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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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优质PPT.pptx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此举既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即只需要按对外销售价格由门市部在销售地缴税,同时也不会节省增值税,因为在这种方式下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与未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时相等。

如果想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远大日化可以设立一家实行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这样就能够规避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的约束,不需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当然,远大日化也可以成立一家专门从事销售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该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这样一来就更能规避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还是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节约的只是消费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消费税是在生产出厂环节按照出厂价格计算缴纳,并且实行一次征收制,当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或者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再对外销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

因此,与原方案相比,这一方案的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差额的部分没有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从而节省了消费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生产厂的出厂价格时,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防止出现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2)远大日化目前采取的是自营出口方式,财务总监建议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将出口产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然后再由该外贸子公司出口。

远大日化的财务数据显示,其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材料全部在国内采购,并且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内销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0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全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90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和退税率均为30%,无上期留抵税额。

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假设远大日化先以4000万元的销售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子公司再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从税收的角度谈谈这种建议是否合理。

答复:

关于设立外贸子公司。

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需要考虑的税务因素有退税方式、退税率、征税率、出口售价以及消费税的退税方式。

两种方式下应退增值税的比较。

第一,采用自营出口的方式,即不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0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00(17%-13%)-0=20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17%-(1900-200)=-34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0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0013%-0=65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远大日化2016年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40(万元)2016年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50-340=310(万元),第二,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先以40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子公司再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这样一来,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可以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大日化将出口产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的环节,远大日化仍然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税额。

在考虑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的筹划方案时,需要将这一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与应退税额综合起来考量。

计算过程如下:

远大日化的增值税应纳税额=(8000+4000)17%-1900=140(万)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应退税额=400013%=520(万元)远大日化和外贸子公司综合考虑后的增值税应退税额=520-140=380(万元),第二,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先以40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子公司再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可以适用免、退税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大日化将出口产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的环节,远大日化仍然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考虑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时,需要将这一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与应退税额综合起来考量。

远大日化的增值税应纳税额=(8000+4000)17%-1900=140(万)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应退税额=400013%=520(万元)远大日化和外贸子公司综合考虑后的增值税应退税额=520-140=380(万元)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获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数额大于自营出口获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数额,即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如果单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财务总监的建议具有合理性。

两种方式下应退消费税的比较。

采用自营出口的方式,即不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出口化妆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先以40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外贸子公司再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在这种出口方式下,远大日化将化妆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1200万元(=400030%);

由外贸子公司将购进的化妆品出口时,免征出口环节的消费税,并申请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1200万元(=400030%)。

因此,这两种方式下获得的消费税退税额相同,损失的只是消费税税款的时间价值。

(2)远大商贸在销售其商品的过程中还负责安装,因此其销售收入中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两部分。

根据税法的规定,商品销售与安装业务构成混合销售,一并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因此,远大商贸决定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并建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同时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远大商贸下属的日用品零售部门为吸引被其他同行分流出去的新老顾客,欲采用以下两种促销方式(假设该部门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将商品以7折销售,即顾客购物时,按照商品所标价格的7折付款。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请对远大商贸成立专业安装服务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行评价,并对促销方案进行比较,选出你认为最优的方案。

(比较促销方案时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复:

1)远大商贸成立专业安装公司的建议正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在原营销方式下,企业的安装收入应按混合销售按照17%的税率一并缴纳增值税,而独立后的安装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所以,将从事安装服务的部门从商贸公司中独立出来,是一个降低税收负担的正确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贸公司配套服务。

与此同时,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生产厂家与商贸公司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生产厂家与商贸公司的关系是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生产厂家与专业服务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安装服务的关系。

同时,企业的拆分需要取得远大集团的同意。

按照此思路,该专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提供安装服务的收入由缴纳17%的增值税转变为缴纳11%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了集团总体的应纳税额。

2)促销方案的比较。

方案1属于折扣销售应纳增值税=(10070%)/(1+17%)17%-60/(1+17%)17%=1.45(元)公司利润额=(10070%)/(1+17%)-60/(1+17%)=8.55(元)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方案2,销售100元货物时公司应纳增值税:

100/(1+17%)17%-60/(1+17%)17%-18/(1+17%)17%=3.20(元)公司的利润额为:

100/(1+17%)-60/(1+17%)-18/(1+17%)=85.47-51.28-15.38=18.81(元)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60/(1+17%)-18/(1+17%)25%=(85.47-51.28-15.38)25%=4.70(元)税后净利润=18.81-4.70=14.11(元),从追求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方案2优于方案1。

(3)中美远大集团下属的远大机械厂(以下简称“远大机械”)和远大部件厂(以下简称“远大部件”)均由中美远大集团控制。

远大部件生产的零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主要原材料。

目前,由于远大机械生产的机械产品畅销非洲及南美地区,远大机械处于盈利期,而远大部件一直亏损。

集团正在考虑如何利用远大部件的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希望减少远大部件的亏损并降低远大机械的利润。

财务人员建议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降低远大部件的亏损,同时增加远大机械的主营业务成本,以降低远大机械的盈利,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远大机械及远大部件2016年度的损益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3)请对财务人员提出的“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和主张。

1)财务人员的建议不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远大部件和远大机械同属中美远大集团,两者属于关联企业,如果提高远大部件的产品销售价格,就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2)筹划建议。

实行企业之间的合并。

由于远大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上游企业,因此可将两个公司合并后变成一个居民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比例。

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比例。

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首先,远大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上游企业,两公司实施合并,可以解释为远大机械的市场战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其次,远大部件与远大机械同属于中美远大集团,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同时,企业合并后应保持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保证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在合并当年,合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应纳所得税的减少。

