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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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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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在各项保险中,养老和医疗保险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保障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功能。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加快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的社会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农村各种生产要素都将逐步流动起来并进行重新组合,大批农村劳动力将脱离传统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依附土地保障的观念将逐步淡化,农村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不复存在,农民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将越来越大,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而且还有自然风险,而小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又很低,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农村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经济以农业为基础,农民占人口的70%~80%,农民能否安居乐业,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在使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步把广大的农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是农民中的一部分特殊人群,如贫困者、残疾者、孤寡老人以及生活无保障者,通过社会公平的手段建立社会救济、社会互助、优抚优待、社会福利等一整套社会特殊保障措施,使这一群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也给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带来内在的发展驱动力。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由于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功能的发挥,必然成为农村稳定的基础性因素,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

所以,一个规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的迫切需要,关系着千千万万农民安居乐业。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

我国的城乡差别一直是非常显著的,不仅表现在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条件、收入分配、文化教育、价值观念等方面,而且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更为突出。

至今,国家的社会保障主要围绕城镇职工而设置,城镇职工一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广大农民则几乎与国家的社会保障无缘。

在过去,农村保障的形式要是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和城镇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在继续扩大。

我国农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同时还能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人才流动,有利于农业和农村进入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达到城乡融合。

可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必由之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在传统农村保障体制下,由于养老、医疗保障的残缺,农民们普遍存在着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观念,这导致了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十分艰难,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的状况明显地影响着农村计划生育。

如果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体系,把独生子女家庭置于重要地位,制定出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升学、就业、生活等保障措施,并对其家庭中的老人实行较高的养老补助,在有条件的地区直接实行退休制度,这将使农民逐步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由多生转向少生,由早生转向晚生,由重男轻女转向男女平等,从而会直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设而建设起来的,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新社会保障体系也正在形成。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还比较落后。

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农业生产发展缓慢,许多农民仍然束缚于土地上,农业增产不增收;

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广大农民还处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特别是农村“老有所养”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少,同实际需要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农村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没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同步进行,而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和制度,尤其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原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受到削弱,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

这种社会保障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无疑将对整个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带来消极的影响。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出现诸多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农民的自觉参与不行,完全由农民自发地搞也不行,必须由国家给予积极的引导和调控。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收益效应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往往具有滞后性。

特别是当收入不宽裕时,要提留一点、扣除一点、上交一点有关保障资金,是相当难的。

农民保障意识淡薄,对养老、医疗、生活保障最熟悉和惯用的手段就是养儿,通过生儿育女来满足养老等生活之所需,对社会保障缺乏具体的了解,参与不积极。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

目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制严重滞后,农村更是如此。

一方面表现为制度缺乏,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表现为体制单一,而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则残缺不全。

例如,我国农村基本上没有退休制度,当然更谈不上有退休金收入,有将近一半的农村老年人在年满60岁以后仍然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劳动。

农村社会保障随意性很大,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非常普遍。

其他如医疗、养老、商业性保险制度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管理混乱、政出多门,民政部门、寿险公司、计生委、基金会等机构均涉及了该领域,难免不出现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几不管的现象。

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更是空白,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权利与义务、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置、保险队伍的建设等,都缺少法律规范。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极不健全。

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农村“五保”;

保障对象基本上是“困难的人”和“光荣的人”;

保障的内容基本上是补贴性、救济性的单项保障;

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基本上未展开,只有极少数先富起来的村镇最近几年逐步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大多还处于试点阶段;

合作医疗提供的免费或低价的医疗保障基本上名存实亡。

一方面,我国还未建立全面的、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普遍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充分的认识。

虽然政府在历次工作报告或五年规划中都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并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和农村居民中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极其微弱,广大农民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主要靠家庭承担,即使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形式,其给付水平也相当低,如全国有五保户260多万人,大部分人享受的生活费较低,有一些人甚至处在贫困线上。

尽管现阶段刚刚起步的农民养老保障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使这部分老年人开始受惠,但受益者太少,保险金数额也相当少,这主要是由于入保时间短及投保金额小的缘故。

从国家和社区提供的养老金状况来看,社会养老供给人均不足200元,可见其保障水平很低。

而且其社会化程度低,保障程度也差,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难以得到救济,有限的救济款经常被有关部门截留。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着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国都在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和本国的国情进行改革,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了100多年的国家也在不断改革,使其更加符合现实的情况。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农民、农村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

