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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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对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民间财富的迅速积累,以及地区投融资结构的变化,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重要融资渠道,为推动该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融资形式基本上还处于民间自发状态,其组织机构、运作模式中蕴含的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

因此,必须对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合理的规范,以期民间融资为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和更为优质的服务。

  一、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1.机构数量多,民间融资规模大

  截至2008年9月,在鄂尔多斯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05户,注册资本145.7亿元;担保公司168户,注册资本13.4亿元;委托寄卖商行54户,注册资本0.13亿元;典当企业15家,注册资本2.3亿元。

上述机构总计542家,注册资金161.53亿元。

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4家,其中有6家开始运营。

据有关部门和部分居民反映,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但没有正式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中介人,数量无法统计。

据鄂尔多斯商务局走访估算,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人约1500户。

2008年上半年,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总量410亿元,比2007年增长52.99%,占同期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的71.65%,比2007年同比提高18.4个百分点。

据我们初步调查估算,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资金运作的总量大约在300-500亿元左右,说明民间融资已成为该地区多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2.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首先,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

据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下发的400份面向居民的民间借贷情况调查问卷显示,195人在2007年曾经与典当行、投资公司、其他民间组织或个人发生过借款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48.75%,可见民间借贷在居民生活中的深入程度。

此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不断增强。

其次,资金用途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

调查问卷表明目前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已由原来解决上学、婚丧嫁娶、看病等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经商办企业等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

民间融资机构贷出资金主要投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路桥工程的流动资金周转,以及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如服装、百货、电脑经销商、餐饮业主短期资金周转。

抽样调查显示,在农牧民借贷资金中,绝大多数依赖民间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33.3%,向银行、信用社借款的农户仅占26.9%。

  3.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典型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5‰至25‰,存款期限最短的一个月,最长一年。

发放贷款的利率视不同期限、不同额度而变化,一般为月息30‰-35‰。

如果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利率最低可降到25‰。

在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45‰,甚至达到50‰。

民间融资的手续比较简便快捷,一般采取简单的书面协定,部分交易甚至为口头协定。

部分大额交易需要采用担保和财产抵押,贷款额一般占抵押物的50%-70%,对中小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

  4.风险比较低

  由于鄂尔多斯市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违约率低,纠纷少,风险比较低。

总体判断,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在可控范围内。

截止目前,鄂尔多斯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共查处这类案件9起(公安7起、工商2起)。

从鄂尔多斯人民法院了解到,2008年1-9月份,民间融资方面的案件仅8件,占全院立案案件总量的不到1%。

  5.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趋于理性

  无论是自发进行的民间融资还是依托中介机构、中介人进行的民间融资都表现出依据经济景气程度调整的特点。

据调查,近期,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加剧和国内经济增速趋缓,鄂尔多斯地区民间融资呈收缩态势。

2008年9月,鄂尔多斯市居民储蓄存款同比增长38.3%,增幅同比提高30.2个百分点。

表明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退出地下民间融资市场,回归正规金融体系。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主要作用

  鄂尔多斯市活跃的民间融资活动在缓解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资金压力、分散金融风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优化经济结构、缓解就业压力、支持鄂尔多斯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就没有所谓的“鄂尔多斯现象”。

  1.有利于该地区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民间融资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了该地区融资市场化。

民间融资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对资金进行定价,并以此使资金流向效率更高的部门、行业及企业,提高了该地区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需矛盾。

据了解,过去鄂尔多斯地区企业因资金短缺而停产、半停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在因资金缺乏停产、停业的现象大幅度减少。

其中,民间融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成了银行资金供给的重要补充,大大缓减银行放贷的压力,并起到了支持创业投资的作用。

  2.民间融资有力推进了非公经济的快速增长

  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扩张、实力增强对于促进鄂尔多斯市整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着显著作用。

在该地区民营经济主体中,仅有15.9%的中小企业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其余资金需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民间融资来解决。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投向灵活,能更好解决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融资难问题,近几年对鄂尔多斯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很大作用。

  3.支持产业升级和加快城市化进程

  民间借贷资金对鄂尔多斯市的房地产发展和煤矿技改起到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

粗略估算,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30%左右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另外50%的资金流向煤炭开采行业。

从2005年开始,鄂尔多斯市全面推开了地方煤矿整合技改三年攻坚战,煤矿数量从552家压缩到现在的200多家,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300多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

  4.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在鄂尔多斯地区,相当数量的企业是以类似私募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创立的。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正是活跃的民间融资满足了其资金需求。

鄂尔多斯民间融资承接了大部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成长之初的融资风险,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孵化器。

  5.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和就业状况的改善

  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

民间融资增加了居民的投资渠道,增加了其财产性收入,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的速度。

民间融资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部分创业者创业,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6.民间借贷市场间接推动了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

  鄂尔多斯民间融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

为争取居民闲置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信贷制度,优化贷款流程,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以适应企业需求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有利于促动银行业致力于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背景因素分析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投资活跃,存在着一定的现实需求和客观必然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民间资本的聚集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加速转变。

