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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做的不对?

在会议室内,何某及其亲属向赵明众妻子道歉,表示学生如身体有伤害,愿意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检查,确认赵明众女儿身体没问题、脸上没有被打过的痕迹。

15日14点11分,何某离开派出所,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16日下午,株洲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就干警的不妥行为向何某道歉。

严肃处理,经调查,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

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违规派警处理涉及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纠纷,且处置不当。

株洲县纪委监委决定:

给予赵明众记大过处分,由县公安局免去副所长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离公安系统。

同时,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尊师重教!

株洲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在全县干部队伍特别是政法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开展作风集中整顿和法纪法规教育,严明工作纪律;

要求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郝说】“戒尺在手,学生俯首”已成往事,这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教育的秩序与教师的权威是任何时代都需要的。

没有惩戒,秩序和权威必然渐被消解,师道尊严将不复存在。

把合理的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让老师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维护教师的尊严和地位。

育红小学这个事件,老师采取让学生罚站的惩戒手段,如果没有超出未成人的可承受范围,老师的行为并不构成体罚而是处罚,是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这个事件中最荒唐的是学生的父亲,居然挟公权报私仇,严重漠视法律和教师的权利,必须予以严惩!

将“戒尺”还给老师常州一学校酝酿推出惩戒制度,月1212日下午,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上讨论了各种惩戒方式,引起了热议。

“我们知道会有很大的阻力,甚至会走上风口浪尖,但是这件事对孩子有益处,对社会有贡献,我们就要去做。

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是因为应该做,而不是容易做。

”听证会结束后,该校校长李伟平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今年9月,局前街小学校长室、学生部和各年级就实施教育惩戒制度进行了商讨;

10月,校部就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进行了论证;

11月,召开了由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法律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14.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

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维护师道尊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

教育部将按照意见要求,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

教育惩戒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

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促进广大教师对学生既热情关心又严格管理要求。

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我国台湾,学校实施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须知二十二、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师得采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头纠正。

(三)调整座位。

(四)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现纪录。

(六)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八)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九)要求课馀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如学生破坏环境清洁,罚其打扫环境)。

(十)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我国台湾,(十一)经监护权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

(十二)要求静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

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

(十四)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

(十五)经其他教师同意,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十六)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

教师得视情况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

学生反映经教师判断,或教师发现,学生身体确有不适,或确有上厕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时,应调整管教方式或停止处罚。

儿童权利最大化,获取报酬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工资低于公务员工资怎么办?

北京市教师工资高,越往基层待遇越高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下发后,将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工资对比口径重新梳理,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教师年人均工资为17.95万元,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6.59万元,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研究制定调整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的初步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自评报告的公示)依据不同乡村学校地理位置、教师不同岗位和任教年限,本市实行了市、区、校三级差别化的补助标准,12个区补助标准最低560元/月,最高4900元/月。

密云区古北口镇、新城子镇、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等区域内学校补助标准达到4900元/月,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中心小学教师收入最高达到13000元/月,基本形成了“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

五、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20.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

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

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一“提”,二“改”,三“育”,四“用”,五“保”,六“尊”。

一“提”,提高地位,提高待遇。

二“改”,就是要改革教师编制配备制度,改革教师管理制度。

三“育”,就是振兴师范教育,培育未来的教师,培训现有的教师,提高他们的素质,培养适应进行现代化建设、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教师队伍。

四“用”,提高教师地位、待遇,最好的是使用他们,给他们压担子、指路子、出点子、给位子、发票子。

五“保”,就是保障、保护。

就是提供经费保障,过去我们的经费更多是用于硬件改善,今后要更多的用于人的全面发展,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六“尊”,全社会都提倡尊师重教。

让教师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民主管理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学生合法权利不能轻易侵犯依法执教,02,人身权,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张振雷非法拘禁学生造成学生自缢身亡案,【案情】被告人张振雷自1994年开始在唐河县源谭镇张监庄村小学任代课教师,先教学前班,1999年秋季任一年级班主任。

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振雷以本班学生张玉斌(男,生于1993年7月14日)未完成作业为理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回家。

时13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自缢身亡。

张振雷非法拘禁学生造成学生自缢身亡案,【审判】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振雷犯非法拘禁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振雷出生于1982年2月22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振雷辩称,自己采用限制学生自由的传统教育方式教育学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纯属意外;

