对全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人为造成不能台台运转者罚机电队100元/次。

第十九条、各主排水泵应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无备用引水装置和引水装置不可靠,罚机电队100元/处。

第二十条、井下水仓、沉淀池每年在雨季前应清理一次,情况严重,置之不理者,罚矿(井)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所有变配电峒室都应悬挂“有电危险,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示牌,对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峒室必须设门上锁,未按要求者罚50元/处。

第二十二条、变电所高压设备检修,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必须执行“双票”制,并按操作规程要求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未执行“双票”制者,罚100元/次;

未按要求安装保护装置者,缺一项罚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压风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动作可靠,并有记录,对未校验或未记录,罚机电队50元/次。

对甩开不用或不动作者,视其情节给予机电队100元~200元/处罚款;

风包、过滤器应定期清理,并作好记录,未清理、未记录罚机队50元/台次。

第二十四条、水冷式压风机必须装设断水、断油、超温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未达到要求,罚机电队100元/处。

第二十五条、矿灯应完好,严禁发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玻璃破裂等情况的灯,违者,罚当事人50元/次;

矿灯失爆,罚100元/次。

对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六条、加强硫酸的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稀、浓硫酸不可混乱放置,贮藏室应悬挂“危险化学物品,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标示牌,一项不合格罚机电队50元/处。

第二十七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流保护,严禁甩开不用,否则罚机电队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抽风机反风装置必须齐全,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作好记录,反风设施不全,不能进行反风试验,罚机电队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保证抽风机性能完好,装置齐全,每月至少轮流开启一次,并对正常运行的抽风机每小时记录一次负压情况,零部件不完整、漏风、未按要求作记录罚机电队50元/处。

第三十条、主提升绞车的过卷、闸瓦磨损、紧急制动、超速、限速、深指失效、松绳保护必须齐全、动作可靠,动力制动(已投入)及绞车综合保护装置(已投入)必须按要求投入使用。

严禁甩开各种保护装置,否则,罚机电队200元/次;

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给予绞车司机和维护人员各罚款50元/次;

对保护装置故障维护人员要及时处理,否则,给予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绞车工作闸与保险闸应灵活可靠,保险闸失效或甩开,罚机电队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架空人车的上下车处应装设照明信号装置及“在此下车”警示牌,保证安全上下车;

每道人车必须装设任意点紧急停车装置,尾轮处装设越位保护并每班试验一次,做好记录,设施不完善或未进行试验者,罚机电队100元/处,试验记录不规范,罚机电队50元/次。

乘坐人车人员携带物体超过25公斤、长度超过1.6米者,处以50元/次罚款;

加强人车检查维护,确保人车安全运行,如出现溜钩、掉钩等现象,罚50元/次。

第三十三条、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保证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压力表指示正确,排污阀应保持完好,每班按要求排污不少于两次并作好记录,任何一项不合格,罚机电队50元/次;

水化验必须按要求进行,未经处理的硬水进入锅炉,罚100元/次。

第三十四条、机房内严禁闲人出入或逗留,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违者,罚机电队50元/次。

第三十五条、对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缺一种制度罚机电技术员50元/项。

第三十六条、健全设备账、卡、图牌板管理,与实物相符,账、卡、物不符或未及时建立账卡,对设备管理人员罚款50元/项。

第三十七条、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应全上架,五小件上板,如违反,每台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矿井机电图纸完整齐全并与实物相符,缺一种或不合要求,罚机电技术员50元/张。

第三十九条、40KW以上电机应使用真空磁力起动器控制,未按要求者,罚机电矿长100元/台。

第四十条、井下各工种司机睡岗、串岗、离岗者,罚50元/次。

如水泵司机睡觉又压闸排水,罚100元/次。

压闸排水且出早班,罚款200元,并作挂岗处理。

第四十一条、井上、下车场、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通讯必须畅通。

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罚机电矿长50元/处。

第四十二条、各下山临时泵房及新开小泵房,必须严格执行双电源双管路原则,对单回路排水管,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前提下,可采用压风管路经过改造作备用排水管,水仓容量应不小于300立方,不符合要求,罚机电矿长200元/处。

第四十三条、禁止使用长明灯,发现一盏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高空作业人员不系保险带,不戴安全帽,站在高空向下乱扔工具者,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搞好机房文明卫生,保证机房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机电队20元。

第四十六条、对于其它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问题,安全检查多次提出且长期未整改者,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外,公司还将派人进行盯守,直至整改到位。

二、提升运输管理硬性规定

第一条、各运输岗位必须定人、定岗,上岗人员须熟悉本岗位业务,尽职尽责,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对未经培训上岗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对有证而未持证上岗者,处以20元/人的罚款。

第二条、各岗位人员不得串岗、离岗、脱岗,不得任意他人代班和代操作机电设备,违者,视情节给予50-100元/次处罚。

第三条、加强对采掘、运输线的管理,对采掘运输线各个作业地点,必须要有专项采掘运输安全作业规程,无规程,一次罚50元。

第四条、电机车必须配齐合格的灯、铃、刹、插销、顶棚、撒砂等装置,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任何一项不合格,罚运输队100元/项。

第五条、电机车电器联接电缆无破损现象,插销装置齐全合格,无失爆现象,未及时整改继续使用,罚机电队、运输队各100元/辆次。

第六条、电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机车电源,将钥匙取下保管好,并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违者,罚100元/次。

