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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西方平等观念的提出分析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古希腊作为人类文化的先驱,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可以说没有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就不可能有当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产生、存在和发展。

因此,西方平等观念是在古希腊时期提出。

(一)西方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

  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便在其原始氏族制度中逐渐孕育和产生了。

公元前7世纪初期,在古希腊开始出现最早的成文法。

随着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成文法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这个时期开始出现了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

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期,孕育了西方的平等观念。

1.智者派首先提出了平等

在古希腊时期,智者派又称哲人派或诡辩学派,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

智者派多主张自然法思想。

他们认为根据自然,大家在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这里所说的平等没有希腊人和蛮族人之分。

在古希腊最初谈到平等思想的是智者派的普罗泰戈拉,他在说到平等的时候说,天神宙斯命令黑梅斯把“廉耻”和“公正”赐给了“所有的人”,“因为假若只有少数人分享那些品质,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组合存在了”[1]但是普罗泰戈拉这里所提到的人只是指希腊公民,并没有把奴隶包括“人”的范围之内。

安提丰也是古希腊智者派中的一员,继普罗泰戈拉之后,安提丰提出了一系列的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论述。

在对待平等的问题上“他极力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认为把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是不文明的。

他说:

‘生于名门的人,我们恭而敬之;生于寒微之家的人,我们既不恭之,又不敬之。

在这点上,我们在彼此对待的行为方面是野蛮的。

我们的天赋在一切点上都是一律平等,无论我们是希腊人或蛮族。

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人天生所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的象征。

’”[1]。

安提丰说:

“‘从自然上来说,无论是外邦人、希腊人长得都完全一样的。

应该看到对一切人来说,都有自然的、必然的一面。

按自然能力来说,无论外邦人或我们希腊人都没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是用嘴和鼻子吸进空气,用嘴配以手来吃东西。

’人与人是亲近的同胞和好友,‘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

’‘我们的自然禀赋在一切点上都一律平等,不论我们是希腊人或野蛮人。

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人天生有人所必须具备的任何一种能力的特征。

我们没有一个人可注定,作为一个希腊人,或一个野蛮人的。

’”[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安提丰是在自然本能、自然本性的基础上来强调平等的。

从普罗泰戈拉以及安提丰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智者派”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提出了所有人的平等,尽管“智者派”所论述的平等是从生物意义上来进行论述的,还处于低级阶段,但是却开创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平等学说的先河。

2.柏拉图的性别平等观

柏拉图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从柏拉图开始真正形成了系统化的国家思想和法律思想并对西方后世的政治和法律文明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在柏拉图的思想中,并不是象人们曾认为的没有一点平等思想的体现,其实柏拉图曾经提出过性别平等的思想,他认为妇女和男子一样也可以训练成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女人和男人同样具有统治所需要的美德,但是柏拉图所提出的平等思想的前提是消灭真诚的爱情、消灭婚姻。

虽然柏拉图所描述的性别平等观是以家庭的瓦解为代价的,他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依然能够看出在当时妇女连最基本的公民身份都不具备的时代背景下,能提出这样的主张是难能可贵的。

3.亚里斯多德明确提出了平等思想

亚斯多德是明确提出平等思想的学者。

他认为:

“正义是某些事务的平等(均等)观念”。

正义是相对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两种。

特殊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性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他认为,最稳定的政体便是构筑于两类平等基础之上的政体。

这种政体要体现“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字平等”,公民应当“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

[1]

4.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了平等的涵义

斯多葛学派也叫斯多亚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斯多葛学派从人们天然的、自然的联系出发,十分推崇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是普遍的、通行的正义的体现,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准则的作用。

对人来说,这种法是公正的规范,它命令应做之事。

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因为理性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它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斯多葛学派还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他有理性,人类因为具有同等的本性和理性,所以人与人之间应是平等的。

”斯多葛学派还认为“人与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有差别的话,那么一个人的定义就不可能适用于一切人”。

[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斯多葛学派从自然法的角度提出了朴素的平等观。

作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的芝诺还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一切人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而每一个人则是宇宙的公民,大家都是同胞,相互是平等的,在宇宙中过着同样的生活,这就好像一群牲畜根据共同的规则在公共的牧场撒谎能够吃草一样。

