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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Ⅲ较大

地震灾害全省发生6.0—6.4级地震,太原城区发生5.5-5.9级地震20—50人较大社会

Ⅳ一般

地震灾害5.0—5.9级20人以下一定社会

2.2 事权划分

在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实施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太原城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实施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Ⅲ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Ⅳ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5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负有相应事权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若某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并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省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地震应急救助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应当执行政府赋予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接受灾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需军队参加的,可通过当地军事机关提出并按程序办理。

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部门抗震救灾分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实施Ⅰ、Ⅱ级地震应急。

实施Ⅰ级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实施Ⅱ级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省长任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3.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调整、终止地震预警级别;

迅速组织有关市、县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派出现场指挥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协调驻晋部队、省外和国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3 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实施Ⅰ、Ⅱ级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局。

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省地震局相关业务人员。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信息汇总组、文书处理组、应急宣传组、条件保障组等。

应急职责:

贯彻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督促落实;

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

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

协调外省和国际救援力量的应急工作;

加强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

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

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条件保障;

处理指挥部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人员抢救组

牵头部门:

省军区

组成部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

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省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调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

省安监局负责调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化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

省煤炭工业局和山西煤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组织煤矿企业的抢险救灾。

省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

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

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

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

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省发改委、省经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

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

省农业厅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群众生活组

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红十字会、省旅游局、省外事办、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山西保监局。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省民政厅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

省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

省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省红十字会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

省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太原海关负责办理国际救援物资的入关手续。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

省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省监察厅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

山西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

省交通厅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太原铁路局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器材空中运输,民航山西空管分局负责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公安交警总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维护交通秩序。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并确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

省人防办公室负责组织特殊工程、灾种的抢、排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集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障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畅通;

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5)次生灾害抢险组

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质监局。

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排险。

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

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军工系统和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

省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6)灾情监测组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环保局。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

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

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野外指挥部的技术系统保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

省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队伍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

省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处置指导。

(7)治安保卫组

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司法厅、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

省武警总队负责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各金融单位要协助做好警戒。

省司法厅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8)新闻宣传组

省委宣传部

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广电局、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组成。

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省广电局、山西日报报报业集团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

省文化厅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

(9)生产恢复组

省经委

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山西保监局。

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4 预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震部门负责监测信息的接收、传递、质量监控、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网地震宏观异常的观测、落实及上报,提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建议。

地震预报意见依法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4.2 地震预警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预警,6.5-6.9级地震为Ⅱ级预警,6.0-6.4级地震为Ⅲ级预警,5.0-5.9级为Ⅳ级预警。

省人民政府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4.3预警处置

地震预警发布后,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及预警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预警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

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

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言、谣传。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处理

5.1.1震情速报

应急响应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5.1.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

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1.3震情灾情公告

省地震局在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

适时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5.1.4信息发布和报道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按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办法》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5.2.1.1 灾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措施包括:

(1)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

(2)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下属各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3)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5)对易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部位应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6)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

 5.2.1.2 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相关级别响应,成立部门抗震救灾分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快速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等项准备并派出应急救援和抢险队伍,对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

  5.2.2 应急处置

  5.2.2.1 应急响应

(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响应条件:

接到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本地震感强烈、且有大量房屋倒塌现象;

(3)指挥部地点:

省地震局九楼省抗震救灾指挥大厅;

(4)指挥部备用地点:

省军区作战指挥部;

(5)野外指挥部地点:

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

(6)时限要求:

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灾区野外指挥部地点除外)。

5.2.2.2 决策程序

(1)省地震局、有关部门、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震情灾情汇报。

(2)省气象局、省国土厅进行灾区气象、地质影响情况汇报。

(3)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4)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赶赴现场。

(5)指挥调度抢险救灾资源:

①派出人员抢救第一梯队,携带救援设备即刻赶赴灾区;

②派出医疗救护第一梯队,随队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③组织并派出重点工程抢险队伍;

④组织并派出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

⑤按照《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调拨救援物资。

(6)组织部署灾民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向灾区发慰问电。

(7)视灾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并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

国际、省外救援力量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相关主管部门对口接洽、配合;

志愿者由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调配;

各市救援力量由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调用。

(8)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特别管制限制措施;

地震应急期分为抢险救援、灾民紧急转移安置两个阶段。

(9)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10)协调国内外地震考察、新闻采访等有关事宜。

5.2.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5.2.4 善后处置

履行抗震救灾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援助;

责成同级民政、建设、地震、国土等部门制订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震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5 响应调查与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负有相应事权的人民政府要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

参加地震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

5.3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向省人民政府通报震情灾情情况,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视灾情情况和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提出对口支援或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

由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

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迅速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震情灾情情况。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6应急保障

省、市、县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应急保障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更新应急联动方案。

地震部门负责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更新。

各级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和运转、设备保障、人员培训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行装备和储备。

灾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应急保障,按照应急职责和当地实际予以量化,应根据所辖人口1/10的比例、按3天的基本生存需求储备应急物资,按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医疗救助点、食品发放点。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省和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须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市、县地震应急预案,经上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组备案。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制订、修订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

省直其他部门和全省一类特大型工业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批准,并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大中型企业、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影剧院、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其归属报批,并报当地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随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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