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吉林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四色)构成,共有二种四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
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重新申请复评吉林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4、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坡、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等。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未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被暂停或撤销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吉林省名牌”标识方案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