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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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哈尔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方案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一、实施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培育工程

1

完成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指标

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率:

2015年达到30‰,2016年达到32.5‰,2017年达到35‰。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3426张。

其中:

道里区4816张;

南岗区5788张;

道外区4395张;

香坊区4521张;

平房区1105张;

松北区958张;

呼兰区3225张;

阿城区3167张;

双城市4241张;

五常市4977张;

尚志市2911张;

巴彦县3565张;

宾县3117张;

依兰县2106张;

延寿县1407张;

木兰县1282张;

通河县928张;

方正县917张。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576张。

其中:

道里区5461张;

南岗区6561张;

道外区4982张;

香坊区5126张;

平房区1253张;

松北区1086张;

呼兰区3657张;

阿城区3591张;

双城市4809张;

五常市5643张;

尚志市3300张;

巴彦县4042张;

宾县3534张;

依兰县2388张;

延寿县1596张;

木兰县1454张;

通河县1053张;

方正县1040张。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8263张。

其中:

道里区6154张;

南岗区7394张;

道外区5615张;

香坊区5777张;

平房区1412张;

松北区1224张;

呼兰区4121张;

阿城区4047张;

双城市5419张;

五常市6359张;

尚志市3719张;

巴彦县4555张;

宾县3982张;

依兰县2691张;

延寿县1798张;

木兰县1638张;

通河县1186张;

方正县1172张。

各区、县(市)政府

—2—

序号

主要

任务

重点内容

具体指标

时间进度

责任单位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

实施市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政府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其示范引领、培训实训、功能试验作用。

实施市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工程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立项为准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3

加快建设区、县(市)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发挥政府托底和区域性示范带动作用。

建设区、县(市)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18个区、县(市)福利中心全部完工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4

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能力。

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三低”失能(失智)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5%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推进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改革。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择机实行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和项目支持。

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4所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12所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

22所市及区、县(市)两级公办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7

发挥社会办养老机构主体作用

重点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规模化、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成立文娱活动组织。

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健身场所和文娱活动组织。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8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适度发展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探索模式

引导发展

引导发展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9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面向一般收入老年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便民养老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10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有资质和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参与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经营,开展“公建民营”。

鼓励开展“公建民营”。

出台“公建民营”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资委

11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境外投资者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外资投资管理办法,启动2家试点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市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12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医疗服务、日间照料、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或半公益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经营。

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站点,吸引公益或半公益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

2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4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60个中心社区开展试点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司法局

市妇联

各区、县(市)政府

13

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居民住宅组建养老互助点,实现老年人就近、便利照料式养老服务。

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居民住宅组建养老互助点。

全市300个

全市400个

全市500个

各区、县(市)政府

14

动员驻区单位开放职工活动场地及设施,鼓励商场、银行、药店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公共空间辟建休闲驿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临时性休闲活动场所。

动员驻区单位开放职工活动场地及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临时性休闲活动场所。

全市100家

全市140家

全市200家

各区、县(市)政府

15

建立志愿为老服务登记制度,引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养老服务活动。

建立志愿为老服务登记制度。

调研,整合资源

规范化管理

 

市委宣传部

市老龄办

市教育局

团市委

市民政局

16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老年人家庭和老年人集聚社区庭院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结合年度老旧庭院改造计划,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逐步扩大范围

逐步扩大范围

市建委

市城管局

市住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办

各区政府

17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公办敬老院面向周边自费老人开放,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和社区为老服务。

公办敬老院向周边自费老人开放。

20所农村敬老院

40所农村敬老院

60所农村敬老院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18

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对部分条件较好的服务站实施改造,促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10个

城区42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20个

城区43个、农村82,其中升级为中心站30个

市民政局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19

在有条件的村屯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制定相关政策,在1-2个村开展试点

10个村屯开展试点

20个村屯开展试点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0

在条件较好的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点,开展邻里互助服务,村集体给予相应的补贴。

村民住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点。

建立1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2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建立30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点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局

市农委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1

依托村民调解委员会、老年协会、志愿者队伍等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舆论监督,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和照护义务。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22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

鼓励公办和城镇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与乡村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

100%的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

50%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80%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对口支援,并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23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部分闲置的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或开办老年护理院、非建制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养老医疗康复服务。

落实《哈尔滨市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4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25

暂时不具备医疗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辖区老年人(含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开展健康筛查、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7

将设置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养老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8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总结推广我市在三亚、威海等地的医保异地结算经验,积极探索在哈尔滨外出旅居老人较集中地区或针对外来旅居老人,各自确定1—2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服务单位,实现医保网络的异地联通和实时结算。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逐步开展

市人社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29

 

创新和发展养老文化

 

创新和发展养老文化

开展经常性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开展经常性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每年开展两次大型活动

市委宣传部

市老龄办

市教育局

团市委

市民政局

30

树立和表彰敬老爱老先进典型,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健康的社会为老服务氛围。

营造健康的社会为老服务氛围。

31

搭建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搭建老年人才开发利用平台。

调研

建立平台,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市老龄办

32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依托老年大学、社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文化、娱乐、健康等教育活动。

加强区、县(市)级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建设。

老年大学10所

15所

20所

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33

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为其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搭建平台。

