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学院学生分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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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更换

第五条【常委会委员的产生和更换】常委会委员由各班委会组织本班级的本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

原则上每个班级推选一人,对所在班级负责。

各班委会有权在委员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班级的常委会委员。

每任常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委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委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

常代会委员产生和更换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常委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

根据《文学与新闻学院学生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由学生代表大会确认登记生效;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委会委员登记生效时间为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委会主任成员中期调整之前。

(二)常委会向各班级委员会发送常委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班级的常委会委员。

(三)在登记准备期内,需要更换常委会委员的班级须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更换的正当原因,连同新、老委员本人同意签字的书面证明、新常委会委员登记确认表于规定的登记确认期限内报送常委会。

(四)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各班级常委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委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更换正式生效。

(五)登记确认期结束后,若常委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各班委会应在该情形出现一月内向常委会提交更换代表的申请:

1、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不履行常委会委员义务,情节严重。

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各班委会不得在登记确认期结束后再次更换常委会委员。

第六条【常委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现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

(三)自取得文新学院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三章执行委员会各部(室)负责人的招聘

第七条【公开招聘的组织】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委会和执委会共同组织进行。

第八条【竞聘报名】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常委会组织。

常委会应当向全院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同学应在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

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工作计划,并表明自己竞聘的部门。

第九条【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委会在完成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后,将所有竞聘者的材料移送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执委会各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

提名名单需由主席团呈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审议通过后任命为代理部长(主任)。

本会工作人员以及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基层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受聘为执委会各部(室)代理部长(主任)。

第十条【面试监督和提名否决】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面试和提名过程。

监督小组有权审阅竞聘材料、在面试过程中询问竞聘者以及就提名原因询问执委会主席团。

监督小组认为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明显不合理的,经无记名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可否决执委会主席团提名,由执委会主席团另提人选。

第十一条【提名否决的复议】执委会主席团不服监督小组的否决提名,可要求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主任会议成员出席,对被否决的提名进行复议。

经过复议,出席会议的主任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监督小组的否决意见的,否决生效。

执委会主席团不可再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执委会有关部(室)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室)负责人。

(二)执委会主席团认为该部(室)负责人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室)负责人,未提名人选。

(三)执委会主席团第一次提出的该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被常委会监督小组否决,而执委会主席团又认为该部(室)负责人的其他竞聘者都不合适,未再提名人选。

(四)执委会主席团两次提出该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都被常委会监督小组否决。

(五)提名的人选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

执委会有关部(室)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委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协商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四章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信任投票和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转正程序概述】常委会委员和执委会各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主持工作一个月后,常委会应启动转正程序。

转正需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等具体程序。

第十四条【业绩调研和公示】启动转正程序后,首先由常委会对各委员、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在完成对各委员、代理部长(主任)工作业绩的调研后,常委会应将各委员、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情况公示全院,公示的时间为一周。

公示期间,常委会接受全院同学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

第十五条【失职、渎职调查】在调研和公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委员、代理部长(主任)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常委会应组成专门调查组,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对有关委员、代理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失职和渎职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意见反馈和争议调查】公示过程中学生向常委会反映的对有关委员、代理部长(主任)的意见,应当告知有关委员、代理部长(主任)本人。

本人作出辩解的,应当将辩解记录在案;

本人对具体事实有争议的,常委会应组成专门调查组,查清有关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述职、答辩和信任投票】公示期满后,常委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委员、代理部长(主任)的述职和答辩,并进行信任投票。

普通同学可以旁听全体会议,经主持人同意,还可向委员、代理部长(主任)提问。

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同学所提的意见和本人的辩解以及失职、渎职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及常委会的调查结果,均应通报给全体常委会委员,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信任投票的方式与效力】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信任投票的具体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在信任投票中,委员、代理部长(主任)所得信任票数达到规定之标准的,正式就任有关委员或部长(主任),自然任期至当届本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为止,并由本会发给聘书与工作证明;

所得信任票数未达规定之标准的,自动卸职,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自然缺任,由常委会和执委会择期另行更换和招聘,更换、招聘程序依本条例第二、三章所述执行。

第十九条【工作质量评价】常委会建立对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工作质量的评价体系,对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本会干部评优及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任满卸职】执委会和常委会有关委员、部长(主任)没有辞职和任中卸职,并且没有被撤职和罢免的,任期至该届本会届满或中期调整时为止。

任满卸职后,由常委会发给证书,以证明其经历、肯定其成绩。

第五章辞职、撤职和卸职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委员的辞职】常委会委员随时可向常委会主任提出书面辞呈,常委会主任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常委会主任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主任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

在主任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干部的辞职】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随时可向执委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辞呈,执委会主席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执委会主席团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执委会主席团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

在执委会主席团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执委会有关部(室)负责人辞职的情况,应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辞职的特别批准】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代理部长(主任)在进入转正程序后、通过信任投票前提出辞呈,应当立即获得批准,转正程序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辞职的公告】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长(主任)辞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院。

辞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委会和执委会择期另行更换和招聘。

第二十五条【必须辞职的事由】上任后因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提出辞呈。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委员的撤职】常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内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所在岗位工作需要,严重影响本会工作业绩的,常委会主任可将其撤职。

撤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委会主任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委会干部的撤职】执委会有关部(室)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所在岗位工作需要,严重影响本会工作业绩的,执委会主席团可将其撤职,并报常委会备案。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执委会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第二十八条【撤职的申诉和复议】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对常委会主任或执委会主席团作出的撤职决定不服的,可在撤职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诉,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在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撤职决定或撤销撤职决定的裁决。

对于常委会主任或执委会主席团所做的不正确的撤职决定和批准辞职决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存在疑点的,也可直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卸职】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因死亡、失踪、休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三十条【撤职、卸职的公告】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被撤职和卸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院。

撤职、卸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委会和执委会择期另行更换和招聘。

第六章质询、调查、不信任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常委会主任。

(二)常委会监察部。

(三)三名以上(含三名)常委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二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委会接受质询和调查。

本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委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委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委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委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三十三条【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撤销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不正确的决策。

第三十四条【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

(一)常委会监察部。

(二)常委会主任和至少一位副主任联名。

(三)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委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五条【不信任案的审议】常委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委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

不信任案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委会主任或执委会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三十六条【不信任案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委员、代理部长(主任)被常委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撤职。

(二)委员、部长(主任)被常委会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三)委员、部长(主任)两次被常委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三十七条【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或是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必须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常委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八条【罢免案的审议】常委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委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

罢免案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罢免案审议期间,本人不得辞职,亦不能被撤职。

第三十九条【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委会和执委会有关委员、部(室)负责人被表决不信任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院。

罢免后空缺的岗位由常委会和执委会择期另行更换和招聘,招聘程序依本条例第二、三章所述执行。

第四十条【举报的处理】常委会应当随时接受同学对于本会常委会、执委会干部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质询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本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本会工作业绩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本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委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四十二条【渎职的界定】本章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本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本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常委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条例涉及干部的范围】本条例所述“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室)负责人”包括常委会各委员,执委会各部部长、代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代理主任,且均包含副职。

第四十四条【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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