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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Word下载.docx

3.1 卖方(包括分包商)在合同的采购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如果买方确定,卖方及其人员、代理、分包商、咨询顾问、服务提供商、或卖方及其雇员在竞争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或妨碍行为,买方在可通知卖方14天后终止与卖方的合同关系,并取消合同。

如果是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5.1款的规定而终止合同关系,应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办理。

3.2 如果确定卖方的雇员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或妨碍行为,该雇员应被卖方调离。

4 解释

4.1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任何有关贸易的术语及其术语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服从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定义。

4.2 全部协议

合同包括买卖双方签署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全部往来函件、谈判和协议(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

4.3 修改

除非采用书面形式、标注日期、明确指明原合同,并由各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否则,任何对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均属无效。

4.4 

非自动放弃

(a)根据下面合同通用条款第4.4(b)条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在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和条件时,或者当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提供时间时,任何放松、容忍、推迟或放任都不得危害、影响或限制对方合同下的权力;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其中一方因违反合同操作而弃权作为对后来的或继续违反合同的自动放弃。

(b)一方对其权利的任何放弃或在合同项下的补救,必须有该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的、有具体日期的书面授予弃权的声明,且必须详细列明其权利和允许弃权的程度。

4.5可分割性

如果合同的任一条款或条件被禁止、被认为无效或不被强制执行,则该禁止、无效或非强制执行性将不影响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和条件的有效性或强制性。

5 语言

5.1 合同以及双方间与合同有关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均应采用中文书写。

6 联合体

6.1 如果卖方为联合体,其全体成员都应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义务。

联合体应指定其中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整个联合体。

没有买方的事先同意,联合体不得随意改变其组成或章程。

7 合格性

7.1 除非特殊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对卖方及其分包商和货物及相关服务均没有合格性要求。

8 通知

8.1 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地址。

“书面形式”是指送达的、文字记载形式的意思表示。

8.2 通知在送达时间或通知所载生效时间生效,两者中以较晚的时间为准。

9 主导法律

9.1 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0 争端的解决

10.1 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尽各种努力友好解决合同中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端。

10.2 如果在分歧或争端发生28天后买方和卖方仍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该分歧或争端,买方或卖方可通知对方其准备进行仲裁的意向。

除非作出了这样的通知,否则,不得就分歧或争端的问题进行仲裁。

在按照本条的规定通知了对方准备就分歧或争端进行仲裁的意向后,任何分歧或争端都必须通过仲裁最终解决。

仲裁可以在合同项下的货物递交之前或之后进行。

仲裁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

10.3 尽管发生了仲裁:

(1) 除非另行同意,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买方应支付卖方应获得的款项。

11 供货范围

需要供应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在“供货需求表”中规定。

12 交货和文件单据

12.1 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3.1款的规定,交货和完成相关服务必须符合“供货需求表”中“交货和完成服务时间表”的规定。

特殊合同条款规定了卖方应提交的有关装运单据和其他文件的详细要求。

13 卖方责任

13.1 卖方应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中“交货和完成服务时间表”的规定,提供供货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及相关服务。

14 买方责任

14.1 当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需要卖方从买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和批准时,在卖方要求时,买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卖方办理有关手续。

14.2 买方应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14.1款的要求,承担其履行上述职责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5 合同价格

15.1 除非特殊合同条款中就价格调整另有规定,卖方在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和完成相关服务的合同价格应与其投标报价相同。

16 付款条款

16.1 合同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

卖方在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应根据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已交付货物和已提供服务的发票以及一般合同条款第12条要求的单证。

16.2 买方应及时付款,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卖方提交发票或提出付款要求并为买方接受之后30天。

16.3 合同项下向卖方付款应使用人民币。

16.4 如果买方在付款日或在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卖方付款,买方应对逾期未付的款项按照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17 税

17.1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收,由买方承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收,由卖方承担。

