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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渤海路街道刘南纯小学是庆云县教育局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学校根据《庆云县中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目标是:

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

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

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刘南纯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

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政教处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

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

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

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五条学校后勤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

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

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化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二十一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

每学年末组织语文、数学、外语、体育考核,第一学期末由年级组或班级组织随堂考查。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五条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

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

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校舍、设备和财经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

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

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

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

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

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存在的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

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

考核结果做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校重视奖励先进。

设立教师的三级骨干奖、职工考核评优奖、突出贡献奖和文明班组奖。

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九条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

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北京小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街道办刘南纯小学

2013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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