拓宽老年文化传播渠道。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组织开展活动

市委宣传部

市文新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34

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重点实施“温暖空巢”“心灵慰藉”“舞动夕阳”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

建立组织

开展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开展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市委宣传部

市文新局

市老龄办

各区、县(市)政府

35

争创“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

争创“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

争建准备

争建准备

争建准备

市老龄办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二、实施养老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36

 

推动养老服务智能化

 

推动养老服务智能化

依托现有市和区、县(市)社区服务网络,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管理系统。

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启动整合社区服务平台(国家试点)

完成平台建设,实现平台功能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老龄办

37

充分利用电信“12349”呼叫平台,整合全市各类信息呼叫资源,将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社会服务供给相联接,为老年人提供“咨询、转介、跟踪、评估”等一站式服务。

整合市级养老服务呼叫平台。

启动

完成网络建设,实现功能整合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科技局

市老龄办

38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企业、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老年人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养老服务评估。

 

启动

开展评估工作

39

开通哈尔滨养老服务网站,实时发布养老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和服务咨询,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推广老年人使用智能卡。

开通哈尔滨养老服务网站,实时发布养老服务信息。

启动网站建设

完成网站建设

 

40

鼓励开发和应用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软件,通过使用GPS定位、紧急呼叫和摔倒、失禁、异常移动监视等高科技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和管理的远程管控。

构建“机构-日托-居家”三位一体智能化的“无围墙”养老院。

鼓励开发和应用智能化养老服务管理软件,通过使用高科技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和管理的远程管控。

研究落实方案

开展试点,为1000名失能老人、5万名居家老人提供智能化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

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41

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

 

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

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国家养老服务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采取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落实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42

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化示范建设工作,全面推行养老服务分类管理。

全面推行养老服务分类管理。

制定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与等级评定等标准

实施标准,实现分类管理

实施标准,实现分类管理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43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和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和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培训人员

建有专业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44

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申请第三方认证,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申请第三方认证,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增强养老服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市民政局

45

 

加快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进程

 

加快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进程

引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大专院校毕业生、城镇“4050”人员和转移就业劳动者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培育梯队结构合理、后续资源丰富的养老工作者队伍,促进养老服务职业化。

培育梯队结构合理、后续资源丰富的养老工作者队伍。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46

将养老服务队伍培养纳入全市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和职业教育规划,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

将养老服务队伍培养纳入全市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和职业教育规划。

完善并执行政策

完善并执行政策

完善并执行政策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47

支持在哈高校、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方面的专业。

在哈高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方面的专业。

1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2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4所学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48

发挥大学多、医院多的优势,利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服务本地辐射全省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

建设服务本地、辐射全省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1个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2个教育培训基地

建成4个教育培训基地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49

人社、民政部门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养老服务人员的实际发放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执行养老护理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护理人员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监督执行

监督执行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50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

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51

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道德模范评比等活动,营造有利于招揽人才、留住人才的职业氛围。

营造职业氛围。

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开展活动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三、实施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完善工程

52

完善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制度

完善高龄补贴、失能半失能补贴、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3

适时提高失能半失能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4

适时提高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5

适时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执行政策

适时调整

适时调整

56

积极发展老年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政府对参保的困难老人群体给予适度补贴。

发展老年人相关保险。

开展意外伤害险

推动老年人健康保险

鼓励开展综合责任保险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57

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城市每个1万元,农村每个0.5万元。

58

对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年度运行补贴。

制定养老机构资金使用办法。

制定办法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59

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出台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60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

调研

出台监管制度

执行监管制度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1

实行便捷化服务,对社会兴办养老服务组织登记不再限定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可直接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社会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实行便捷化服务。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62

采取资质审核、信誉评级、连锁改造、依法取缔等措施综合治理养老机构,全面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运行监管。

出台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

陆续出台

陆续出台

执行制度,加强管理

市民政局

63

依法加大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挪用接收捐赠和资助资产的处罚力度。

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对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监管。

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

加强监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64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发和丰富行业标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准。

实行行业管理。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出台行业标准

自律能力和服务水准明显提升

市民政局

65

建立养老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业职业道德水准。

建立养老机构、组织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信用档案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66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按国家要求进行评价监测

建立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市民政局

市统计局

67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鼓励区和县(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

以项目化方式推进评估工作,面向社会招标选择第三方评估主体。

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养老服务评估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

成立1--2个评估组织

扶持发展评估组织

各区、县(市)政府

68

适时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定期发布评估项目招标信息。

适时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机制

每年发布招标信息

每年发布招标信息

市民政局

69

利用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实时公布各类评估结果,及时提供服务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实时公布各类评估结果。

每半年公布1次

每半年公布1次

每半年公布1次

市民政局

70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强化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制定养老服务评估管理办法。

制定政策

执行政策

执行政策

市民政局

71

建设一支职业化的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建设职业化的养老服务评估队伍。

每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每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每年组织1次培训、1次考核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72

建立老年人健康和经济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状况、养老机构和组织管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建立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建立数据库

逐年完善

逐年完善

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政府

四、实施养老服务产业升级工程

73

促进为老服务产品开发与推广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引导科研院所和企业、个人研发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产品。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

调研

编制养老服务产品发展指导目录

市工信委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74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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