18 履约保证金

18.1 如果特殊合同条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28天内,为履行本合同向买方提交特殊合同条款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8.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8.3 履约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表示。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形式,或者使用买方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

18.4 买方应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质保期)后,按照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解除履约保证金并将其退还卖方。

19 版权

19.1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版权属于卖方;

或者,如果它们是由第三方(包括资料的提供方)直接或通过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其版权属于该第三方。

20 保密信息

20.1 买卖双方均应保守秘密。

在没有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论是在合同签署前、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合同完成或终止后,双方都不应该向第三方泄露由对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

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可向其分包商提供其从买方收到的文件、数据和其他信息,但仅限于满足分包商完成合同任务的需要。

此时,卖方应要求其分包商遵守一般合同条款第20条有关保密的规定。

20.2 买方不得为了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而使用卖方提供的文件、数据和其他信息。

同样,卖方也不得为了任何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而使用从买方获得的文件、数据和其他信息。

20.3 但是,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2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买方或卖方需要与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为合同融资的机构分享的信息;

(2)当前或以后不是因为各方的过失而成为公共信息;

(3)在披露时能够证明为披露方所拥有,而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对方获得的信息;

(4)合法地从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20.4 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不能改变双方在合同生效前为供货而承担的保密义务。

20.5 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将在合同不论何种原因完成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1 分包

21.1 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合同分包,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其在合同中的全部分包合同。

无论是原投标文件中的分包安排还是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1.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一般合同条款第3条和第7条的规定。

22 技术规格和标准

22.1 技术规格和图纸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满足“供货需求表”所述的技术规格标准。

(2)通过向买方提交免责声明,卖方对买方提供的或设计的或代表买方提供或设计的任何设计、数据、图纸、规格或其他文件不承担责任,或对它们的任何修改也不承担责任。

(3)合同中提及的履行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定额和标准,必须是“供货需求表”中规定的定额和标准。

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定额和标准的任何修改都应获得买方同意,并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办理。

23 包装和单据

23.1 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和极端的气温、盐分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等。

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23.2 包装、标记和单据应严格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买方随后发出的任何指示。

24 保险

24.1 除非特殊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应对其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照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办理保险。

25 运输

25.1 安排货物运输的责任应符合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

26 测试或检验

26.1 卖方应自费按照特殊合同条款的要求对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测试或检验而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测试或检验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商所在地、交货地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26.3款的规定,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商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合理的设施和协助,包括图纸和生产数据。

26.2 买方或其指定的代表有权参加一般合同条款第26.1款规定的测试或检验,但是买方应自行承担参加测试或检验的费用,包括旅费和食宿费等。

26.3 只要准备好进行上述测试或检验,卖方就应及时通知买方,包括测试或检验的地点和时间。

为了使买方或其指定的代表能够参加该测试或检验,卖方应获得第三方或制造厂商的许可。

26.4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测试或检验,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格中。

但这种测试或检验是核查货物的特点和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标准所必须的。

而且,如果这种测试或检验对货物的制造或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进度有不利影响,应对交货期和完成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受影响的义务给予适当的补偿。

26.5 卖方应该向买方提供测试或检验结果报告。

26.6 买方可以拒绝接受任何未通过测试或检验,或者未满足技术规格要求的货物或部分货物。

卖方应自费修补或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部分货物,或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技术规格的要求得到满足,并在买方按照一般合同条款第26.4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后,自费重新进行测试或检验。

26.7 卖方同意,不论是否对货物或任何部分货物进行了测试或检验,不论买方或其代表是否参加了测试或检验,不论是否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26.5款的要求提供了报告,都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一般合同条款第3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全部或部分货物或提供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买方可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格中扣除一笔款项,作为赔偿。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根据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赔偿费的百分比和最高限额在特殊合同条款中有规定。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保证

28.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最新型号的,并全部采用了最新改进的设计和材料。

28.2 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22.1款

(2)项的规定,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在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时,不存在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也不存在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28.3 除非特殊合同条款另有规定,质量保证将在货物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交运到特殊合同条款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个月内保持有效。