芝诺的这一论断是以所有人共享理性作为理论基础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斯多葛学派是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了平等的涵义。

(二)古希腊平等观产生的原因

古希腊是西方平等思想的发源地。

平等思想的起源可以从三个方面找到答案:

一个是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一个是古希腊自然哲学的影响,最后一个是亚历山大帝国的建立所带来的国与国之间的文化交流。

首先,在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中,不管你出生贵族,还是平民,只要成为公民,就能够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在雅典,“凡有兴趣、有才能的自由民,都可以参加各种科学、文化活动,可以公开演讲,可以参加奥林匹克的比赛,可以演出自己的剧本。

法律不再是君主的意志,也不再是传统的习惯,而是要写成文字,公之于众,使人人得以据理解释、运用。

因此,法庭上的判决,也不再靠对神起誓,而要靠据理力争,不再请专门的讼师,而亲自辩护。

”[1]这体现了在雅典,人们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其次,在自然哲学方面,智者派和斯多葛学派都有丰富的平等思想。

智者派和斯多葛学派都是主张自然法思想的。

他们认为根据自然,大家在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

智者派还开创了西方平等思想的先河。

最后就是亚历山大帝国的建立丰富了国与国之间的交流。

在远征以前,亚历山大认为希腊民族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民族,只有这个民族才真正具有开化的文明,而其他非希腊民族都是野蛮的民族。

但是东征后,亚历山大逐渐认识到波斯人和希腊人一样具有杰出的智慧和才能,他们也应该受到尊敬。

因而亚历山大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改变,他认为各民族应该是公平、平等、和睦的相处。

亚历山大东征以及思维的转变都促进了平等观的产生。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

任何观念的提出都会经历普及阶段,古罗马的政治法律思想深受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

因此在古希腊提出了平等观念后,睿智的古罗马人有的放矢的继承了古希腊人的政治法律思想,西方的平等观念在古罗马得以普及。

在古罗马的普及经历了开始、停滞、复兴三个阶段。

(一)西方平等观念在古罗马时期得以普及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受到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

罗马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决定了罗马国家特别注重政治实践和立法实践,平等观念在这样的国度得以普及。

1.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他继承了古希腊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并开创性的将其罗马化。

西塞罗构建了一套理性的自然法思想,这套自然法思想沟通了古希腊与中世纪的神学法律观。

他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与希腊的政治、法律和哲学思想一脉相承,他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的哲学、法律和伦理思想对整个罗马时代以及后世的精神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在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他说: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

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它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1]从西塞罗的经典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没有哪一种生物象我们相互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2]“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

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

”[3]既然人是平等的,那么人的权利也就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从西塞罗这些对平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塞罗主张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否则就是违反自然法的,而自然法又是不可能违反的。

2.罗马法对平等观念的普及作用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古代世界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被恩格斯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4]既然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那么商品经济就是要求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加之罗马法主要是由市民法和万民法构成。

市民法又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其主要调整的是私法,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只有在主体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私法下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以及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等。

因此,罗马法中必然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触到诸如西塞罗这样的思想家,所以,就不是所有的人都能通过思想家的思想来对平等观念进行了解。

但是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样贯彻于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就会自然而然的被人们所理解并接受,这对平等观普及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而且罗马法中的万民法相当于现在意义上的国际法,对罗马以外的人适用,由于罗马帝国的十分强大,而且它还不断的对外扩张,这些都推动了平等观念的普及。

3.西罗马的灭亡使西方平等观念的发展陷入了停滞状态

在罗马帝国时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交通发达。

但是由于罗马人奉行的对外扩张政策,在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各方面都给以罗马以沉重的打击,致使罗马的发展由极其昌盛走向了衰亡。

在帝国时期,皇帝的手中聚集了无限的权力,其中包括颁布法律、指挥军队的权利,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和司法权。

由于国家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专制主义加强。

此时民众大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

这样的局面在公元前284年结束,但是后来的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的到来并没能让罗马帝国恢复它往日的神采。

在这一时期原先统一的罗马帝国被分为两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

在这一时期罗马帝国的压迫和剥削激起了人民的不满,起义不断,给罗马统治者以深深的打击。

西罗马帝国连年征战,致使经济倒退,再加上日耳曼人的不断入侵,多次发动反罗马的起义。

就在这样内忧外患的时期,于公元476年,罗慕路斯皇帝被日尔曼军事首领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从此灭亡。

