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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瓦斯治理方案Word下载.doc

对瓦斯治理负技术业务管理责任。

3、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对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4、通风科主要职责是:

会同生产、技术科,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

提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测定矿井及供风地点的风量;

汇总、审查、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

提出通风工程计划及瓦斯治理技术装备购置计划,通风系统图要及时填绘、修改,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通风设施(设备)和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

5、通风队:

领导和直接管理通风队的日常工作,负责瓦斯检查工、通风设施维护工和降尘管路维护工的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安排、监督。

负责瓦斯日报和班报的管理和上报以及分管业务所涉及的材料仪器仪表的管理、购买和调校计划的申报。

负责通风队的所有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的完成和安排。

6、瓦斯监控室:

负责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屏监控的正常运行和升级改造工作。

安排系统巡检人员对井下的传感器、线路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检查,确保传感器按规定进行鉴定和标校,确保系统10天进行一次“三闭锁”测试,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和台帐。

负责传感器标校室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7、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机电、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执行本矿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8、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职责。

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9、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位责任的范围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节 瓦斯灾害因素分析

一、矿井瓦斯赋存状况及煤层瓦斯含量

本方案主要依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2010年七月编制的《xxxxxxxx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8、9号煤层开采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研究报告》。

二、瓦斯涌出量预测及变化规律分析

1、通过对xx煤矿4号煤层瓦斯含量测定,4号煤层瓦斯含量为3.09m3/t。

根据xx煤矿整合前瓦斯涌出情况,结合邻近矿井地质报告勘探8号、9号煤层瓦斯含量的测定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xx煤矿8号煤层瓦斯含量为4.19m3/t,9号煤层瓦斯含量为2.43m3/t。

2、采用《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规定的分源预测法对碾焉煤矿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了预测:

前期矿井同时开采4号煤层、8号煤层时,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0.83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67m3/t;

中期矿井开采8号煤层时,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0.6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59m3/t;

后期8号煤层回采结束后开采9号煤层时,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6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0.88m3/t。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从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来看,碾焉煤矿开采4号、8号、9号煤层时的矿井瓦斯涌出情况符合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条件。

3、由于目前碾焉煤矿8号、9号煤层尚未揭露,不能井下直接采取8号、9号煤样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的测定,建议在以后条件许可情况下,测定井田范围内的8号、9号煤层瓦斯含量值。

三、瓦斯灾害治理措施选择

矿井瓦斯涌出量是制约矿井生产的主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瓦斯涌出量决定了回采工作面产量及掘进工作面进度。

从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料,该矿井瓦斯含量较低,可以不考虑瓦斯抽放,仅通过矿井正常负压通风的风量即可稀释采煤工作面的涌出瓦斯的浓度,保证井下瓦斯安全排放。

根据矿井的瓦斯赋存状、矿井开拓方式,确定本矿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排放瓦斯。

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采用局部通风机对其压入式供给。

第三节防爆措施

一、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

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矿井通风要做到有效、稳定和连续不断,使采掘工作面和生产巷道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采煤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的“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速前题下,按最大风量供给,确保矿井瓦斯浓度不超限。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安设风筒,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大于5m,掘进工作面供风量保证工作面具有足够的风量,按风机最大吸风量进行计算,禁止掘进工作面扩散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断电源,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设施完好,合理进行通风,减少通风设施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

禁止无风和微风作业,保证采掘工作面最低风速不低于0.25m/s。

二、局部瓦斯积聚的防止措施

1)预防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积聚瓦斯的最根本措施,是合理地选择通风系统。

可以采用风障法和尾巷法引导风流稀释带走瓦斯,把新鲜风流引入到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将该处积聚的瓦斯稀释并带走。

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顺槽内距采煤工作面不大于10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各1个

2)密闭墙前瓦斯积聚处理。

在处理封闭墙前的瓦斯积聚时,一方面加强有效堵漏措施,消除根源,另一方面采用伸缩骨架风筒,利用矿井风压导风方法处理积聚的瓦斯,必要时也可采用均压等方法进行处理。

处理局部瓦斯积聚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

3)采煤工作面采煤机附近瓦斯积聚处理

加大工作面进风量,在采取相应降尘措施的条件下,提高工作面最大允许风速值,但最大风速不超过4m/s。

降低瓦斯涌出不均衡性,提高采煤机在每一班中的工作时间和增加一昼夜的工作班次,使采煤机以较小的速度和浅截深连续采煤。

4)巷道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的处理

增大巷道中的风速,防止瓦斯层状积聚的风速应大于0.5~1m/s。

增加顶板附近的风速,可采用导风法、铁风筒消除积聚的方法。

5)巷道或掘进工作面局部冒顶处瓦斯积聚的处理

用分支导风筒吹散瓦斯;

用导风板冲淡瓦斯;

用充填黄土消除积存瓦斯的方法。

6)恢复有瓦斯积存的盲巷或打开密闭时瓦斯的处理

盲巷恢复生产或打开密闭时,一般用局部通风机排放其中瓦斯。

排放时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限制向盲巷内送入风量的措施。

局部通风机送入风量应使盲巷或密闭区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有专职瓦斯检查人员经常检查。

(2)盲巷或密闭区的回风系统内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3)排放后经检查证实盲巷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浓度不低于20%,经过30min稳定后,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4)排放工作最好在非生产班进行。

三、瓦斯监测监控

1)准确地确定矿井瓦斯涌出量,是有的放矢地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

建议矿方移交生产前对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实测,或请专业部门对矿井瓦斯做进一步检测工作,以达到准确确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的目的。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防治爆炸措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2)矿井要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每班配备通风检测专职人员2人,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