28.4 买方在发现缺陷以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说明缺陷的性质并附上可以取得的证据。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检查这些缺陷。

28.5 在收到通知后,卖方应在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8.6 在收到通知后,如果卖方在一般合同条款第28.5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修复缺陷,买方可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损害。

29 专利赔偿

29.1 在买方遵守了一般合同条款第29.2款的情况下,卖方应赔偿买方因诉讼或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并使其雇员免于这些诉讼或索赔。

该诉讼或索赔是由于买方因以下原因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1)安装了卖方提供的货物或在项目现场使用了卖方提供的货物;

(2)出售了用该货物生产的产品。

29.2 如果针对买方的诉讼或索赔是因为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29.1款的原因而发生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应自费并以买方的名义进行这些诉讼或索赔,以解决这些诉讼或索赔。

29.3 如果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8天内没有通知买方其准备进行这些诉讼或索赔,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诉讼或索赔。

29.4 在卖方提出要求时,买方应尽可能地帮助卖方进行这些诉讼或索赔,并由卖方赔偿买方因帮助卖方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29.5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诉讼或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并使其雇员和分包商免于这些诉讼或索赔。

这些诉讼或索赔是由于卖方使用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或设计的图纸、设计、资料、技术规格或其他文件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30 责任限制

除犯罪性质的疏忽或故意的错误外:

(1)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损失和损害等不承担责任,但是该例外不适用于卖方应该向买方支付的误期赔偿费。

(2)卖方向买方承担的义务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但是该义务上限不适用于修补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的费用,或者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卖方向买方承担的责任。

31 法律和规章的改变

31.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自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起,如果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了交货期或合同价格,则受影响的交货期或合同价格可相应地进行调整。

该调整应与卖方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受到的影响程度相当。

尽管如此,如果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这种调整的费用已经在价格调整条款中有所考虑,将不再另行支付或将扣回。

32 不可抗力

32.1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卖方不承担在合同项下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支付误期赔偿费、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责任。

不承担的程度应与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相当。

3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和情况,其发生不是卖方的疏忽或不当造成的,包括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和情况。

32.3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尽快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非买方以书面形式另行要求,卖方应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合理的替代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义务。

33 变更指令和修改合同

33.1 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内容:

(1)合同项下专为买方所制造货物的图纸、设计或技术规格;

(2)运输或包装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33.2 如果上述变更导致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或交货和完成服务时间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合同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28天内提出进行调整、修改的要求。

33.3 对合同中不包括但又可能需要由卖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双方应事先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该价格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3.4 按照上述规定,除非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合同条款不得变更或修改。

34 延长时间

34.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商遇到妨碍其按一般合同条款第12条的规定交货或完成相关服务的情况,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妨碍的事实、可能延误的时间及其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该情况进行评估,并自行决定延长履行合同的时间。

双方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延长履行合同的时间。

34.2 除了一般合同条款第32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除非双方同意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4.1款的规定延长时间,卖方将按照一般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就延期交货和不能按时完成服务支付误期赔偿费。

35 终止合同

35.1 违约终止合同

(1)在其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违约后,买方可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i)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或在买方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ii)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i)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合同的获得或履行过程中从事一般合同条款第3条所述的腐败和欺诈行为。

(2)如果买方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35.1款

(1)项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尚未交付的货物相类似的货物或与尚未完成的服务相类似的服务。

卖方应支付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超出合同价部分的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5.2 破产终止合同

(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在此情况下,买方不会对卖方进行补偿。

同时该终止也不会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5.3 便利终止合同

(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便利的原因向卖方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终止通知应明确说明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和范围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对在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条款和价格予以接收。

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选择:

(i)按照原合同条款和价格来要求完成生产和交货;

(ii)取消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相关服务以及卖方已经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6 转让

36.1 除非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和卖方都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

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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