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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给排水问题解答

给排水专业问题答疑

(2010年6月)

消火栓系统

1、一栋多层建筑,消火栓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超过25L/S。

现设计为有一路市政自来水进水管,在室外设消防水池(满足室内、外消防总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由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增压供给,室外消防用水由连接在基地内的市政自来水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供给,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

本工程虽然基地内的市政自来水给水管网上接有室外消火栓,但因仅有

一路市政自来水引入管,室外消防用水仍需考虑消防水池供水问题。

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设室外消防用水供水泵及室外消火栓。

2、丁类厂房不设室内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一路进水,根据“建规”8.6.2条规定,是否可不设消防水池。

答:

可燃物较少的丁类厂房,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时,根据“建规”8.6.1条第2款,可不设消防水池。

3、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当设有室外消防储水提升泵供室外消火栓时,是否要设消防水池取水口。

答:

可以不设。

4、关于消防水池,“建规”8.6.2条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设计中往往难做到),而“高规”GB50045-957.3.4条为5m.怎样判别。

答:

“省水规”10.2.2条第6款已统一为:

不宜小于5m。

5、“高规”7.3.4条:

供消防车吸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是指最高水位还是最低水位?

答:

是指最低水位。

6、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建规”8.2.8条第4款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150m,请问此为行走距离,还是保护半径?

是否要将建筑物全部包裹?

答:

是保护半径,所有建筑都应在保护半径之内。

7、对于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建规”很明确,不应大于120米,而“高规”则不明确,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室外消火栓间距超过120米算错吗?

当然“省水规”6.3.3条第2款明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但此规范是地方性规范。

答:

江苏省内的工程应执行“省水规”,根据“省水规”6.3.3条第2款,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8、设有人防地下室的建筑,若有消防水池、消防泵房设于非人防区域。

在人防区域内是否必须按“人防火规”中7.4.1条和7.4.2条规定,设独立的人防工程消防水池及增压泵房?

答:

“人防火规”7.4.1条和7.4.2条并未规定人防工程要设独立的消防水池及增压泵房。

人防区与非人防区可合用消防设施。

9、食品类(非橱柜式)冷库,当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冷库外无法满足二股充实水柱到达冷库内任何部位时,如何处理?

答:

参考严寒地区非采暖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做法,可在食品类(非橱柜式)冷库内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10、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其室内消火栓应如何布置?

答:

对于省内工程,可采取以下的方式:

(1)布置在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

(2)至少在每一单元的商业服务网点底层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相邻单元的商业服务网点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商业服务网点任何部位。

商业服务网点若有带内楼梯的二层时,应计算到二楼的任何部位。

当底层设一个消火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上、下楼各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或在底层设二个单出口消火栓。

(3)商业服务网点不能以设置双阀双出口栓减少栓布置点的方法来满足两股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要求。

11、“省商规”8.3.4条,三层小型商业并联店应设封闭楼梯间。

请问如何设置消火栓以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答:

至少在并联店的每一层各设一个单出口消火栓,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

其上层或下层的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并联店的任何部位。

12、一些大型生产厂房(面积、体积较大)设计说明中未说明其生产产品的种类、工艺流程及生产人员相关参数,仅简单说明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为“丁、戊、丙”类,如何进行审查?

是否需要设计人员提供确定依据?

答:

厂房消防设计必须明确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丁、戊类厂房应说明厂房内可燃物情况,丙类厂房应说明生产什么产品;仓库消防设计应明确储存物品的种类、物品存放型式(堆垛、单排货架、双排货架)、物品存放高度等,不明确者无法审查,应由设计人员补充材料后审查。

13、色织生产车间、酒厂发酵、酿酒车间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是否可以?

是否必须由设计人员提供确定依据?

答:

(1)色织生产车间参照服装加工厂房;酒厂发酵、酿酒车间参照饲料加工厂房,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均应确定为丙类。

(2)若厂房的生产产品在“建规”条文说明表1中未列出,或无同类型参照,设计人员应提供其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依据,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等。

14、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贴邻建造,如何计算消防用水量?

是按厂房还是按民用建筑计算?

答:

(1)当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符合无防火间距的两栋建筑的条件时,厂房按工业建筑设计,附属办公用房按民用建筑设计。

(2)当厂房与附属办公用房按一栋建筑进行设计时,应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分别进行计算,取大者。

15、多层住宅下的非人防地下室,使用性质为自行车库,上部建筑满足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

问题:

(1)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小于500m2,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如2000m2),但划分为多个小于500m2的防火分区,是否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答:

(1)自行车库属于戊类库房,根据“建规”8.3.1条注解,自行车库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一栋100m以下的一类高层住宅,地下室局部有面积小于200m的水泵房(有单独出口至室外地面),有防火墙与其他地下室隔开,是否可以不设消火栓?

