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封建制度概念在西方的生成与演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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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feudum的含义着手,考察西方学界为何把它演化为概括中世纪现象的feudalism,并估测各家使用feudalism概念所做的解释与feudum本义的差别,以期对理解“封建制度”概念的实质有所帮助。

  Feudalism一词源于拉丁文feudum(即fief,采邑),最早可追溯到公元8世纪晚期圣加利(St.Gall)特许状中,意为“年地租”。

起初,该词拼写为fe和feu,后来常以fevum或feodum等形式出现。

此后,feudum频繁出现在卢卡主教特许状和勃良第南部等地的文献中。

在899年一份出售土地财产的文献中,所记载的21个索里达的价格即用feus一词表示,可见它还具有指代货币的意思。

此外,它在不同文献中还有土地、礼物、赏金、报酬等词义。

  关于feudum的词源,西方学界有不同说法。

有人认为,它源于拉丁词fides(忠诚、信任),意味着取得土地者必须为领主效忠。

另有人认为,这个词是德文fe,fee(报酬、补偿)与od财产、物品、所有物)融合而成。

②也有人认为,它与德文中的Vieh牲畜)一词有关。

③还有人认为,该词源于法兰克语fehu一od,其第一个要素fehu类似于哥特语faihu,意思为“畜群’、‘牲口”,这是当时人们最贵重的可移动财产;

第二个要素od为“物品”之意,两者结合意思为“一种有价值的可移动物品”。

  我们对西欧中世纪采邑的通常理解是,以服兵役为条件从领主处获得的一份土地。

而实际上,从12世纪以前的情况看,feudum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宽泛,所指的对象也较为复杂。

首先,采邑有可能是一座桥梁、一个渡口、一段交通要道、一处出租房屋、一座矿山、一个市场等,凡能够带来收益的财产,其主人都可把之作为采邑分封给手下的人;

甚至,像城堡、要塞、堡垒等也都可作为采邑进行分封。

⑤其次,采邑除了土地和其他实物财产外,还可以指以服役为条件每年获得固定的货币收入,即所谓的“采邑年金”(feudumdecamera)。

此类采邑在11世纪出现于法国、德国和低地国家;

英国在诺曼王朝和金雀花王朝统治时期较广泛地采用了这种采邑形式,而且,它还可以用相当于一定货币价值的农副产品代替,如谷物、葡萄酒、鸡和木材等。

  再次,采邑还可能是某些权力或一份职务。

在加洛林帝国瓦解后,法国的一些地方诸侯从国王处获得的官职往往以采邑形式呈现在材料中。

这种现象还出现在德国的一些公爵、边地侯和主教的授职过程中。

以往,我们主要从领地角度理解这些诸侯们的采邑,而实际上这类采邑体现的是一项职位和对某地区的管理权。

除了高级职位外,一些较低的职位,如市长、区长、镇长,甚至法官、辩护人、收债人等权力,都可并称为采邑。

⑦此外,某些修道院、教堂等也可能作为采邑分封下去。

在10和11世纪,这种现象并不鲜见,在洗礼、结婚、妇女安由于feudum含义庞杂,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在12世纪以前它并没有明确含义“除非有专门的精确指定,否则feudum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意思”①。

不过《采邑全书》的编纂和研究推动了feudum含义的简明化。

  众多采邑出现在各种契约和法律文件中,随罗马法的复兴,对采邑的各种解释、注释和研究受到重视。

12世纪中叶左右,卡尔·

莱曼(CarlLehmann)把此前一个多世纪伦巴德地区、意大利北部一些城市和加洛林王朝时期关于采邑的法规、习惯、案例、注释、论述等内容集结起来,编成了《采邑全书》(LibriFeudorum)的雏形。

最后编入部分由米兰的一位法官奥波特斯·

德·

奥尔托(OhertusdeOrto)完成,他把罗马法的某些内容纳入其中,且在术语的专业化以及法律细节和案例处理的明确程度方面都有提高。

经过他的工作《采邑全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②由此也可看到,采邑及其法律现象在保邑全书》出现之前,起码在加洛林朝时期以及意大利北部等地区是较为明显的。

  《保邑全书》亦被称为淞巴德封建法》(LombardfeudalLaws),是把采邑作为财产形式而设定的法律汇编,是专门的采邑法,与欧洲其他法律体系有明显区别。

该法的基本内容包括采邑的产生、保有、世袭、转让、罚没等一系列现象和规则,以及相关的解释、评判和处理,其基本规则是:

某人X把一片土地交给另一个人Y,条件是Y为他提供服役,这片土地即为采邑。

通常,这片采邑可被最初受封人Y的任何一个男性后代继承,并且承担的服役也要对最初封者X的继承者负责。

如果不能提供服役义务,或Y没有任何继承人,X可收回采邑。

这种看似非常简单的规则最终被演化和解释得非常复杂,形成规模庞大的法律文书和法学系统。

③从其基本规则可以看出,采邑己大体被集中在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方面,采邑也正是大致在这样的概念基础上得到后来法学家们的解释和论述。

  到13世纪,一位叫乌戈利诺(UgolinoofBologna)的法学家,把《采邑全书》与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大全》编辑修订在一起并与民法融为一体。

罗马法极大地提升了《采邑全书》的法律地位,其权威性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和重视。

④在波伦亚大学,《采邑全书》成为法学教授们研究、注释的对象和教材,这种情况随后蔓延到其他一些大学。

起初,《采邑全书》尽管在大学中受到重视,但在欧洲各地方法庭及法律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普遍使用。

一方面,采邑现象在各国、各地区的情况不一致,有些如果把feudum最初非常复杂的含义大体归纳为,从领主处获得的报酬形式并把之作为测量后来feudalism含义的起点,会较容易地看清两者间的差别。

