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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

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

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

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

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

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

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

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

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指导咨询服务:

为社会组织的活动开展提供业务指导,同时可以作为主管部门的办事咨询窗口,如注册、评估等事务的咨询;

(二)硬件服务:

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及通信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

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种子基金服务:

提供小额资助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已入住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五)培训服务:

设计提供与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的能力建设课程,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提升和规范化发展。

对有相关资质条件的社工人才进行培养并考核,推动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和专业服务发展;

(六)督导服务:

采用“外请督导+本土督导”团队督导模式,指导孵化基地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七)评估研究服务:

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性建设评估以及组织绩效的系统性评估,优化组织发展路径,提高社会服务项目绩效。

(八)成果展示服务:

设立公共信息及成果展示平台(包括网络及现场),提供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咨询、招投标信息公布、年检、审计、评估以及行业发展动态等相关的资讯类服务。

定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展会,集中展示优秀的公益项目和组织;

(九)资源共享服务:

探索打造资源平台,推动社会资源、企业资源与社会公益组织、公益项目对接;

(十)公益创投服务:

通过策划承办“公益项目创投”大赛形式,将政府相关的资源更多地引向民间草根的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

创投资金支持的同时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通过与被投资者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促进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

(一)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二)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管理;

(三)筹集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经费及小额活动补贴经费;

(四)制定小额活动经费补贴的具体方案,并审批补贴金额;

(五)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六)协调入驻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方面的联系;

(七)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服务。

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日常后勤保障管理;

(二)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其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支持,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具体负责:

(一)招募和甄选入驻社会组织;

(二)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三)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四)帮助入驻社会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五)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六)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每半年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管理规则

第八条孵化基地培育在社会治理、社会公益事务领域有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类社会组织、满足科技学术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针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入驻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享受。

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的情形;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每年将提前发布招募通知。

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

综合评审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等单位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理。

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向综合评审小组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

综合评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

(四)公示。

市民政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某社会组织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由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与其签订孵化协议,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签订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入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1个月内无法完成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实行“入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按半年、年递交工作报告;

(三)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五)每年开展一定的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

(六)每年自觉接受专业团队的能力提升培训,骨干人员需要接受个人督导培训;

(七)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满后,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1年。

经评估后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适当延长孵化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孵化协议约定的孵化期(延长孵化期的按延长期计算)终止前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接受综合评审小组验收。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活动次数和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按规定应当参加年检,但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

(五)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的运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服务,由政府聘请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

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向孵化基地投入。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后勤管理保障、入驻社会组织孵化项目扶持。

孵化基地的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条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实施之日起试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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