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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CR0170560001

YTCR-2017-0560001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烟工商合规字〔2017〕12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并通过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受理和监督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工商局是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关。

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是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平台。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动态监管原则;

(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七条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达到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见附件)规范经营标准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两年公示一次。

公示年的3月31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请及公示

第九条公示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住所地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市工商局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企业应下载打印。

第十二条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设立时间应满3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五)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六)合同履约状况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

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社会信誉好。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应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应向机关内部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应按照住所地管辖的原则向同级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仲裁、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

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征求意见和函询。

第十七条对经初审和征询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向市工商局推荐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机关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公示企业数量由测评分数和公示企业户数增长幅度两项指标确定。

对符合指标要求的申请公示企业,市工商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作为该企业上两个年度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企业在参与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出示该证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工商局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电话,负责受理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或投诉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五)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其后两个公示年内不得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二十四条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公示证明送交住所地受理申请公示机关。

第二十五条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销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销公示的,应向申请公示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网站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假冒公示企业和被撤销公示企业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义参加经营活动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投诉举报。

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公众认为公示机关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投诉举报。

受理申请公示机关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提交公示变更申请报告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机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二十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向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核准后由公示机关补发证明。

第三十条公示机关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抽查制度,建立抽查事项清单,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抽查企业按照“谁指导、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分工负责。

市工商局可以委托县级局实施抽查。

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公示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烟工商合字〔201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

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一、信用标准体系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三)合同行为规范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

二、信用信息项目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1.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

2.质量和相关认证

3.知识产权

4.经营资质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5.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6.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合同信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三)合同行为规范

8.书面合同签约率

9.合同示范文本使用

10.合同格式条款制订和使用

1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12.合同签订审批

13.合同档案和台账管理

14.合同争议解决处理

15.客户资信商账管理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6.收入性合同履约率

17.支出性合同履约率

18.期末应收款占收入性合同总额比例

19.期末应付款占支出性合同总额比例

20.合同变更率

21.合同解除率

22.合同争议率

23.争议解决率

24.合同撤销率

25.合同未履行率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26.营业收入增长率

27.主营业务利润率

28.净资产收益率

29.资产负债率

30.速动比率

31.应收账款周转率

32.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

33.逾期账款占应付账款比例

(六)社会信誉好

34.社会责任

35.荣誉记录

36.举报投诉

 

抄报:

省工商局

本局:

各局长、副调研员,各科室局、事业单位,存档。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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