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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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
重点知识点整理
第1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制定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典型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定者: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位:
仅次于《会计法》
典型代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三)会计规章: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制定者:
国务院财政部,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财政部第**号令)
典型代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制定者:
省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
(五)会计规范性文件:
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
制定者:
国务院财政部门
典型代表: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说明: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照教材按照效力层次
会计法律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
会计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岗位:
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的概念: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对单位会计工作秩序的责任主要是一种领导责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的功能。
三个环节: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些要求及时性要求
3、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资料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会计核算的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
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
国库券、股票、企业证券、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项资产。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预付账款等;
债务: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等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支出:
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
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
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
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6、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期间分为: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7、记账本位币
(一)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8、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9、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10、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1、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12、原始凭证的分类:
来源:
外来;自制。
填制方法:
一次性、累计和汇总原始凭证。
经济业务类别:
款项收付;出入库业务;成本费用;购销业务;固定资产业务;转账业务。
13、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涌来确定会计记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14、记账凭证分类:
(多选)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货币有关: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
复式记账凭证、但是记账凭证。
15、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
(单选)
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16、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只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17、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18、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19、会计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
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账——总账使用订本账。
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0、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主要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严谨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1、账目核对的具体规定
会计账簿的核对,又称为对账,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
22、账证核对是指账簿记录同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核对。
账证核对在日常记账过程中就应进行,以便及时发现错账进行更正。
这是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
23、账账核对是指各种账簿之间的相关数字进行核对。
其核对内容主要包括:
(1)总分类账各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是否相等;
(2)总分类账各账户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发生额合计是否相符;
(3)核对各种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同总分类账中有关账户的余额是否相等。
以上核对工作一般通过编制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表和明细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表进行。
24、账实核对是指将账面结存数同财产物资、款项等的实际结存数核对。
这种核对是通过财产清查进行的。
内容包括:
(1)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同开户银行送来的对账单核对相符。
(2)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
(3)财产物资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其实存数量核对相符。
25、账表核对,是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是否相符,主要将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会计账簿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26、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7、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1)、年度终了编制
(2)、依法据实编制
(3)、对各项会计要素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4)、准时结账
(5)、编制之前全面清查账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产、账务)
(6)、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制
(7)、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数字关系对应一致
28、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责任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9、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30、会计档案一般分为: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31、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永久: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34、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编制销毁清册、专人负责监销、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节 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经批准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2、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而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的、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6、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2)、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
授权审批的范围,层次、程序、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
(4)、财产保护控制
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限制接近
(5)、预算控制
(6)、运营分析控制
(7)、绩效考评控制
**常用的控制方法:
内部报告控制、复核控制、人员素质控制
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检查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8、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9、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1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门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行使查询权
12、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代理记账中委托人的义务
⑴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⑵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⑶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⑷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6、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⑴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⑵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⑶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⑷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8、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