答:

根据“省水规”4.0.2条第1款,应设室内消火栓。

17、一栋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多层建筑,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

根据“省水规”3.0.6条,多层建筑中的住宅和商业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省水规”4.0.2条第3款中的商住楼不适用于多层建筑。

(1)商业:

根据“省水规”4.0.2条第2款、第8款和8.1.1条第5款,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商业体积>5000m3;商业每层建筑面积>1500m2;商业总建筑面积>3000m2;商业设有集中空调。

(2)住宅:

根据“省水规”4.0.2条第5款,当总层数≤7层时,住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总层数>7层时,住宅要设室内消火栓系

统。

(层数计算方法见“省住规”第8.1.3条注)。

18、一栋多层建筑,底层商业单间营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商业部分体积小于5000m3;二~四层办公,总体积大于5000m3、小于10000m3。

查“建规”8.3.1条,没有明确要求设室内消火栓。

是否要设室内消火栓?

答:

与此类型相似的工程必须按总体积进行消防设计。

对照“省水规”4.0.2条中第2款,商业体积大于5000m3时就要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简单地认为总体积小于10000m3而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9、一栋体积大于50000m3的多层展览建筑,根据“省水规”第7.5.2条,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以此计算相应的水枪流量约5.7L/S。

查表5.0.4-1,同时使用水枪数量4支,则流量为22.8L/S。

请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取20L/S,还是22.8L/S?

答:

根据“建规”8.4.1条第1款: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本建筑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11.4L/S,故本工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20L/S,符合规范中的用水量规定。

20、一栋高度小于24m、体积小于10000m3的厂房,根据“建规”表

8.4.1,消火栓用水量5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2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5L/S,如果采用DN65的室内消火栓,每支水枪的流量实际为5L/S左右,此时消火栓用水量是按10L/S取值,还是按5L/S取值?

答:

按10L/S取值。

21、“省水规”7.1.5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时,就可以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设增压设备,而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主泵?

工业建筑(如丁戊类厂房)是否适用此条?

答:

并非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的多层民用建筑都可以采用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设增压设备、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主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采用此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一般为体量较小,仅一栋建筑,市政自来水水量充足,但水压不足的建筑,并应事先征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同意。

工业建筑不适用此条。

22、“省水规”7.1.5条提到了用增压泵代替消防水泵的做法,请问这种情况消防水箱的容积是否按10min的用水量计算?

答:

消防水箱的容积按10min的消防用水量计算。

23、“省水规”7.3.4条提到设置冷却塔的场所应该设置室内消火栓,问题:

(1)此处的冷却塔是不是指设置在屋面上的冷却塔?

(2)此时的室内消火栓箱设在室外,如果周围没有可供安装消防箱的墙、柱时,可否用落地型消防柜?

(3)某工程设计时,屋面大部分面积设计了太阳能集热器,冷却塔放置在屋顶消防水箱间等设备间的屋面,此时消防水箱低于保护冷却塔的消火栓,如何设计?

答:

(1)包括所有放置冷却塔的场所。

(2)如果周围没有可供安装消防箱的墙、柱时,可以设置落地型消防柜,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3)通常消防水箱应放置在屋顶最高部位。

若特殊情况消防水箱低于最不利点消火栓时,在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增压设施。

24、“省水规”7.4.1条第2款,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应设消防软管卷盘,而“高规”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不需设消防软管卷盘,开发商不肯接受如何把握?

其他省市套用“高规”,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不需设消防软管卷盘。

答:

江苏省内的工程都应执行“省水规”,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和商住楼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25、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是否要设消防软管卷盘?

答:

“人防火规”7.6.2条第6款规定室内消火栓处应同时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但7.3.14条又规定了: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汽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故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软管卷盘。

但人防工程内的其他场所,当设有消火栓系统时,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26、某建筑根据相关规范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设计时采用室内消火栓代替消防软管卷盘。

请问该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

该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27、消防软管卷盘的水源从生活给水系统接入时,压力有何要求?

