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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

中西方各自的特点

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 儒家文化 强调 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灭人欲"  西方 资产阶级宣扬 自由 平等 天赋人权

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

(一)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

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

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

(二)司法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

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

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

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是以保护性为主,而中国古代法律是以惩罚性为主,这与中西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而西方明确分开了刑法和民法,注重事前预防和保护,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正正符合了公民对法的法律和社会的要求。

因此人民尊重法律,崇拜法律。

公民对正义的法律有感恩的精神,因为法律给公民带来了幸福、和谐的保障,这样就会形成社会对法律的整体的遵守,使法制的实践不要再借助于强制性的力量,而是公民自觉自愿的行为。

而中国古代注重事后的惩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且多以身体刑为主,民刑不分。

而且法律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来制定。

带有个人色彩,经过国家的不断更迭,法律也经常随之变动。

所以,中国古代的公民,乃至现代部分公民对法律所抱有的态度仍然是惧怕、怀疑,不相信政府更不相信法律。

公民拒绝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认为上了法庭必定出现惩罚。

这样给我们的法制对公民的保护就没有了意义,就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站在现代的司法意义上来看,现代人更加注重人权和平等,更加向往被保护的法律,希望法律更加的公平、正义。

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是每一位公民的愿望,只有当实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关于现代法制建设的建议——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

……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2012年10月8日

10法B

秦巧妮

学号10402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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