3)瓦斯检查人员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要计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每周至少检查1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要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4)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在采掘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监测风流中的瓦斯动态,并将信息及时传送到地面安全监测系统控制室,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电源,此外安监人员配备个体检测设备。

四、施工或生产中瓦斯管理措施

1)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要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要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要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掘进巷道贯通时,要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要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要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要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要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在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要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要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时,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启封密闭和巷道贯通时,首先探放密闭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有毒有害气体,确保安全后方可启封。

6)实行爆破的掘进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其实质是将装满水的塑料袋装填在炮眼内,爆破时水袋被爆破,并将水压入煤的裂隙和雾化,达到防尘的目的。

同时应注意,放炮要检查煤电钻电缆接口,电缆和放炮母线是否裸露失爆。

确认没问题后才可以实施爆破作业,放炮前后应喷雾、洒水等。

封孔深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使用合格的炸药,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要使用专用放炮器放炮,严禁使用固定母线,爆破工作面应备有放炮警示绳、牌等。

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当班不许兼职,躲炮距离、时间、瞎炮的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每放一次炮填写一次放炮日志,不准下班后一次总填写。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方式。

8)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时,要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钻探,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要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要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入井人员要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0)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

暖风道要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11)井筒与大巷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都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4)矿井要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1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综掘掘进机配备有专用的机载瓦斯断电仪。

五、临时停工点瓦斯管理

矿井要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要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要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方可开启机电设备。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要在24h内封闭完毕。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要由专职的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停风巷道要及时密闭,并对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对采空区要进行永久性密闭。

六、排放瓦斯的措施

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要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排除瓦斯时不能一风吹。

2)在排出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要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层或停工区,在恢复通风前,要首先检查瓦斯,在瓦斯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七、预防瓦斯引燃的措施

严格控制和加强管理生产中可能引火的热源。

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要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回风顺槽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本设计井下选用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井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要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地点使用,并同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防止引爆火源措施:

1)所有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物入井。

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矿灯。

2)井下电器设备要使用防爆、隔爆型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要有MA标志,杜绝失爆,经常检查电气设备金属面,表面温度不得大于75℃,井下变电所的漏电保护每日要试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要坚持每班试验制度。

井下电缆、风筒要为不延燃型材料。

3)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及综合保护。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

井下动火、动焊,要经矿长批准,并有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气体。

4)掘进爆破采用毫秒爆破,炸药选用煤矿安全炸药,爆破要使用水炮泥。

爆破及处理瞎炮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5)密闭区、盲巷实行“三断”,杜绝杂散电流导入密闭区、盲巷。

6)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纸等,要存入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得乱丢乱放。

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巷道内或硐室内。

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暖风道和通风风硐要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设2道防火门。

进风井井口设置防火门,一旦地面有火灾可及时关闭防火门,可避免地面火灾引入井下。

8)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0)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要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要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要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八、瓦斯安监系统

在采掘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监测风流中的瓦斯动态,并将信息及时传送到地面安全监测系统控制室,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电源。

在采煤机上、掘进机上各安装机载式甲烷断电仪1个。

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采煤机、掘进机电源。

此外安监人员配备个体检测设备。

九、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措施

井下的电力电缆均选用符合MT818《煤矿用阻燃电缆》并经检验合格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井下变配电设备、电动机均选用矿用隔爆型产品;

井下监控、通信、信号的各组成设备为本质安全型或隔爆兼本质安全型设备;

照明灯具为矿用隔爆型节能荧光灯。

井下隔爆开关内断路器均采用真空或空气型,隔爆变压器均采用干式,根据《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井下严禁采用带油的电气设备。

十、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灾害扩大措施

防止瓦斯灾害事故扩大,回风立井井口设置防爆门,以防瓦斯爆炸事故冲击波毁坏风机。

井下建立完善的隔爆设施。

加强瓦斯管理。

启封密闭、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要认真制定专项措施,按规定审批并严格实施;

通风设施设置要合理、可靠,定期检查和维护。

加强盲巷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坚决杜绝私自开启密闭行为。

十一、地面储、装、运等辅助生产系统防爆措施

为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筒仓内发生煤尘和瓦斯爆炸,通过局部通风机向煤仓上口通风,降低瓦斯积聚。

地面生产系统的各转载点和装车点均安设喷雾洒水装置,以降尘和防止煤尘浓度超限,引起煤尘爆炸,在储煤场设喷雾洒水装置。

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及原煤筒仓下的装车闸门采用防爆电机驱动。

第四节 隔爆措施

本矿是低瓦斯矿井,为防灾害事故的扩大,井下必须采取必要的隔爆措施,设计采用对井下巷道撒布岩粉和设置隔爆水袋,对井下瓦斯煤尘爆炸进行隔爆。

第五节 防突措施

根据地质报告及周围矿井的开采情况,无瓦斯和二氧化碳突出和燃烧现象,但在揭露煤层时仍不可对此掉以轻心,必须编制专门的揭煤措施,应加强监察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节矿井瓦斯及其它气体检测仪器、设备配置

表3-6-1矿井瓦斯等气体检测类仪器

序号

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光学瓦斯检定器

GWJ-1A

90

2

GWJ-2

3

 

瓦斯检定器校正仪

GJX-2

4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AZJ-92

5

充电器

CDQ-92

45

6

瓦斯、氧气检测仪

JJY-1

15

7

瓦斯报警矿灯

KSW10F(A)

120

8

一氧化碳检定器

AT2

9

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FDZB-1A

10

矿用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

BAR2-127/1.4

11

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

AQ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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