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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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租赁、安拆、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履约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

)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行为评价(40分)、现场评价(50分)、履约评价(10分)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

企业;

企业实时信用综合评价总分;

企业实时企业行为评价得分;

指企业行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企业实时现场评价得分;

指现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企业实时履约评价得分;

指企业履约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条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的奖励、处罚和违法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评分。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在各评价表中明确。

第八条企业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企业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各类评价权重动态计算。

建机一体化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值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条建机一体化企业自然年度内初次评价前或建机一体化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分值以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该类评价的实时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3章企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企业行为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其标准按照《企业行为评价表》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处理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司法机关裁判、省级其他监督部门、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三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4章现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14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评价信息是通过评价系统与项目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五条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现场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5章履约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通过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机一体化履约评价模块采集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的信息作为履约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自建筑起重机械完成使用登记之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履约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6章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行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信息)由评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7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机一体化企业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面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六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行为评价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内的现场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八条对公示期内的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公示期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企业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现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履约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生效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8章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安装告知时应出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以下简称“评价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审核安装告知资料时应查看评价单。

第三十二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指自然年度内实时分值的日平均值,以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评价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省住建厅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

“A级”、“B级”、“C级”。

(一)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前30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

(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倒数5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

(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

建机一体化企业整体兼并重组,按等级高的进行评定,列入“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的企业按照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使用设备中,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达到50台(含50台)以上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省通报表扬一次,并按照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鼓励装配式建筑选用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五条信用等级“A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A级”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列入建机一体化企业黑名单的;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的,但不包含购买新设备迁入和企业整体兼并重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

第三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A级”和“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对选用信用等级“C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工程项目进行差异化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创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选用信用等级“C级”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创建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9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机一体化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企业行为评价表》予以评价。

第三十八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履约评价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中的“质量安全行为日常管理检查未开展自查条款”对项目经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进行记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行为评价表

2-1.现场评价表

2-2.现场违规记分告知单

3-1.履约评价表-塔式起重机

3-2.履约评价表-施工升降机

4-1.建机一体化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告知书

4-2.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3.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

附件1

企业行为评价表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1

起评分

1.1

1.1.1企业参与企业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系统自动评价

2

企业基本信息

加分累计

2.1企业资质情况

2.1.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一级得3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

系统自动评价

2.2企业设备信息

(满分2分)

2.2.1建机一体化系统设备库中的设备台数达到名录条件的,按下面系数换算,每增加20台得0.5分。

1台塔机63-80m·t=1台设备;

1台塔机100-125m·t=1.2台设备;

1台塔机160-250m·t=1.5台设备;

1台塔机315-500m·t=2台设备;

1台塔机630m·t=2.5台设备;

1台塔机计算风压取值1000pa=1.5台设备;

1台施工升降机1.5t或2t=1台设备;

1台施工升降机2t(变频)=1.2台设备。

2.3企业起重设备购买保险情况

2.3.1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保险参保率达到50%、80%、100%给予得0.5分、1分、1.5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3

奖励

信息

加分

累计

(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有效采集期)

3.1安全文明类奖项

(不设加分限值)

3.1.1企业在闽工程项目本年度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每项得0.5分,有效期1年。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3.2科技进步

(满分4分)

3.2.1企业本年度主编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2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地方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得0.5分,有效期1年。

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3.3通报表扬

(满分6分)

3.3.1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政府通报表扬,每1次得3分;受省住建厅或设区市政府通报表扬,每1次得2分,有效期1年。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3.3.2参与国家住建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岗位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参加省级住建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岗位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一等奖得1分,二等奖得0.5分、三等奖得0.3分,有效期1年。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参赛选手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且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4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4.1执法检查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1.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1次扣2分,有效期1年。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

4.2通报批评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2.1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3分,有效期1年。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4.2.2被省住建厅或设区市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2分,有效期1年。

4.2.3被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1分,有效期1年。

4.3责任事故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3.1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上的,且负有安全责任的。

1次扣总分100分,有效期2年。

省住建厅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事故调查报告

4.3.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责任的。

1次扣总分40分,有效期2年。

4.3.3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责任的。

1次扣总分20分,有效期1年。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4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4.4失信行为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4.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名义承揽工程。

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通报批评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4.4.2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4.4.3在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安装资质申报等企业行为中有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诚信行为。

1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4.4.4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相关职业证书。

1次扣3分,有效期1年。

4.4.5企业在申报企业行为评价信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1次扣10分,有效期2年。

4.4.6企业以被拖欠工程款或价格纠纷为由,故意集访、群访。

1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4.4.7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

一次扣20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扣分。

有效期2年或欠薪黑名单监管期期满次日止。

说明:

1.计算公式为:

企业行为评价表中第i条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自然年度内加减累积记分值总和。

附件2-1

现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产权备案证号: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备注

 

1

 

1

 

实体工程安全

 

实体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机

 

3.5塔式起重机

3.5.1设备管理。

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11

原条款3.5.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3.5.2标准节使用。

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10

新增,DBJ/T13-67-2010,第9.1.7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5.3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6

原条款3.5.2条,JGJ33-2012第2.0.1条,JGJ196-2010第4.0.1条。

3.5.5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3

原条款3.5.4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3.5.6安拆方案和验收。

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10

原条款3.5.5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5.7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5

原条款3.5.8,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3.5.8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9

原条款3.5.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3.5.9安全装置。

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6

原条款3.5.8条,JGJ33-2012第4.1.11条。

3.5.10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10

原条款3.5.9条,JGJ33-2012第4.4.24条。

3.5.11安全距离。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3

原条款3.5.10条,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3.5.12自由高度。

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3

原条款3.5.11条,JGJ33-2012第4.4.16条。

3.5.13起升机构钢丝绳。

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5

新增,JGJ196-2010第2.0.16条。

2

实体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机

3.6.1设备管理。

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

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11

原条款3.6.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3.6.2标准节使用。

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主肢表面局部出现明显凹坑及连接螺栓套部位出现凹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10

新增,DBJ/T13-67-2010,第9.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6.6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3

原条款3.6.5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第5.3.1条、5.3.2条。

3.6.7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5

原条款3.6.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3.6.8安拆方案和验收。

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10

原条款3.6.7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6.9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9

原条款3.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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