尚处在原始氏族的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因此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地位。

由古希腊传承而来的平等观念的发展陷入了停滞的状态。

4.罗马时期平等观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受到古希腊法学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由人性的平等出发,进而倡导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实现,至少在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和罗马臣民中得到了实现。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

”[1]罗马法学家对平等的经典论述是:

人人受自然法指导、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希腊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时期平等观的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

平等观念的普及还可以在罗马的历史上找到一系列的线索。

在罗马还没有形成成文法的时期,富足的贵族比平民拥有更多的投票的权利,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权也只属于贵族,这些都成为贵族压迫平民的一种手段。

当时罗马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平民们为了摆脱贵族控制的悲惨命运,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在这些斗争中平民们取得了与氏族贵族通婚、担任官职、占有公有土地以及与贵族同等立法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在取得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证明了平等观念越来越被接受。

这为平等观念在罗马的普及提供了历史背景。

“罗马法的发展与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是完全一致的。

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时期的《民法大全》,长达一千余年,大致经历了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和统一法时期三个阶段,其中以万民法影响最大,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罗马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必然结果。

它对商品生产有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合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及时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法律要求,而且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的发展。

”[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唤醒了人们对平等、自由的意识。

因为如果人不是平等的自由的主体,那就没有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更没有谈判价格的可能。

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以实现。

所以说在罗马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罗马时期的平等观创造了条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在罗马时期,人们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人人平等的理念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接受,西方平等观念在这一时期得以普及。

(二)平等观念在中世纪得以恢复与发展

由于罗马帝国的灭亡,平等观念的发展也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基督教的产生以及基督教教义《圣经》中的平等思想,再加上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又一次在西方点燃了平等的火焰,平等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恢复和一定程度上的发展。

1.基督教超验主义平等观的产生与发展

据史料记载,基督教最早兴起于罗马帝国的东部,并迅速在欧洲和北非传播.早期的基督教信徒大多是贫民和奴隶,他们反对罗马的暴政向往平等。

在基督教的教义《圣经》中,就有相当大的部分宣扬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

这种平等的思想来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和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在圣经《新约》中就多次对平等进行了说明,它说从人的本性上看,人人都是上帝的受造物、上帝的儿女,因而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其中在《新约•加拉太书》第三章第二十八节就有这样的一句话:

“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耶稣基督那里,都成为一了。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思想。

而从基督教徒的角度来看,人的灵魂和精神是人本质的方面,人被上帝拯救,这里所说的拯救只涉及到灵魂,不论人的世俗身份如何,不论是富翁还是乞丐,大家在上帝的面前都是具有平等人格的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世纪神的地位是很高的。

“人们认识到,人是一个有限的存在,在源远流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必须有一个永远的、根本的存在,因此人们赋予神以无上的统治权,让他在人类的政治关系中充当调庭人,公正地、平等地对待社会关系中的每一个人,任何人不得违犯神的意志。

在平等方面,神的意志告诉人们,一切人无论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贫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是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被忽略或被排斥,都能进入天国,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上帝对他们一视同仁,并让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信仰平等,还有人身权利的平等,当然这是在神权法的保障下的平等。

”[1]

中世纪的基督教充分展现的是神的意志、神的权力、神的法律,所突出的平等观念带有浓烈的超验色彩。

2.罗马法的复兴唤醒了人们对平等的渴望

十一世纪末,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真本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的又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规则的、知识的需求,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讲授、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运动,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正是这场复兴罗马法运动的飓风,再一次将罗马法的辉煌和威望展现在了人们的面前,再一次让凝聚于罗马法中的理念,在人们的心中荡漾,正是这场运动使熄灭了好几个世纪的平等思想的火炬又一次的重新被点燃。

首先,罗马法的复兴将罗马人关于理性、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理念又一次的在人们的面前展现。

其次,“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中,罗马法关于人身和财产的规定及其精神的阐释与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唤醒和增强了一般民众的权利和平等意思、人们从罗马法中意识到他们渴望的平等、权利与法律存在密切联系。

