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申诉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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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包括:
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
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校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工会妇联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
李涛
副主任:
周毅张海波
成员:
各班班主任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校长室。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十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
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
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办法和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的教职员工。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教导处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导处,学校工会、妇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各中层干部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立在校长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要求;
申诉理由;
提出申诉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十五日内。
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中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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