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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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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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

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

需有以下相关材料:

  

(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

  第十四条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

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章

  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筹建工作总结;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

  (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人员上岗考核报告;

  (十)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

  

(一)材料受理后六个月内,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由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三)评审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

  (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

  (五)现场评审结论为:

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

  第十八条根据现场评审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经审批后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部级质检机构可凭批准公告刻制印章,建立文书制度,发布带有部级质检机构名称的公文、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三年工作总结(扩项者应说明理由);

  (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新增项目的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新上岗人员考核报告;

  (十)三年期间能力验证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件和要素的,须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

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

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

  第二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含复审)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部级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由组织的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所需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部级质检机构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国家(部门或地方)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

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

  第三十二条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六个月整改期。

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管理混乱且监督检查不合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者;

  (三)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者;

  (四)主任和副主任变更,未经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批复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者;

  (三)机构审查认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复审者;

  (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投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已列入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

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检查员,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

  第八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中层以上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

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

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

根据《行为规范》,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首次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全体人员参加。

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要求;

宣布评审日程、分工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

听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三)现场考查。

评审组查看实验室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等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

  1评审工作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评审细则》规定,逐条评审,每一条在相应的评审意见栏中打“√”,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现场操作考核项目要选择能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申请扩项评审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能覆盖申请扩项的项目,考核项目数一般不能低于申请项目数的15。

  2评审组分成软件、硬件两个小组进行评审。

软件小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笔试、询问、座谈等形式审查《评审细则》中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记录与报告三方面的内容,并填写《人员素质考核表》(附件2);

硬件小组审查《评审细则》中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设施与环境三方面的内容,同时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形成考核结论,并查阅仪器档案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审查表》(附件3),审查仪器设备一览表、申请认证项目和范围。

  (五)评审组汇总审查、考核情况,对被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对缺陷项提出整改要求,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将初步评审结论和意见与被评审机构有关领导交换意见,同时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座谈。

  (七)评审组形成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和整改要求填写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复查)认可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相应栏目内。

  (八)末次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员、被评审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宣布评审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被评审机构负责人表态;

评审组长和被评审机构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评审组长总结,宣布评审工作结束。

  第十条现场评审结论分为:

  

(一)通过:

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

  《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

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二)基本通过:

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

  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

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

  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

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表述为:

评审组认为该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

在申请承检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

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报材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批。

  (三)不通过:

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项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

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

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

待改进后,按本规范第三条规定重新提出机构审查认可申请。

  第十一条被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质量标准主管司(局)。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复审)认可评审报告(原件、复印件、电子版各1份)。

  

(二)现场考核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一份为现场操作考核的检验报告;

另一份为评审前近期的检验报告,不包括原始记录)、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现场评审日程表、现场评审分工表、座谈会议记录等。

  (三)计量认证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计量认证评审报告(原件、复印件、电子版各1份)。

  (五)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计量认证评审员名单。

  (六)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包括软盘2份)。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通过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需现场确认的,由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评审员或专家1~2人进行现场确认,整改报告经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质量标准主管司(局)。

整改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业务司局对评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批准。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成。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四)计量认证按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的规定要求转报审批。

  第十四条对批准的部级质检机构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告,并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及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复查或扩项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部级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对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向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和1996年制定的《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5-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

部级检测中心"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

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

  第八条原始记录、检验的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归档和处理。

  第九条部级检测中心,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使用被检单位的经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部级检测中心,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检单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或馈赠。

  第三章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部级检测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部质量标准司。

凡纳入部级检测中心筹建计划、已具备《农业部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

在通过预审和国家计量认证后,可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也可以申请国家计量认证和部级审查认可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部质量标准司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会同部主管业务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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