第七条、严禁搭乘电机车,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跟车人员不得坐重车,不得站在两辆矿车的中间位置,更不得站在机车前进方向最前面矿车的碰头上,发现一次罚违章者200元/次。

第八条、在运输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利用电机车推矿车前进时,必须有经公司审批的安全措施和有连接装置将列车联接,无安全措施,罚运输队100元/处;

违章顶车,罚机车司机及跟车工100元/次。

第九条、电机车严禁多拉超载,2.5吨机车规定重车不能超过15辆,违者罚机车司机100元/次;

两机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巷道中必须设立警示牌板或声光信号。

第十条、各主提升斜井上部车场必须建立一坡三档,即中心档、七字档、捞车器,并灵活可靠,少一档或不能正常使用罚矿200元/次。

提升井筒内必须安装超速档并保证正常使用,否则罚矿500元/次。

矿各提升井筒内必须每间隔20米安装一个地棍子,并定期检查,发现不完好的必须立即更换,对未安装或安装不合要求者,罚款100元/处,对未及时更换的不完好地棍子,按50元/处处罚运输队。

第十一条、安装的捞车器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即开绞重、空桶通过捞车器后,捞车器关闭),未按要求及时关闭捞车器,罚运输队200元/次,各下山必须安装联动捞车器;

特别是下放桶时,只有在最后一只矿车通过阻车器后捞车器才能打开。

违者罚运输队100元/次。

第十二条、捞车器应使用方便,灵活,动作可靠,保证随时可投入使用,否则罚机电队100元/次。

把钩工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跑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各类绞车必须按规定(2.5米绞车:

煤6桶,矸石4桶,下放空车8车;

2米绞车:

1.2米绞车:

煤4桶,矸石2桶,下放空车5车;

1米绞车:

煤3桶,矸石2桶,下放空车4车)的提升能力运行,严禁超载提升和下放,超一桶罚款100元,依次翻番,同时罚机电矿长200元/次,若由于超载造成断绳跑车事故,对相关人员按责任分析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绞车超速,出井口不减速,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处罚100-300元、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绞车提升信号必须安装声光信号,未按规定安装信号装置或信号失灵,对机电队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双筒绞车提升必须安装道岔事故信号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要求每周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无试验记录,罚运输队50元/次;

未安装,或人为甩开错车信号装置,处以200元/次罚款,造成碰车事故,则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下部车场信号把钩人员一定要让车场其他人员进入躲避峒后方能发出信号开绞,违反者罚100元/次。

严禁到车场抢桶,对抢桶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

下部车场必须装设“正在提升严禁入内”警示灯箱,否则罚矿100元/处。

发现非该车场人员在提升时进入警戒区内时,罚运输队100元/人次。

第十八条、保证轨道质量,轨道铺设不符合标准,道板浮离,道接头错位,没有道夹板等,发现一处罚运输队50元。

主要运输巷道(含提升斜井)轨道必须保证轨枕露出1/3,轨道外侧道床保持不少于0.15米范围低于铁轨底板,否则,对该开拓巷道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人车钢丝绳按规定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断丝数量、截面积减小量超限的钢丝绳必须进行处理,否则罚矿及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条、搞好井下文明卫生管理,各运输巷道尤其是提升下山上下部车场及石门巷道,严禁杂物堆积;

各种材料乱堆乱放,必须实行定位管理,保持巷道畅通。

违者,罚50元/次。

第二十一条、井下运输巷道的弯道、道岔、巷道口、风门、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必须设置警示牌,使工人和电机车司机看到醒目的注意事项。

电机车行近这些地段时必须减速,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50元罚款。

对已投入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应按要求使用,装置甩开或不能正常使用,罚机电队50元/处,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在风门两侧都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并保证其完好,否则罚机电队100元/处。

第二十二条、绞车运行时,必须执行绞车道上“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者,罚当事人500元/次,同时罚机电矿长200元/次,并给予当事人挂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小绞车、电机车”和“上、下山”管理制度,缺一种罚机电技术员20元/处,运输系统图纸清晰准确并与实物相符,否则罚机电技术员20元/处。

第二十四条、机房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齐全,并按要求张挂,少一种罚机电技术员20元/次。

第二十五条、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记录。

如违反罚司机20元/次。

第二十六条、各运输线上石门口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阻车器,防止重、空车跑入运输主干道,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罚100元/处。

第二十七条、巷道坡度小于7‰进行人力推车时,一次仅限推一只桶,并不得放飞车,如违反,罚当事人100元/次。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如违反,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八条、保证矿车完好,狮子头无底板、底座铆钉错位、碰头损坏或底板开裂、车体开焊、严重变形、橡胶碰头损坏等矿车不得使用,否则,罚运输队50元/只。

第二十九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

各提升兼做行人下山的井筒,必须安装信号闭锁装置并保持完好,否则,罚矿200元/处。

第三十条、井下各临时下山绞车司机、挂钩工、信号工和水泵司机必须由机电运输队管理,且持证上岗,如发现生产连队或其他人员代替,罚机电矿长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运输线上发生安全事故,如跑桶事故、碰车事故、伤人事故、断绳事故等,应及时上报,否则罚机电矿长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对于其它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问题,安全检查多次提出且长期未整改者,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外,公司还将派人进行盯守,直至整改到位。

以上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矿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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