但是,如果远大部件的经营状况没有改观,以后的每一年度,合并都将使集团应纳所得税减少125万元(=50025%)。

远大机械将一部分生产功能转入远大部件。

远大部件从事远大机械委托的加工业务,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按合理成本加成率向远大机械收取加工费。

在两个独立企业的交易中,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收取加工费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同时,这一行为也给远大部件带来了利润,并且远大机械由于生产功能的减少而降低了盈利额。

需要注意的是,远大机械在将一部分生产功能转入远大部件时,以远大部件的利润30万元为限;

同时,远大部件由于增加新的生产功能而需要购置的设备资产总额不得超过530万元(=3000-2470),不能再增加新的职工。

如果需要新生产功能的技术支持,可以以远大机械派驻技术人员的形式进行,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远大机械有两个重要的合作伙伴:

一是锦德钢铁厂,是远大机械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

二是实达机械厂,是远大机械重要的产品销售客户。

锦德钢铁厂与实达机械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截至目前,实达机械厂共欠远大机械货款1500万元,远大机械欠锦德钢铁厂货款1000万元,而且实达机械厂由于经营不善,正面临破产。

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就债务偿还问题拟签订以下两个合同。

合同甲:

实达机械厂就偿还远大机械1500万元货款一事与远大机械达成以资抵债的协议。

双方协议以实达机械厂的厂房、办公楼及厂房、办公楼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价1300万元(含税)抵偿远大机械的债务,另外200万元债务以现金偿付。

实达机械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500万元,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400万元。

(假设实达机械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厂房、办公楼的评估价格之和等于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900万元。

)合同乙:

中美远大集团就远大机械偿还锦德钢铁厂的债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以远大机械的一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价800万元(含税)抵偿债务,另外200万元以存货中的产成品偿付。

远大机械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600万元。

(假设远大机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厂房的评估价格之和等于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600万元。

),(4)对于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三者之间的合同,请考虑以下问题:

1)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履行合同甲、合同乙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收有哪些(企业所得税除外)?

2)从税收的角度看,对于合同甲、合同乙所涉及的事项应该如何安排更为合理?

转让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印花税:

13000.05%=0.65(万元)转让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1300-500-400-19.05-1.91-0.65=378.39(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378.39500+400+1.91+0.65100%=378.39902.56100%=41.92%50%应纳土地增值税=378.3930%=113.52(万元)远大机械因履行合同甲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以偿债方式取得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印花税:

13000.05%=0.65(万元)以偿债方式取得的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

(1300-19.05)3%=38.43(万元),远大机械因履行合同乙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增值税:

(800-600)(1+5%)5%=9.52(万元)建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52(7%+3%)=0.95(万元)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印花税:

8000.05%=0.4(万元)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800-600-9.52-0.95-0.4=189.13(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189.13600+0.95+0.4100%=189.13601.35100%=31.45%50%应纳土地增值税=189.1330%=56.74(万元)以产成品抵债应纳增值税:

2001+17%17%=29.06(万元)以产成品抵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9.06(7%+3%)=2.91(万)产成品抵债合同应纳印花税:

2000.03%=0.06(万元),锦德钢铁厂因履行合同乙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如果能够取得远大机械用产成品抵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06万元。

以偿债方式取得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产成品应纳印花税:

8000.05%+2000.03%=0.4+0.06=0.46(万元)以偿债方式取得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

(800-9.52)3%=23.71(万元)2)筹划建议。

由锦德钢铁厂与实达机械厂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并由锦德钢铁厂承接实达机械厂的资产及债务,然后由锦德钢铁厂以现金形式偿还远大机械债务余额500万元。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达机械厂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免去了远大机械缴纳税款的义务。

5)目前,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一些服务项目,主要有:

咨询服务,具体是指在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方面为远大节能提供信息或者建议,每年收取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咨询服务成本为5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万元;

信息技术服务,中美远大集团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套网络信息系统,对本行业的最新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并提供信息服务,远大节能通过互联网进入该系统取得相关信息,中美远大集团每年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用50万元(不含税),每年发生信息维护费用1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项目,年收费金额为300万元,技术服务成本为50万元。

分析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你的筹划方案。

1)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纳税情况为:

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规定,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增值税=(100+50)6%-(3+1)=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7%+3%)=0.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0-50-10-0.5)25%=22.375(万元)2)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250万元(=300-50),未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筹划方案。

中美远大集团提供的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可以免费提供。

这样一来,既可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又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远大节能来说,由于免费使用信息技术服务会比原方案减少50万元的费用支出,但由于其处于免税期,其费用支出的减少并不影响所得税。

即使处于减半征收所得税期间,其费用的抵缴所得税效应也下降了50%。

筹划前与筹划后的税负比较如下所示。

原方案下:

第一,在正常纳税年度。

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可抵所得税:

5025%=12.5(万元)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为:

(506%-1)(1+7%+3%)+50-10-(506%-1)(7%+3%)25%=12.15(万元)综合税负:

12.15-12.5=-0.35(万元),第二,在减半纳税年度。

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可抵缴所得税:

5025%50%=6.25(万元)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12.15万元。

综合税负:

12.15-6.25=5.9(万元)第三,在免税年度。

由于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不抵税,而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12.15万元,所以综合税负为12.15万元在筹划方案下,中美远大集团10万元费用可抵所得税:

1025%=2.5(万元)但是,此处的免费提供服务未必可行,除非保证其提供的免费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且对社会也具有意义。

由于远大节能被远大集团所控制,属于关联企业,除非远大集团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服务的受益者并非只有远大节能,还有社会上一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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