答:

满足生活给水系统的水压即可。

28、如下图所示的18层单元式住宅,入户花园为消防电梯的前室,左右两处入户花园内各设一只单立管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

上图消火栓设置合规范要求。

但注意,如入户花作为套内空间时,

消火栓不能设置在入户花园内。

29、根据“高规”7.4.7.2条规定,只要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

静水压力要求,则可不设增压设施,而对于顶层为跃层的高层住宅建筑如何理解,因室内消火栓设在跃层的下一层,一般来说能满足静水压力要求。

答:

顶层为跃层的高层住宅建筑,应以跃层作为最不利点来计算消火栓静水压力。

30、“高规”要求消火栓静水压力超过1.0MPa时,进行竖向分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解释:

若为稳高压系统,静水压力应考虑持压,此种情况下,每个竖向分区高度一般不应超过80m。

那就是说98m的高层住宅采用稳高压系统的话,消火栓系统必须在楼层上分区?

答:

江苏省内的工程一般不能采用稳高压系统。

计算室内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时,当屋顶消火栓系统设有增压设施时,应按增压泵的停泵压力进行计算。

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超过1.0MPa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31、设在住宅底层或底层和二层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视作住宅功能的延伸,而不需按照综合楼来设计消防系统?

答:

该物业管理用房当符合“省住规”条文说明8.1.4条规定时,可定义为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32、商业服务网点设在住宅的首层及二层,当商业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大于上部住宅投影面积时,是否仍定性为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答:

是。

33、消防水泵若选用稳压型的,是否可以不设超压泄压装置?

答:

根据“省水规”条文说明10.4.4条,消防水泵若选用稳压型的,当消防泵的最大出口压力大于1.0MPa时,也应设防超压设施。

34、建筑物的底层架空作为汽车库,按室外停车场布置室外消火栓还是按室内汽车库布置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

答:

底层架空的汽车库,属于敞开式汽车库,根据“汽规”7.1.8条,应设室内消火栓,同时也应设灭火器。

3

3

35、

“省水规”10.3.3条规定了各类高层建筑消防水箱容量要求,只有不小于的要求,而没有前10min的概念;10.3.4条多层建筑有前10min的概念,当高层建筑设有喷淋系统时,12m及6m可能不够,是否应按18m考虑?

答:

当高层建筑设有喷淋系统时,消防水箱容积可根据“省水规”10.3.3条的规定确定,即一类公共建筑不小于18m,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小于12m,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

当然,二类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和二类居住建筑的消防水箱容积取18m也可以。

3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总则中有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的条款,当江苏省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如何理解、执行此条款?

答:

“省水规”将现行国家关于民用建筑水消防的规范内容、条款进行了集成,增加了大空间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场所和区域消防供水的一般性规定。

同时结合江苏省的地方特点,对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延伸和补充。

“省水规”经过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部分强制性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如7.3.2条,送审为强制性条文,审查时不同意作为强制性条文。

而这条“高规”为强制性条文。

对江苏省内的工程,当“省水规”有明确条文的,执行“省水规”,当“省水规”没有明确条文的,执行现行的其它规范。

37、“高规”中要求室内消防管道成环,明确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建规”并没有此说法。

多层建筑的成环要求说法是否不必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双向供水。

答:

“省水规”7.2.1条要求: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的多层建筑,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

38、在“省水规”表5.0.4-2中,医院当建筑高度≤50m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均为20L/s;当建筑高度>50m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为30L/s、20L/s。

但在该表的末行又加上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病房楼、门诊楼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分别为40L/s、30L/s。

请问: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病房楼、门诊楼、医技(少部分医务办公)楼,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选用?

答:

病房楼、门诊楼是医院人员最为密集的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多为病人。

因此,规范讨论和审查过程中一致同意将其标准提高。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病房楼、门诊楼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为

40L/s、30L/s,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医技(少部分医务办公)楼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为30L/s、20L/s。

“省水规”表5.0.4-2高层建筑物类别中的医院应为除病房楼、门诊楼以外的医院建筑。

医院的行政办公楼仍以办公楼论。

39、消水栓系统与自喷系统能否合用一套稳压设施?

答:

“省水规”7.1.3条已明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施与消火栓的增压设施不应合用。

40、室内消火栓增压装置及自喷稳压装置是否可放置在地下消防水池边上?

答:

可以放置在地下消防水池边上,增压(稳压)泵吸水管接自屋顶消防水箱,且要复核气压罐的相关参数。

41、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是否设增压泵?

“建规”未明确要求设置。

答:

根据“省水规”10.3.2条,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满足重力自流的要求。

42、消火栓箱在封闭楼梯间的墙上暗装,是否按违反“建规”7.4.2条第3款?

当消防立管敷设在封闭楼梯间内时,支管是否可以穿过楼梯间接至消火栓?

