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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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地承包合同文档格式.doc

第二条林地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林地流转价款采取以下第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

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

林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元,面积亩,共计为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元,共计元,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分期付款方式。

共分为期,每期年,每

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元,共元。

以后每年于当年月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

作为合同定金。

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天内一次性返还。

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地

流转价款。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

2.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流转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臵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

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

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臵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5、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流转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流转款退还给乙方;

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

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

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

逾期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篇二:

林地承包合同(范)

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荒山,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和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及政府有关鼓励和规范种植经济林等相关文件规定。

甲、乙双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协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其所有的责任山林地约亩,承包给乙方用于种植桉树、油茶等经济林的经营管理使用。

该林地位于村、四界地限是:

南至,北,东至,西至

(以林地实地造林面积、附图和林业站核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1、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向甲方缴交每年每亩元承包费(其中村委元管理费,林业站技术指导费元);

实际承包林地面积亩,总承包金额为元,大写:

2、乙方缴交承包费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前,以现金形交清当年月日至下一年月日止一年的承包费。

3、承包采取逐年缴交的办法。

乙方如下依约缴交承包,不得采伐,逾期支付承包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和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四条:

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取得合法的林地所有权,界址清楚。

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乙方的合法承包权利(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交该林地的林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发包林地使用权决议的委托书备存)。

乙方承包林地后,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对发包的林地拥有所的权,若出现林地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实赔偿。

2、乙方在承包资格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基地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年度造林计划由乙方自行制定,年度采伐计划由乙方报告当地县级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禁地不受他人侵害。

应主动有责任做好防止盗砍滥伐林木和防止山火,林地纠纷等工作及案件的调处,有责任协商处理乙方与当地村民出现的纠纷。

乙方应允许当地农户在承包经营林地上建坟(首先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但林木要按林业部门的估价进行赔偿给乙方。

4、现有通往林地上的公路网络(包括村道、山道)及防火等设施,乙方有权使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林区公路网络、防火及水利设施的损毁,乙方应予修复。

5、乙方在承包存续期限内,有权建设为林业生产、管理配套的设施;

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造林基地投资建设的权益。

如果修建林区新的运输道路网、护林设施和其他直接为林业配套的设施而占用或征用基地周围的土地时,甲方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该项目的建设,并协助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支付。

6、乙方应维持基地周围村庄群众原有饮水设施,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原有饮水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进行修复(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除外)。

7、甲方应为乙方护林防火提供现有设施的技术条件,当山林发生森林火灾时,甲方应及时报警并发动群众全力扑救,救火人员工资,乙方适当补助。

8、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延期,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给乙方承包。

如承包面积内有未砍伐的树木,乙方无偿交还给甲方。

9、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征地,由甲乙双方与征地单位共同协商,土地及原有设施补偿按国家标准全部归甲方所有,林木及新增设施补偿归乙方,征地后按实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面积,计算承包款。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的林地内林木的减产或绝产,经双方查证核实并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核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林地承包款。

2、本合同自承包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除因国家和政府总体规划、建设的需要)如甲方擅自中止合同,按乙方造林总成本至倍赔偿乙方损失。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4、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同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林业站、公证处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鉴证机关(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年月日签订篇三: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村村组承包字[]号

发包方(甲方):

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乡村社承包方代表:

为了明确责、权、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集体林地的情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并要落实管护责任。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资源的行为,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义务

(1)确认乙方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服务工作。

(5)执行县、乡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收益权,享有承包经营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

有权与其他农户联户,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

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取土等。

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牛羊进林、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积极监测和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三)共同遵守的职责:

1、甲乙双方均要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双方必须坚持“六个禁止”,即:

禁止林内放牧;

禁止取沙、取土,改变林地用途;

禁止林内建房、起灶、用火、点火燎荒;

禁止乱砍滥伐;

禁止非法种植;

禁止狩猎、围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四、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额为元(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司法部门公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乡(镇)政府调解。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监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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