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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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负责人或业主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品种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一)、
(二)、(三)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进行材料审查;
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备案登记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备案登记证编号与原证一致,有效期延续三年。
第十八条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八);
(二)《备案登记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小作坊的生产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条遗失《备案登记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向原发证的县(市、区)质监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证。
第二十一条《备案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二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如有预包装或简易包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以标识,并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其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改为备案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不得分装食品,不得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收回小作坊的《备案登记证》,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一)不能持续保持备案登记条件的;
(二)一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责令其整改,而拒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收回备案登记的小作坊,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小作坊不再加工备案登记产品和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登记的,需主动交回《备案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
首批不列入备案登记的食品品种目录
序号
类别
品种
1
肉制品
产品有预包装的所有品种肉制品
2
乳制品
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等)
3
婴幼儿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物粉
4
白酒
除纯粮酿造(不使用外购基酒、食用酒精及食品添加剂勾兑)的散装白酒(俗称米酒、谷烧)
5
啤酒
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等
6
黄酒
干黄酒、半干黄酒、甜黄酒、半甜黄酒
7
葡萄酒、果酒
杨梅酒、葡萄酒、猕猴桃酒等
8
冷冻饮品
冰棍、冰淇淋、雪糕、食用冰、甜味冰等
9
瓶(桶)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10
固体饮料
标称为**的固体饮料(如菊花精、山楂静等)
11
其他饮料
特殊用途类饮料、风味饮料类
12
调味品
味精、鸡精、酱油、食醋、调味料等
13
果冻
14
方便食品
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等
15
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等
16
大米
大米(产品无定量预包装的碾米作坊除外)
17
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塑料(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器具用洗涤剂,食品器具用消毒剂等
附件二: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
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类别:
首次□变更□延续换证□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打印或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公章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申请书封面及申请书骑缝处加盖业主指模。
4.生产者名称按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5.产品类别及品种按各类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审查细则发证单元填写。
6.生产地址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7.业主姓名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出资人姓名填写。
8.提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资质证明;
(二)业主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规模、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销售区域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基本情况一览表
食品生产加工类小作坊的基本情况
名称
登记备案证编号
(期满换证、重新申请时填写)
负责人
从业人数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固定资产(现值)
建筑面积
日产量
日销售额
销售去向
产品类别及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月日(印章)
现场核查小组意见:
核查人员:
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意见:
批准人:
从业人员一览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从事
岗位
健康证编号
文化
程度
生产及检验设备、设施一览表
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完好
状态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
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附件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不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六、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八、不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不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管责任人:
承诺人:
监督举报电话:
12365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表
小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具体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
内容
核查项目及要求
单项结论
核查情况记录
生产环境要求
1.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车间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洁,墙裙不低于1.5米。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并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对居民住宅改变使用性质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生产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生产场所和个人生活场所、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严格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1.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生产非食品。
2.应当具有洗手、更衣、消毒、杀菌、防鼠、防蝇、通风、照明、洗涤、排污及垃圾存放等设施。
3.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并选用食品用清洁剂进行清洗。
生产设备和器具应当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接触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原辅材料要求
1.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选购获证产品,并按要求索证索票。
3.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等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从业人员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配戴外露饰物,在生产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在食品生产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1.有预包装或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规定加以标识,同时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
2.裸装食品的盛装容器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产品质量控制
1.工作计量器具应准确,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已进行委托检验。
现场核查结论
□合格□不合格
现场核查人员
(签名)
陪同人员
小作坊负责人
(签名、盖章/手印)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的现场核查。
2.本核查表分为五个部分,共15个核查项目。
每个核查项目的单项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3.“核查情况记录”一栏应当填写现场核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4.现场核查结论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
判定标准如下:
①不符合项≥1项,或基本符合项>4项的,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②无不符合项,且基本符合项≤4项的,判定为现场核查合格。
附件五: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正本样式
附件六: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副本样式
附件七: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填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生产者名称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二)业主姓名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出资人姓名填写;
(三)生产地址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产品类别及品种按各类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审查细则发证单元填写;
(五)登记证编号:
九坊登字(XX)YYYY号中的“XX”指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自“0001”开始。
具体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代码如下(其中: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区行政区域代码为暂定码):
辖区
行政区域代码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360401(暂定)
庐山区
360402
浔阳区
360403
九江县
360421
武宁县
360423
修水县
360424
永修县
360425
德安县
360426
星子县
360427
都昌县
360428
湖口县
360429
彭泽县
360430
瑞昌市
360481
共青城市
360482(暂定)
庐山风景区
360404(暂定)
附件八:
九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变更申请表
小作坊名称
备案登记证编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概述
申请人
年月日(盖章)
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
意见
县(市、区)质监部门
受理意见
□属于重大项变更,应重新申请备案登记证。
□同意变更。
备案登记证编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