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2008年达到1.45万美元,排名全国第四;人均财政收入以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均居自治区前列,地方经济综合实力跃居全国百强城市第28位。

城乡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城市化率达到65%。

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的不断改善和拓宽,使城镇居民的投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居民在没有较好的投资项目选择的情况下,受高利率的驱使,将资金投入民间融资组织。

在鄂尔多斯,一个典型的实例是社会巨富越来越多,一些较早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而先富起来的居民,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

在2007年胡润中国百富榜中,内蒙古上榜11人,其中8人为鄂尔多斯市人。

他们在资金积累后,使大额资金游离于经济实体之外进入民间市场,成为巨额的食利阶层。

这些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进一步扩张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另外,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力度的加大,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储蓄资金。

  2.广泛的金融需求与信贷决策制度缺陷促进了民间融资扩张

  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剩余资本的膨胀产生了巨大金融需求,然而当地的金融体系并不发达。

截止到2008年6月末,鄂尔多斯全辖区金融机构总数527个,其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辖内分支机构156个,占全市机构总数的29.69%。

地方法人分支机构242个,占45.9%。

目前,鄂尔多斯还没有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股份制银行和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外再也找不到其他正规的融资渠道,并且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担保条件高,一般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根本难以得到正规金融贷款。

加之,旗县金融机构布局的不合理,信贷供给在县域经济发展中萎缩,在产业配置中畸形,在区域配置中失衡。

银行业与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匹配,大量民营中小企业没有相应的民营银行为之服务,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2-3倍的利息从民间融资。

  专业化的小额信贷组织贷款供给缺位,加剧了民营企业及农牧户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

在小额信贷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但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来看,由于存在政策体制等制度约束,以及网点布局、资金实力、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还没有充足的能力。

内蒙古融丰小额信贷有限公司是鄂尔多斯试点成立的具有专业化性质的小额信贷组织,在两年的运营中,注册资本金已由5000万元扩展到1亿元。

其覆盖面主要为东胜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截至到2008年6月末,已累计发放贷款2.49亿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1.7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71.5%。

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极大地支持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但这样专业化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机构以及资金规模的现实缺位,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要。

  3.迅速发展的产业需求

  从民间借贷资金分布看,当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伊旗这三个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集中在有大量中小企业民间资金聚集的房地产、煤炭等行业。

近三年鄂尔多斯房地产业以年均2-3倍的增长速度迅速发展,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8年6月末,鄂尔多斯房地产企业达到283家,施工面积达到771.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1%,房地产开发投资60.3亿元,同比增长101.8%。

据调查,其投资资金来源的70%左右来自于民间借贷。

此外,房价持续上涨,2008年6月末商品房均价已达到3260元/平方米,已经远远超过自治区平均水平。

由于房地产有可观的利润空间,因此,大部分企业及居民将闲置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行业。

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房地产的市场前景远大,但流动资金不足,房地产商为了扩大规模,通过民间融资来进行生产。

  在这个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宏观经济波动的直接反映是煤炭、电力、房地产价格的巨幅变动。

价格的变动会直接带动利润的直线上升,这也是直接吸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煤炭价格进入又一轮的上涨期,据调查,鄂尔多斯煤炭坑口价格由2003年的50元/吨,上涨到2008年的350元/吨,涨幅达到600%。

据相关人士测算,一般中小煤矿吨煤成本仅在50元-80元之间,而利润率达到6倍,如此高的利润使民间资金迅速进入煤炭等行业。

持续数年的煤价井喷使鄂尔多斯经济步入繁荣阶段,大量的财富在民间聚集,形成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支撑。

  4.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催生了民间金融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放开了市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准入范围,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7年底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为9.26万户,私营企业为7164家,分别比2000年增长184%和300.9%。

2008年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0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0%,增加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92%;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79.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65%;个体经济市场总成交额和税收均占全市5成以上,个私经济在城乡分布面十分广大,其存在和发展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民间信贷机制为其提供资金服务,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直接融资方式,逐渐成为支撑其发展的重要力量。

  5.民间融资的优势对资金供需双方、民间融资机构及中介人都有吸引力

  首先,民间融资利率对资金供给者具有吸引力。

目前,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的利率为3.6%,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存款的实际利率有时为负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月息一般超出银行存款利率的4-6倍,对普通居民有较强的吸引力。

其次,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适应了市场瞬息万变的要求,对资金需求者具有吸引力。

一些私营企业、商贸企业、各种小商品经营专业户,在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短期周转需求较为强烈,而正常情况下从银行取得贷款较慢,因此转向民间融资,可以说,快捷的资金获取方式弥补了借款高利率所带来的高成本。

第三,民间融资供需两旺的局面、丰厚的利润吸引典当行等机构和民间融资中介人参与其中,成为民间融资市场的组织者。

  四、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投资不属于正规金融体制范围,游离于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尤其是可能涉嫌违规吸纳投资人资金的,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引发安全隐患。

概括来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存在以下问题:

