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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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至3.6万元。
一般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
较重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5万元至10万元。
2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3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38条: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200元至600元
罚款1000元至1500元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罚款1600元至2000元
6
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2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万元。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2.5万元至3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至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3万元至5万元。
8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条第1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初次被查处
1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第1项: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初次被查处,且无证培训人数5人以下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或者无证培训人数6至10人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及以上,或者无证培训人数11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1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且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0日(含)以内
罚款2000元至3500元;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1日至90日(含)
罚款4000元至5500元;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91日至180日(含)
罚款6000元至7500元;
严重
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者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81日及以上
罚款8000元至1万元;
1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4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0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53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第1项: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0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1条第1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1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3条第1项: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22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8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2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或者罚款50元
罚款100元
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
罚款200元
23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8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2款:
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8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3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5
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8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41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6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1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1项: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车辆初次被查处且未超载
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造成超载
罚款1800元至2200元
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夹带禁止携带物品上车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停靠
罚款2500元至3000元
客运车辆在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7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
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8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阻挠其他班车正常营运的
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9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2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4项: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且强行揽客人数不超3人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揽客人数4人至10人
罚款1800元至2400元
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的,或者强行揽客人数11人以上
罚款2600元至3000元
3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2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第1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