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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

 

CNAS-SC17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SchemeforHACCPManagementSystemCertificationBodies

(征求意见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是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本文件提出了对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于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本文件C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的补充要求。

1.4本文件G部分是对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的补充。

1.5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

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分别是对CNAS认可规则(R和RC)类、认可准则(CC)类和认可指南(G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食品生产企业认证管理规定》(暂定名,待发布)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食品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起草中)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CNCA-N-006:

2009)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CC14《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

CNAS-C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CNAS-CC18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R部分

R1认可程序

R1.1认可申请

R1.1.1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R1.1.2申请人应提交《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

R1.2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R1.2.1文件评审

CNAS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R1.2.2见证评审

CNAS按以下方式对认证机构实施见证评审,并进行管理:

a)在每个行业类别中抽取1个种类,对认证机构进行见证评审;

b)在本文件G1附表的食品链分类表中,针对标注“*”号的高风险种类,对每个带“*”的种类进行见证评审;

c)对于行业类别中未标注“*”的种类,CNAS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见证评审;

d)尽可能地见证不同的审核员。

R2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R2.1CNAS向申请人颁发有CNAS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获准认可的领域、认可准则、认证业务范围、适用的认证依据等。

R2.2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R3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采用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附表“食品链分类表”的适用部分。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到种类,详见G1附表。

R4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

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式样:

体系认证

CNASCXXX-Y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HACCP体系认证使用字母“H”。

C部分

C1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总则

认证机构应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起草中),其他专项HACCP认证实施规则[如《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且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发布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

C1.2公正性的管理

在应用CNAS-CC18条款5.2和6时,认证机构宜识别和邀请HACCP认证涉及的关键利益方,这些利益方可能包括:

HACCP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或非政府组织(包括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C2认证人员

在应用CNAS-CC18条款7.1和7.2条款时,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和人员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各类人员(如从事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视。

在应用CNAS-CC18条款7.1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对其运作所涉及的相关食品行业种类具有适宜的HACCP体系知识,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内容:

a)相关的HACCP体系标准;

b)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

c)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限值的确定;

d)可操作的预防措施。

合同评审人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2的要求;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3的要求;审核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4的要求;技术专家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5的要求。

G2条款给出了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指南。

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危害分析、按标准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

C3认证要求

C3.1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安全性验证活动作出规定,以验证食品安全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组织建立的HACCP计划、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运行。

在应用CNAS-CC18条款9.1.1时,认证机构不应在认证范围中将影响终产品食品安全的过程、区域、产品或服务排除在外。

C3.2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的授权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认证机构确定申请组织:

a)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b)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c)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d)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按照适用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良好生产规范标准,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C3.3审核准备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必要时,为了解受审核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可安排进行预访问。

C3.4审核人日

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来确定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审核范围、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审核时间应满足CNAS-CC18及相关HACCP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C3.5认证审核

HACCP体系认证的初次认证审核应满足CNAS-CC18条款9.2.3的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审核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场所。

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C3.5.1第一阶段审核

HACCP体系认证第一阶段审核应满足CNAS-CC18条款9.2.3.1的要求。

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3)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审核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文件。

C3.5.2第二阶段审核

HACCP体系认证第二阶段审核应满足CNAS-CC18条款9.2.3.2的要求。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a)与适用的HACCP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计划、食品防护计划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c)重要原辅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和控制的有效性;

d)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e)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C3.6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应包括组织的前提计划、食品防护计划、使用的HACCP方法以及对HACCP小组的评价意见,还包括组织的产品安全性验证结果。

C3.7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CNAS-CC18条款9.2.5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安全性验证结果进行评价。

C3.8监督

监督审核除应满足CNAS-CC18条款9.3的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b)产品安全性情况;

c)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C4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

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化,应满足CNAS-CC12的要求。

C5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的应用

认证机构在使用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CAAT)时,应满足CNAS-CC14的要求。

G部分

G1HACCP体系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分类表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采用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附表“食品链分类表”的适用部分。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到种类,详见表1。

表1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类别代码

行业类别

种类(示例)

C

加工1(易腐烂的动物产品)包括农业生产后的各种加工,如:

屠宰

C1畜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

C2蛋及蛋制品加工

C3乳及乳制品加工*

C4水产品的加工*

C5蜂产品的加工*

C6速冻食品制造

D

加工2(易腐烂的植物产品)

D1果蔬类产品加工*

D2豆制品加工

D3凉粉加工*

E

加工3(常温下保存期长的产品)

E1谷物加工

E2坚果加工

E3罐头加工*

E4饮用水、饮料的制造*

E5酒精、酒的制造

E6焙烤类食品的制造

E7糖果类食品的制造

E8食用油脂的制造*

E9方便食品(含休闲食品)的加工

E10制糖

E11盐加工

E12制茶

E13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制造*

E14营养、保健品制造

G

餐饮业

G1餐饮及服务*

H

销售

H1零售店、商店

H2批发商

J

运输和贮藏

J1运输和贮藏

G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管理

G2.1合同评审人员

认证机构应确保合同评审人员成功地完成了以下方面的培训:

a)HACCP原理、危害评估和危害分析;

b)包含前提计划、食品防护计划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和

c)相关的HACCP体系标准。

G2.2认证决定人员

认证决定人员应具备与某一行业类别审核员要求同样的教育、HACCP体系培训、审核培训和工作经历。

认证机构应确保认证决定人员证实其具备应用(但不限于)以下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a)当前的HACCP原理;

b)理解前提计划、食品防护计划;

c)识别显著食品安全危害;

d)实施和管理食品安全危害与关键控制点(CCPs),评价所选择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能够对HACCP体系实施有效审核;

f)产品、过程和操作;

g)相关的HACCP体系要求;

h)相关标准;

G2.3审核员

G2.3.1教育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具有国家承认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含普通微生物和普通化学的相应高等教育知识。

G2.3.2培训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成功地完成了(但不限于)以下培训:

a)HACCP原理、危害评估和危害分析;

b)前提计划、食品防护计划的HACCP原则;

c)相关的HACCP标准。

G2.3.3工作经历

对于审核员在某一食品种类的初始资格,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在相关行业具备至少5年的全职工作经历,其中包括在食品生产或制造、零售、检验或执法领域至少2年的质量保证或食品安全或其他等效的工作经历。

G2.3.4审核经历

对于审核员的初始资格,认证机构应确保在最近三年内,审核员在具有资格的审核员指导下,参加了至少4个组织的不少于12天的HACCP体系审核。

注:

HACCP体系审核天数包括食品行业GB/T19001审核或其他HACCP体系审核的天数。

对于新食品种类的扩展,认证机构应证实审核员通过G2.3.1所要求的相关教育、该种类食品相关培训和以下方式具备所要求的能力:

——在该食品种类生产经营企业6个月的工作经历;或

——在有资格的审核员监督下,4次该种类食品的HACCP体系审核。

对于审核员的资格保持,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完成:

——每年至少5次外部审核,其中至少2次HACCP体系审核;或

——每年至少4次HACCP体系的外部现场审核或者每年至少10天HACCP体系审核。

G2.3.6能力

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证实其具备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G2.4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应确保技术专家具有与被审核的食品种类、被审核过程或该种类的食品安全危害相应的高等教育知识。

认证机构应确保技术专家证实其具备在相应技术领域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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