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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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候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气候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气候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中国气象局华风影视信息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和国家气候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打造优秀科研团队,增强集团和中心的创新能力,推进集团和中心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创造健康、高效、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气象局人事主管部门和集团与中心的领导。

第二章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按有关要求成立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设组长人(由中心领导担任),副组长人(由集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

集团与中心领导,集团与中心人事部门领导、集团与中心办公室领导、中心科技与业务管理部门领导。

第五条工作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站年度招收计划和规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宣传工作;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确定进站人员的工资额度等;组织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和期满出站的学术水平,办理进站和出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的办公及科研条件的协调落实,博士后进站后的住房及家具等生活必需用品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协助办理进出站博士后户口手续、子女入学和入托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科技成果材料的归档、保管和转送;负责对上级单位、挂靠流动站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

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人事部门,设主任人,负责工作站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工作站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向工作站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

工作站需要集团和中心内部有关单位协同完成的工作,由工作站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单位完成。

第六条工作站设立博士后学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负责工作站的有关学术事宜。

同时设秘书名,负责学委会的具体事宜。

学委会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负责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等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及时指导,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对出站博士后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集团或中心的发展规划,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

项目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拟解决的技术难点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团队及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情况等。

 第八条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

根据集团或中心的发展要求,由合作导师提出研究项目,经工作站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学委会评定,由学委会确定研究项目。

申请立项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九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每年向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和按规定承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绩效工资、住房补助等。

    第十条工作站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及经费等情况,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并报合作流动站及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合作导师的资格、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凡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均须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合作导师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合作导师提供的研究项目,应属本单位正在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的重点科研项目,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合作导师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项目提出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合作导师应配合工作站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工作。

对品行不好、研究能力差、不适合继续合作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科研工作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合作导师享受导师津贴。

导师津贴的标准参照博士生导师的标准,从导师本人的课题费中支付。

每个博士后只能有一个导师享受导师津贴。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六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工作站提出申请。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凡申请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在每年的月底之前向工作站提出申请,月份工作站为进站人员办理进站手续。

申请者还应向工作站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的推荐信,对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至少需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所从事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推荐信;

、本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博士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获得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需由其培养单位出具统招统分证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脱产证明);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申请回国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上述项材料外,还应向工作站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教育部的博士学位认定证明;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近期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取消进站资格,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经资格审查确定面试人选后,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进站答辩。

答辩通过并经博士后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工作站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审批通过后,工作站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书。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工作站进站通知书按时报到。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向工作站说明情况。

无故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工作站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国家气候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附件)。

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工作站签定《保密协议》。

第六章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

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提前个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报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工作站领导小组批准,可劝其退站。

退站后,其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至原籍。

第二十八条工作站每半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将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须遵守集团、中心、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工作站办公室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七章研究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中心或集团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

工资福利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实施细则》(附件)由工作站公用经费、合作导师科研经费共同负担。

第三十二条工作站公用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根据人事部规定工作站可以提取不低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通过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三十四条 从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月起,停止支付各项费用。

第八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工作站原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租住住房,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单位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房租费由工作站、合作导师、博士后共同负担。

水、电、煤气、供暖、电话等费用由博士后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如工作站不能为博士后租房,工作站每月发给适当的租房补贴,由博士后自行解决住宿。

租房补贴由工作站、合作导师、博士后共同负担。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在办理出站下一月起必须迁出提供的博士后公寓,同时停发租房补贴。

第九章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随迁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由工作站办公室按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需向工作站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

工作站学委会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对拟定课题未完成的,或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的,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程序如下:

、出站前两个月须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或出版证明)。

、工作站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博士后出站研究工作报告须事先由工作站组织名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举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会。

、出站博士后向工作站学委会报告工作,学委会主任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报告情况和专家评审的意见,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给出书面评定意见(包括创新点、理论意义、应用价值、不足之处以及建议)。

报告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对未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并追回培养费。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由工作站学委会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研究成果,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任职资格(副研级)评审规定》(附件)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出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书。

第四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颁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如果博士后人员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可由合作导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适当延长时间,经工作站批准后,方可延期。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等开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负责解决。

第四十六条出站博士后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并汇总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四十七条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集团和中心所有。

 如属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有阶段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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