答:

消火栓箱在封闭楼梯间的墙上暗装时,箱体背面应做防火处理,处理后耐火等级应不低于原有墙体。

当消防立管设在封闭楼梯间内时,支管可以穿过楼梯间接至消火栓。

43、在一些大空间场所,其消火栓布置能否除设在四周可安装的合适地点外,中间无柱区域因不适宜明装消火栓箱,采用地下式室内消火栓井(井盖有明显标志)?

答:

可以。

44、室内消火栓布置要求有二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问:

(1)若水龙带穿越窗户可以满足要求是否可行。

(2)屋面设有的消防泵房是否属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

(1)消火栓不应穿越窗户使用。

(2)屋面的消防泵房属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一般设一个试验消火栓。

45、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在每层楼梯的休息平台设室内消防箱,是否可以设单栓室内消火栓?

同层二支水枪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怎么执行?

答:

11层及11层以下的住宅,消火栓可设在每层楼梯的休息平台上,设单立管双阀双栓消火栓。

46、十八层及以下住宅在电梯前室设单立管双阀双栓室内消火栓时,塔式住宅仅一根立管,立管是否可以不必成环。

答:

可以。

47、在布置室内消火栓时,有的疏散走道很长,走道部位是否也要二支水枪充实水柱保护到尽端。

答:

是。

48、室外消防设计部分内容未在单体设计时考虑,审图时应如何判别

(“建规”8.1.2条,应在建筑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给水设计)。

答:

属于设计深度问题,要求设计人员补充。

总图后出图的,审查意见明确不含室外给排水及室外消防给水设计。

49、当消防系统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压力差能否大于0.40MPa?

“建水规”3.4.9条第1款:

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

压力差应不大于0.40MPa。

答:

已咨询“建水规”规范管理组,消防系统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阀前与阀后压力差可以大于0.40MPa。

喷淋系统

1、某商业并联店,三层,总面积5000㎡,如在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其构造要求符合“省商规”及“建规”的规定时,该楼是否可视为二栋商业建筑(每栋2500㎡)而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此商业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两栋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

若不是两栋建筑,此商业并联店应设自喷系统。

2、某公寓:

地上8层,地下一层,高度31米,建筑面积8500平米。

公共部位按照公共建筑采用自喷系统,公寓套内按照住宅不设置自喷系统是否可以?

答:

公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根据省消防局2010.5.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文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m的公寓、宿舍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某多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局部楼层或部位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是否可只在该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局部设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此多层办公楼设集

中空调系统的部位,应设自喷系统。

4、多个高层或多层住宅楼的地下室自行车库与大面积地下汽车库相连,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作为汽车库疏散出口,当该自行车库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面积小于500m2时,自行车库内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

答:

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自行车库内可不设自喷系统5、普通边墙型喷头能否用于机械停车库的下层?

答:

可以,但一个普通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只有3.6m,因此一个车位应设两个喷头。

6、一至三层小型商业用房有内楼梯上下连通,一层总面积小于1500m2,三层总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3000m2,但是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按“建规”5.1.7条(强条)执行,需设自动喷水系统;按“省商规”第9.4.1条5执行,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如何掌握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的差异?

答:

首先根据“省商规”7.4.1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商业建筑超过两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其次“建规”5.1.7条是说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要求,可以通过增设自喷系统的方法,增加防火分区面积,与“商规”9.4.1条第5款并不矛盾。

7、根据“喷规”附录A,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中危险II级设计,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严重危险I级设计,那么物品高度如果确定,审图时如何把握?

比如超市层高5.4m,最大梁高0.85m,物品高度有没有什么计算公式?

或者统一扣除多少高度算物品高度?

还是从最低点风管下多少算物品高度?

上述建筑的物品最大高度按经验应该在3.0m-4.0m之间,设计时按中危险II级还是按严重危险I级?

答:

超市的属性应是由设计人员确定,并提供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根据

图纸内容进行验证。

8、1类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两项国标和省标规范都没有明确解释。

其他省市有设计的,也有不设计的,本地如何执行?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制冷机房是否属于没有可燃物的场所,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应设自喷系统。

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自喷系统。

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其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

统,高层建筑制冷机房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制

冷机房可不设自喷系统。

9、如图所示的18层住宅,其中一个单元骑在3层

沿街商业建筑上(东侧单元住宅实际为15+1层),

3层商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层的住宅为二

类高层住宅,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此建

筑住宅部分是按二类普通住宅设计还是按一类高层

商住楼设计?

住宅的公共走道、电梯前室要设计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

此建筑组团定性为商住楼,且应按一栋建筑进

行消防设计。

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及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

10、“省水规”8.1.1条中:

设于高层建筑中,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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