当前,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需要着手解决的重要问题。

那么,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

  1、应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切入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把原来不规范的社会救济制度化、规范化。

有了它就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证《宪法》赋予农民生存权利的实现。

同时,它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目前,我国农业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要加速这一转变必须使大批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合理流动起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然而,现阶段,对于广大农村来说,土地是其最大的生存保障。

在没有其它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宁将土地撂荒也不转让,因此,要使大批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土地合理流动起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得到基本生存条件。

另外,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因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部分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目前就一般农村而言,条件尚不具备,社会福利(广义)条件更高,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农村全体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不仅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经济落后地区也同样需要。

而且它能直接、及时、最大程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相比较而言,它比较容易建立,经济条件的好坏不是决定因素,只能决定建立水平的高低。

  2、农村社会保障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逐步完善,从社区型逐步向全国一体化发展。

各类经济地区农民对社会保障和生活服务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但从客观实际出发,全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而必须与各类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

  3、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养老的主要方式,现在我国90%以上的老年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安度晚年。

究其原因,一方面,老年人在家庭中能受到子女或其他亲属的赡养;

另一方面,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子女一代也可以从老年人那里获得帮助。

老年人不单是被赡养者,在老年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老年人还对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帮助,是家庭生活的支持者。

多数老年人在生活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可以自理的,他们可以对家庭生活做出很大的贡献。

自己养老是一种重要的农村养老方式。

如果老年人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为自己养老。

但是,老年人劳动能力衰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而且这种方式只能维持极低水平的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子女供养的依赖会逐渐加重。

因此,自己养老今后发展的趋势还是要靠自己在丧失劳动力以前进行自我储蓄。

社区养老是一些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乡村和乡镇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方式,它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给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符合农村保障以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实际,因而是一种有发展前途的保障方式。

社会(国家)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的一种农村养老方式。

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如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军属、伤残军人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从政府或集体得到一部分津贴和补助,还有因生产条件、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一部分贫困户,在摆脱贫困过程中必须得到政府的救助。

  4、是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早在50年代就出现,是深受群众欢迎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8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发生变化,合作医疗未能适应新的形势而处于低谷。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仍有5%的行政村保留合作医疗,之所以能保留,是因为它能给农民带来很多好处,解决了农民发生疾病的多种困扰,减轻了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

当然重建和恢复合作医疗不应仅仅是原来的翻版,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要建立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

第三,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要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不能简单重复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引进社会保障机制,以自然村为单位,个人投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保费标准,凡投保者在就医时按比例报销门诊费和住院费,大病重病的医疗费可通过民政部门的救济费加以解决。

医疗保险业由县、乡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管理,自然村的业务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医疗保障对老年人特别重要,农村老年人患病率高,同时考虑家庭护理困难、医疗费用升高及医疗需要增加等多方面因素,应对老年人提供必要医疗援助,如实行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适当优惠、部分免费等,或通过家庭病房、送医上门、就诊优先和广泛建立社会医疗网等措施,保证老年人病有所医。

  5、加强社会保障宣传,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社会保障要强调农民自我保障,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不发达,国家无力把农民的社会保障全包下来。

同时,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全部由国家包揽的社会保障政策不仅会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影响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甚至还会造成养懒汉的弊端。

即使将来我国经济发展起来了,也要强调农民树立自我保障意识。

目前,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迫切要求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出发,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应以农民家庭自我保障为主,以国家、集体、社区保障为辅,开展社会救助、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服务,建立扶贫济困服务网络、助残服务网络、安老敬老服务网络、优抚安置服务网络以及婚丧服务网络等中国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6、要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引导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

从国外来看,还没有无立法保障而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我国不仅应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村保障法,还应当有单独的各项立法和规章,如农村养老法、农村合作医疗法、最低生活保障法、丧葬法等等。

通过立法,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定下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和维护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同时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晚,与城镇保障比较起来没有多少经验可资借鉴,且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要真正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体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如果不顾这些客观现实因素,照搬经济发达家的作法,是行不通的。

但如果不加快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步伐,尽快缩小与城镇保障的差距,则稳定农村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就会缺乏牢固的基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完整的。

我们深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点之一,前景广阔,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会出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一定会尽快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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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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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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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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