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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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见备注8)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该期间借款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社保费允许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见备注5)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开办费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税金

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进项

不允许税前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有条件扣除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诉讼费

差旅费

会议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见备注9)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印刷费

咨询费

诉讼费

邮电费

租赁费

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公杂费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

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修理费

安全防卫费

董事会费

绿化费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

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

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

票据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

维简费支出

收益性支出

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

视情况而定

备注:

1、工资薪金

(1)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福利费列支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

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

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

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

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

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3、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

  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简析:

财政部于今年二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6),与二一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

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1、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

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需要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注意: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固定资产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以加速折旧,但需要增值税申报时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

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购买当月

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

贷:

现金/银行存款

次月需计提折旧时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

另: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要建台帐,以备税务局检查。

6、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但要与账套、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致,还需要与2015年4个季度增值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一致,如果不一致,请查明原因。

需要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请先向总公司说明情况。

7.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

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

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

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

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

但是,通过什么中间部门予以转接公益性捐赠,也是个关键,如果这个中间部门没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赠的混乱与无序。

所以本条对接受捐赠的中间部门作了限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这主要考虑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虑了方便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对象,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因为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和结构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数量、遍布范围和结构等相当广泛,基本能够承担接受捐赠的任务。

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

在实践中,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了很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要目的就是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接受公益捐赠自然属于其业务范围,允许通过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既考虑了我国实践操作的需要,也满足了仅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捐赠的不足,同时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一般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认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所承认的公益事业捐赠的受捐对象。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本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除此之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过去,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其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明确为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当然也有一部分对外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那是由税务总局的单行文规定,这里不再列举。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捐赠支出的规定的解析。

通过上述解析,大家对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已经有了总体的了解,除此之外,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涉及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还应该注意哪些具体的问题呢。

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和税务问题,从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来看一下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赠给医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47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解析如下: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所得税方面:

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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