且我是1982年2月22日出生,户籍登记表上所登记的生于1979年2月20日,是我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罚款而将我的年龄报大,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张振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让被害人学习的动机,作案手段一般,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协同有关单位向被害人亲属赔偿8万元。

且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请求对她减轻处罚。

张振雷非法拘禁学生造成学生自缢身亡案,【审判】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振雷身为人民教师,因被害人未做完作业而采取非法手段剥夺其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出于让被害人学习的动机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作案手段一般,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但辩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减轻处罚之理由缺乏真实可靠的证据,不予采信。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周某某与哈尔滨市某某小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周某某是被告某某小学三年一班学生。

2015年3月18日中午放学,班主任刘某某老师因周某某考试表现不好,给予严厉训斥并勒令周某某一人留在教室等待,其把其他同学送到校外。

此期间,未通知周某某父母,周某某一人独自在教室。

大约中午11点50分,周某某从位于三楼的教室窗户处坠落一楼地面。

周某某被发现后,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胸12、腰1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多发外伤,颜面挫伤,肺挫伤,肝挫伤,心肌损伤,住院治疗16天。

硬件和软件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某某小学校借用的哈尔滨市第十二中学校教室不符合小学生教室规格,放学后教师将周某某一人留在教室亦存在过错,致使周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护理费14194.62元,残疾赔偿金135654元,交通费69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鉴定费3300元,补课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70017.62元。

人格尊严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生命健康权,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体育老师负责吗?

原告:

贾1。

被告: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第一小学。

事实和理由:

事发时,我系被告在校四年级学生,2015年4月2日下午14时许,我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做体前屈,因深度未达到老师要求,被老师用力压双肩致伤。

事发当天父母带我赴北京儿童医院就医,次日被诊断为腰部外伤,L4椎体压缩骨折,建议注意休养,不适随诊。

此后我又赴北京儿童医院、潘中恒中医骨伤科医院复查,累计在家休息三个月,并一直由家人照顾。

同时,我也因此事受到巨大精神伤害,经常哭泣,不想去上学,不敢上体育课。

因我受伤系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我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医药费6835.96元、交通费417元、营养费4807.52元、误工费15048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39108.48元。

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履行正常的教育教学职责本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贾1在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被告之员工在教学过程中未能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辅导,致使原告在上课期间受伤,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课上的伤害,学校代为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第一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1医疗费六千一百四十九元四角八分、交通费三百元、营养费二千元、护理费七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百元,共计一万六千一百四十九元四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贾1的其他诉讼请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马某某等与新安县某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一)案情简介马某某系新安县某某小学六一班学生,温某某系该班班主任、语文教师。

2007年6月29日上午,温某某在给六一班上语文课讲评试卷后让同学们读书,由于马某某精力不集中,遭教师温某某批评,温某某并动手打了马某某还让马某某站到教室后边。

待第一节课下课后,马某某仍然站在教室后,第二节系宋某教师上数学课仍未能让马某某坐下。

待第二节课下课铃声响后,马某某从六一班教室三楼后窗跳下摔伤。

(二)法院说理,法院认为,温某某在上课时对马某某教育方法不当,有体罚殴打行为,致马某某精神思想产生压力而跳楼摔伤。

温某某应对马某某的受伤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某某小学作为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者,应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身过错,马某某已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教师温某某对马某某进行体罚殴打的行为,只是起到了马某某跳楼的诱因,马某某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楼后产生的严重后果,对此,马某某对自身的伤害存在过错,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原告张某某原系被告黎雅小学学生,自小学二年级起就在被告黎雅小学就读,2014年9月1日被告赵敏开始担任原告张某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2014年9月10日早上,原告张某某上学迟到,被告赵敏要求原告张某某在教室门口罚站,下课后被告赵敏询问其离校未请假原因,并用教棍敲打了原告张某某的左臂。

合理教育惩戒?