”[2]从这个角度说是罗马法的复兴唤醒了让人们对平等的渴望。

3.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平等观

文艺复兴时期所提倡的平等观,既不同于古希腊的等级平等观,不同于罗马时期的人人平等观,也不同于中世纪的神权主义平等观。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主要强调的是个人主义、人本主义,宣扬男女平等,人类平等,他们的人类平等的思想为后来的平等思想奠定了基础。

17、18世纪西方平等观念的完善与确立时期

伴随着文艺复兴的脚步,西方各国迅速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在这一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们提出近代自然法思想,他们弘扬人的自然本性,提倡保护人权,而平等就是人权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还倡导资产阶级的法治。

西方平等观念在这一时期确立。

(一)17、18世纪思想家的思想中蕴含了平等的观念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形成,思想家们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继承了西方长期的法治传统,创建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体系,他们都深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平等观。

1.霍布斯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论述了平等

霍布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他是近代唯物主义者,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霍布斯是从自然法产生的条件和人的本性出发来描述平等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的能力上的平等,同时,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经验和智慧。

“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这就是说“人们由于能力上是相同的,也就希望由同等机会去占有和享用相同的事物。

”[1]

2.从洛克开始平等被真正的赋予了每一个人

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是西方个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是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洛克倡导自然法思想,他继承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的思想,却得出了与霍布斯不同的结论。

“洛克也认为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中。

和霍布斯观点不一的是,洛克所设计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在自然法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在自然环境中,人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不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利,没有人必须服从任何人的意志和权威,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1]洛克还特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一个个人和其它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

”[2]从洛克开始,平等被真正的赋予每一个人,但是洛克的所说的平等只局限于政治的领域内。

3.孟德斯鸠的平等思想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及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平等就是爱俭朴。

每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就应该享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的希望。

……在民主政治下,对平等之爱使人们只去追求唯一一种愿望和唯一一种快乐。

这种愿望和快乐就是在对国家服务方面使自己超过其他公民。

”[3]“平等的真正精神的含义……并不打算不要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

”[4]

4.伏尔泰主张“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伏尔泰的平等思想是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的,主张“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一人的真正生活,即自然生活,就是这样”[5]在伏尔泰看来“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6]但是,在伏尔泰的平等思想中,并不包括财产的社会地位的平等。

他认为“每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权认为自己与其他的人完全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说,一个红衣教主的厨子应当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

[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伏尔泰的平等思想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5.卢梭——平等权利的最重要辩护者

卢梭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

“卢梭把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即由年龄、体力、健康以及智慧差异引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与生俱来的,与人类社会相始终的。

另一类不平等是社会或者政治上的不平等,即一些人由于损坏别人而得以享受特权,譬如:

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

”[1]

卢梭指出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但是这种不平等却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卢梭把人类不平等的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个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合法的权利变成专制的权力。

”[2]经历这样的三个阶段,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了平等,但是这样的转变并不是回归到原始人的古老的自然的平等,而是转变成为更高级的社会公约平等。

在这样的基础上,卢梭根据社会契约建立共同体,并消除不平等,这种社会契约“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能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3]这样生命、自由和社会契约构建了卢梭平等思想的主要内容,卢梭是平等权利的最终辩护者。

(二)17、18世纪平等观念产生的原因

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作为自己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它的建立与形成都推动了资产阶级平等观的产生。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西方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源远留长。

在文化上,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便已冲破了封建等级的束缚横空出世,卢梭就是这一时期平等思想最典型、影响最大的代表人物之一。

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思想为资产阶级法律平等观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政治上,从文艺复兴时期到18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的不断强大与发展,资产阶级需要建立自己的政权,为了反对封建专制的需要资产阶级不得不将平等的大旗握在手里,作为自己的有力武器。

这些都满足了资产阶级革命反封建、反专制、反贵族的需要。

也为平等观念的产生提供了阶级基础,同时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

在经济上,当历史向前发展,资本主义替代了封建社会之后,商品经济已成为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兴的资产阶级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随着商品经济对社会影响的加深,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也随之建立起来,法律保护了人们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们在商品经济中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这也促进了平等更加的深入人心。

论平等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以美国宪法为例

在西方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平等的理念,西方平等观念从提出到普及再到完善经历了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在其后的各国宪法和法律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平等观念至此深入人心,下面就以美国宪法为例来说明西方平等观念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

(一)早期法律文件中的平等思想

在美国历史上,早期的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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