  1.依托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是否合法难以定性

  依托中介进行的民间融资在总量中占比较大。

这部分民间融资在法律上定性较难。

鄂尔多斯的这种民间融资行为是否为非法集资,抑或是否属于地下钱庄很难界定。

如要认定合法,又有向公众吸收存款的嫌疑。

如要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两个难点:

一是是否针对不特定公众。

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每个资金融出者、融入者都有特定的交易对象范围,市场半径有限。

二是是否为借贷关系。

在调查中,大部分资金融出者认为自己进行投资,而不是借贷。

此外,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于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与此相联系,对于地下钱庄的认定也缺乏可操作的标准。

  2.行业投资相对集中,潜在风险较大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9月末,鄂尔多斯房地产企业达到283家,施工面积达到101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7.7%,房地产开发投资125.8亿元,同比增长90.6%。

据调查,其投资资金来源的50%左右来自于民间借贷。

近年,鄂尔多斯地区房价持续上涨,去年6月末商品住宅均价已达到3260元/平方米。

房地产业是较为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在经济下滑期存在较大风险。

在波动的经济周期中,资金链一旦断裂,极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波及地区金融秩序的稳定。

  3.监管缺失

  目前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机构处于监管失控的状态,由多个部门登记管理,且这些部门仅履行市场准入管理,业务合规性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不足。

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机构审批后,相关单位监管跟不上,致使有些机构超范围经营。

如商务部门承担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责,因典当行属特殊行业,其设立还需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投资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业务运营没有管理部门;担保公司由经济管理委员会管理,委托寄卖行属特种行业设立需经公安部门的批准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也缺乏真正的管理部门。

民间融资加重了货币管理监管部门维护稳定的压力。

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隐蔽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其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货币管理监管部门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民间融资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影响和牵动正规金融的发展,最终将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加重货币管理监管部门维护金融稳定的压力。

  4.税收流失

  首先,目前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进行征收,按照这种办法税务机关只能收缴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的税款。

对一些虽然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个人则无法征收,造成税收流失。

其次,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其借贷行为具有隐蔽性,形成实质上的偷税。

第三,税务机关难以根据民间融资的业务量准确核定税额。

  五、引导和规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1.严格监督管理,推动民间借贷正规化运作

  要高度重视民间资本的安全运作问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格民间借贷业务注册登记,严格监督管理,严格业务程序,推动民间借贷正规化运作。

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学习借鉴发达地区规范民间资本的成功经验,变“地下操作”为“地上经营”,变“零散运作”为“规模经营”,变“自然人之间借贷”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借贷”,切实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法制化程度。

坚持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典当、担保、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督。

明确典当行、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的主管部门,并由其负责监督上述机构的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对民间借贷的实时监控。

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对可能涉及民间借贷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2.加快培育中小金融机构,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

  对符合基本条件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的,给予快速审批,扩大小额贷款的数量。

有关部门要在监管上给予技术帮助和人力支持,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贷款公司的股东有特定人数限制,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自有资金。

运作较为规范的贷款公司,可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批发资金,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公司或私募基金,允许其做贷款业务及各类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可向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群体募集一定金额以上(如50万元以上)的基金。

三是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业务,实现资本的增值。

  3.改组改造非金融机构,加快民营银行建设步伐

  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组建民营银行。

这里所说的民营银行,指的是由私人资本出资、控股、经营的银行,既包括银监委批准试点的村镇银行,也包括在城镇设立为社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的社区银行。

对民营银行的设立可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设立必须有一家法人银行成为出资人的这一硬性规定。

防范民营银行的风险可以从提高注册资本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着手。

要在民营银行先进行存款保险试点,银行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对民营银行要提高存款保险额度(如对等额的存款,大型银行缴存一份保险,民营银行可缴存二份保险),切实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民营银行可利用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大量客户经理利用本身的人际关系和亲和力随时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诚信度),符合个私经济分散、跨越行业多、经营变化快等经营特点,较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的问题的优点,来补充大中型银行服务不足和空白。

对民营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管条例或办法,让符合条件的银行进来,使经营不善的倒闭或者被兼并,这样才能使民营银行健康发展。

例如制定严格的出资人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资信标准,设立档案并定期审查,防止资信不良、有劣迹和黑社会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严格审查和禁止股东的过多分红和抽逃资本金情况,防止因银行股东的利益冲动而引致银行短期行为;设置资本金分类标准,限制地方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范围等等。

 4.尽快批准鄂尔多斯市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加快鄂尔多斯市的金融改革和发展,通过金融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的更快发展和金融稳定,全面系统解决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问题。

鼓励金融机构在鄂尔多斯市设立分支机构。

加快审批程序,使更多的金融机构来鄂尔多斯市设立分支机构,帮助鄂尔多斯市扩大金融总量。

协调各金融机构总行,加大对鄂尔多斯市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鄂尔多斯市的资金投放。

  加快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使“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尽快就民间金融、借贷、投资等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对直接投资开辟多种合法渠道,对存在于民间的个人投资、私募与非法金融予以合理鉴定,在禁入和合法间寻求合理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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