体罚?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4年9月10日,表哥送至梓潼县人民医院检查,未见异常。

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电子胃镜检查2014年9月22日,原告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心电图、DR检查2014年9月24日,被告黎雅小学将原告张某某接到学校上课,原告在学校上课一天,原告的数学教师和同班同学证实其较好的完成了学习作业,表现并无异常。

2014年9月25日,原告再次在梓潼县人民医院进行DR检查,诊断显示原告左髋关节骨质未见异常。

2014年9月26日晚,原告参加班上组织的联欢活动,原告的数学教师和同班同学证实其虽未参加表演活动,但很高兴,表现并无异常。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4年10月9日原告前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至今未办理出院手续。

2014年10月9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诊断:

1、适应障碍2、左侧肩胛骨骨折?

左侧肩锁关节伴脱位待排?

2014年10月22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修正诊断:

1、应激相关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

2、左侧肩胛骨骨折?

2014年12月2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补充诊断:

带状疱疹。

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单2014年10月20日记录显示:

患者目前诊断考虑为适应障碍,该疾病为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的心理疾病,包括患者性格基础因素,家庭环境因素,社会/学校环境因素等。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原告姨母张春容、姨父杨书和将原告带离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二人将原告留在被告梓潼教体局,被告梓潼教体局及黎雅小学安排原告的曾任班主任黄菊英、被告赵敏夫妇及其他老师陪护原告。

据被告梓潼教体局及黎雅小学提供的当日两段视频资料显示原告表现正常,神情愉悦。

证人黄菊英证实其在陪护原告期间,原告表现正常,无身体不适反应,只是不愿意和被告赵敏说话。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5年2月2日,原告自行前往绵阳市中心医院检查。

2015年9月9日,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患儿张某某就诊情况说明,目前原告诊断考虑:

1、应激相关障碍;

2、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阵性,病情欠稳定,阵性易激惹,情绪波动,阵性头痛不适。

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13日,原告及其姨父母分别先后六次前往北京治疗及购买药品,,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张某某母亲为残疾人,父亲年岁较高,家庭贫困。

张某某自幼由姨母张春容、姨父杨书和抚养、教育。

原告在校期间,成绩较好,曾获得过学校的表彰。

原告以前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班同学证实原告在校期间性格内向,爱哭,不喜欢参加集体活动,该事件后其身体无不适症状,表现与之前并无不同。

被告赵敏系被告黎雅小学教师。

被告赵敏对原告实行体罚后,原告姨父母多次找三被告及相关单位要求解决该问题。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4年12月30日,在被告梓潼教体局、被告黎雅小学、黎雅镇政府等单位组织协商下,原告张某某的姨父母杨书和、张春容与被告赵敏、赵敏丈夫袁太平签订了黎雅镇小学校学生张某某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调解协议,约定:

一、张某某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由赵敏承担至出院,并由黎雅镇小学校担保。

二、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张某某家属负责护理照管,由赵敏按每月暂垫支7000元,用于监护人及张某某生活、护理等开支,如当事人无力承担,由黎雅镇小学校代为垫付。

截止目前,被告赵敏支付原告及姨父母46500元,为原告聘请护工支付护理费1000元,为原告垫付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费45500元,共计支付93000元。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2015年7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赵敏体罚原告致使原告出现无法挽回的精神和身体损害。

被告黎雅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行为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未尽到人身保护义务,对赵敏体罚行为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被告梓潼教体局作为黎雅小学的行政主管单位,对教师具有工作指导和行政管理责任,被告梓潼教体局亦负有法律责任。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请求判决: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截止一审判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各项赔偿款,共计:

674720.15元。

受伤了看病了要钱了,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原审认为:

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违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条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本案中,被告赵敏作为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因原告不遵守教学纪律,明知应遵守师风师德不得体罚学生,却仍然要求原告罚站并用教棍抽打原告左手臂,有违“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其行为显属过错,对因此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阻止会见。

不提交证据。

不出庭。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被告赵敏担任班主任后的第十天,对原告进行了体罚。

事后,原告还到校上课一天,较好的完成了作业并参加了班级的联欢活动,从事后的录像资料及证人证言来看原告的行为均为正常。

由于家庭原因,原告性格内向,而被告赵敏体罚原告前后,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表现并无变化,因此原告诉称的其所患疾病是由被告赵敏体罚所致的事实证据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所患应激相关障碍等心理疾病与被告赵敏的体罚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遂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赵敏、梓潼县黎雅镇小学校、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健康权纠纷案(2016)川07民终52号宣判后,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赵敏辩称:

是由于上诉人一方多次信访及上访,迫于压力才有了调解协议;

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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