出于本文目的所限,笔者在此无意对某派观点做完整而深入的考察,更无力对西方众说纷纭的feudalism解释做全面综述,只能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解释中择其重要的四种类型做简要陈述。

  1789年,法国宣布废除封建制度,人们把过时、落后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等笼统地归为“封建制度”范畴。

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史学研究中,托克维尔把封建制度视为革命的对象‘这场革命的效果就是摧毁若干世纪以来绝对统治欧洲大部分人民的、通常被称为封建制的那些政治制度。

”封建制度包括君主专制政体、衰败的贵族等级、造成农民负担更重、生活更贫困的规章、妨碍平等、限制自由。

feudum和feudalism之间的联系和距离既是一个词汇的生成和演变过程,也是西方学术思想发展史的一条线索。

纵观这个过程,我们能看到西方学术概念产生的一种渠道和方式。

  取什么名称为某个时代冠名,在西方史学界并没有统一规则,历史上的时代有以帝国的名称、君主的名字、王朝的名称等命名的,也有以某个重大历史事件或时间的远近等命名的,甚至还有用著名文学家的名字命名的。

其中,有些名称由某位著名人物或历史学家创立后延续使用下来,有的则无从考证是谁最先使用的。

从feudalism的情况看,它是由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一个名词发展而来的,中世纪反映社会重要现象的其他词汇也不少。

如果没有《采邑全书》的编撰和注释,没有16世纪法学家和思想家们的研究和论述,没有十七八世纪欧洲的政治变革等,feudum难以受到如此重视并生成feudalism且被冠在中世纪的历史上。

这样的词汇从生成到被普遍使用带有明显的社会“自然”选择和演变特征,并非是由某位历史学家或思想家深思熟虑后开创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约定俗成。

把这样的名称冠在历史上,很难与中世纪的实际现象完全契合。

  “自然”演化来的feudalism仍带有明显的中世纪痕迹,当人们在使用它开展史学研究时也往往容易寻着采邑现象做阐释。

除马克思主义观点外,西方许多学者乐于考察采邑、附庸现象(包括对词根的查究)来论述“封建制度”,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更能体现使用它与所研究对象的客观一致。

但是,从feudum到feudalism的演变是不断地赋予后者更宽泛承载功能的过程,当人们使用feudalism做“非自然”的理性观察和研究时会发现,仅限于采邑现象根本无法全面解读和概括整个中世纪的历史,只好不断地调整和纳入与之有关联的各种现象‘狭’、犷义间各种纷繁复杂的解释是这种情况的充分表现。

实际上,即便把所有与采邑相关联的现象都纳入这个词的内涵中,也无法全面覆盖中世纪的社会现象,除采邑之外,中世纪的土地还有上述提到的其他性质的土地;

此外,像教会机构、宗教运动及其思想等一些非常重要的现象,也都不宜被牵强纳入其中。

因而,从采邑出发所做的解释只能涵盖中世纪历史的部分内容,至于其中哪些内容是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就看历史学家们各自的认识了。

  Feudalism所承担的不单是一个名词功能,更重要的是与这个词融合在一起的解释。

凡对feudalism一词有些了解的人,在读到或听到它时头脑中通常反映的应该是这个词的含义解释。

词和相应的解释构成了所谓概念。

概念是人类从事复杂思维活动所必需的方法和工具,史学研究也非常需要简明准确的概念。

但是,与某些自然科学和某类社会科学不同,历史学的一些概念不可能先做实验或考察后再概括总结和冠名,使概念的名称、解释与所研究的对象一步到位吻合。

feudalism这类概念是历史形成的,即使不顾其根源对其含义的影响,它也经历了两百余年历代学者们的不断解释过程,而且,许多解释者肯定会觉得自己的认识最合适最准确。

大概正是由于这个词长久演化的历史拓展了对其解释的空间,也可能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解释空间才使其演化得如此长久。

总之,它不是一个被唯一解释的概念。

  对feudalism的庞杂解释给后来人的研究带来很多麻烦,尽管也有人对这个词很反感并放弃使用它,但西方学界直至今日对它的使用仍没断绝。

从这个概念的长期存在和演变过程可见,西方史学对这类概念的名称似乎更喜欢“因循守旧”,而对这名称下的解释则是乐于“推陈出新”,仿佛人们不大愿意轻易放弃己经使用习惯了的旧名称,因为放弃它便意味着放弃了长期以来人们共同熟悉的问题和讨论的平台,而且,此概念本身就是一部学科史,研究者难以回避。

然而,由于西方学者习惯修改和推翻前人的观点做新解释,使这一概念的名称与具体研究对象的衔接只能依靠解释来调整。

因而,在名称、解释和具体研究对象之间,决定概念是否被认为准确到位的关键不在于冠什么名称而在于如何解释。

  由于顾及词源含义所做的解释难以涵盖中世纪全部内容,这种解释与其词根含义的距离无可避免,而距离的遥远终将会使这个概念的名称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马克·

布洛赫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并非是为了论证“封建制度”这个词语的正确与否,而是借助这个不很合适的旧名称,开展对那段历史的研究。

正如有人评价道:

事实似乎……是,作为一位经验主义者,布洛赫接受封建主义这一词语,是把它作为描述他感兴趣的社会的标签,他无意于浪费时间去论证这个标签的确切性。

”布洛赫自己也意识到:

语源学上的正确性不是一个历史概念最终的检验者。

”①

  既然feudalism词源含义对解释这个概念并不那么重要,那么,比较那些纠节但远离其词源含义的众多解释,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见解和做法是否高出了一筹?

他们是不是早己看透了这个概念的本质和使用它的目的?

认识到这些,对使用“封建制度”概念开展中国史研究会不会能有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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