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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仁堂品牌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同仁堂品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护品牌和无形资产的规定,规范公司及各子公司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社会上假冒同仁堂品牌制假、售假的现象,维护同仁堂品牌形象,提高全员自觉保护品牌的意识,增强与损害同仁堂品牌的行为作斗争的责任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同仁堂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历代同仁堂人历炼形成的“同修仁德济世养生”企业精神、“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古训、“以义为上,义利共生”经营哲学、“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自律信条、同仁堂人“德、诚、信”的行为、“重仁守信”的品格等独一无二的核心价值观。

同仁堂品牌是同仁堂商标、字号、商誉、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信誉、广告方式等无形的总称,是同仁堂科学发展,做长、做强、做大的基石。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管理工作办法》及《同仁堂字号使用的管理办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业集团)各单位(包括职能部室、物流中心、各子公司及所属药店,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维护品牌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维护同仁堂品牌是全员性的系统工程,要贯穿企业的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融汇在每名员工的服务行为中。

各单位一把手对维护同仁堂品牌负全责,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行为全过程负责,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承担首要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品牌管理监控责任制,提高业务人员商品鉴别能力,在规范自我经营管理、服务行为的同时,对盗用、侵害同仁堂商标字号行为,涉嫌假冒同仁堂产品行为,影响同仁堂品牌形象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给商业集团品牌管理部,主动维护同仁堂的合法权益。

商业集团品牌管理部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在上级做出答复前,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事发现场事态,任何人不得擅自答复或表态,防止扩大负面影响。

第七条“同仁堂”商标、字号属于集团公司所有,商业集团各单位需要使用“同仁堂”商标、字号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授权,并在许可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品牌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是本单位维护同仁堂品牌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品牌管理职能和基础工作。

全体员工要承担起维护同仁堂品牌的责任和义务。

已经成为连锁公司的单位要明确品牌管理部门及人员,其他各单位要明确品牌管理负责人,并向商业集团品牌管理部报备。

二、品牌管理部。

在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专业指导下、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商业集团的品牌管理工作,对公司各部室及各单位的同仁堂品牌维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服务管理。

1、负责强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品牌管理相关规定的检查、督导。

2、会同相关部室对各单位广告宣传发布前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关。

3、负责对商业集团各单位影响同仁堂品牌的信息进行监控、报告、整改、反馈。

4、负责各单位上报的有损同仁堂品牌的信息的整理、核实,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牌管理部。

5、协同各相关部室、区域经理,对各单位同仁堂品牌管理的督导。

6、协调商业集团相关部门处理好顾客投诉。

7、负责商业集团品牌管理基础档案的建立管理,协调办公室指导子公司品牌管理基础档案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定品牌培训计划,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品牌专业知识培训;将品牌管理列入北京连锁员工的入职培训和在岗员工继续教育;指导子公司员工品牌管理培训计划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子公司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质量管理部。

负责公司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把住商品质量关;广告宣传中商品内容的审核把关;协助品牌管理部处理好顾客投诉及涉及产品的司法诉讼;会同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培训。

五、市场开发部。

负责新开药店、中医诊所同仁堂品牌日常管理的监管。

1、负责门店形象广告、灯箱广告、店内文化广告的设计、施工,保证其合法合规。

2、负责子公司、门店形象广告、店内文化广告的指导、审核把关。

3、负责起草子公司《公司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的修订和续签管理,保证在法律文书中维护同仁堂品牌条款的完整。

4、负责各子公司的中医诊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性的审核把关、备案和专业指导。

六、运营管理部协同相关部室,做好子公司、门店维护同仁堂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部室在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强化同仁堂品牌管理的意识,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承担本部门维护同仁堂品牌的责任。

第三章品牌管理程序

第九条使用“同仁堂”商标。

“同仁堂”商标属集团公司所有。

使用单位要填写《“同仁堂”商标使用申请表》,报请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签订《“同仁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公司合同》,合同中明确商标使用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范围和越权使用。

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使用同仁堂商标、字号开办分支机构、子公司、专柜、诊所、美容院等关联企业,使用“同仁堂”商标或以“同仁堂”名义加工、监制、特许经营。

更不得转让他人、它企业使用。

“同仁堂”商标仅限于授权登记企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本公司工商登记核准企业名称。

二、本公司营业场所的“同仁堂”牌匾。

三、本子公司(门店)经营范围内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同仁堂”字号。

“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字号属于集团公司所有,使用单位要提出使用申请。

商业集团开办药店及分店、中医诊所时,须填报《“同仁堂”字号使用申请书》(附表一),集团公司批准后出具《“同仁堂”字号许可使用授权书》,明确使用授权范围和权限。

一、在本授权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在未授权的单位和分支、关联企业内使用。

二、在授权本企业经营场所内使用。

三、在授权的各公司、药店及中医诊所设计安装户外灯箱广告标识时,要标示企业全称或简称(例:

北京同仁堂xxx药店或北京同仁堂xxx药店公司xxx药店),不得只标示“同仁堂”、“北京同仁堂”。

四、各单位开展经营促销活动,举办开业、店庆活动,需要标明单位时,要标示药店全称或简称,不得只标示“同仁堂”或“北京同仁堂”。

第十一条开办子公司及分店时,在集团公司批复“建店请示”立项后,由市场开发部如实填写《“同仁堂”字号使用申请书》,包括: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报请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审批,集团公司出具《“同仁堂”字号许可使用授权书》。

市场开发部将原件交给使用单位,并将复印件一份送品牌管理部备查。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及分店获得“同仁堂”字号使用许可授权后,在《“同仁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司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市场开发部按照集团公司CIS手册,为许可使用单位提供“同仁堂”商标、字号样本。

使用单位必须合法使用统一的商标样式,无权做任何修改。

第十四条组建子公司的《公司合同》、《公司章程》,由市场开发部根据子公司的基础信息、组建方式、地区工商、药监、卫生部门的规定,起草《公司合同》、《公司章程》文本,报请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提请律师进行审定,修改后的文本交商业集团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商业集团董事长(和各位董事)签批、盖章,并送达子公司签字盖章。

子公司报请当地工商部门核准备案。

工商核定后的《公司合同》和《章程》文本,办公室留存原件,品牌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实施报批管理。

各经营单位凡做经营性、文化性、品牌性的广告宣传,在履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前,填写《广告宣传审批表》(附表二)并附广告宣传方案和相关材料(涉及商品的要附合法的广告批文、说明书的复印件)报品牌管理部,品牌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签批。

具体规定程序按照商业集团《广告宣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商品采购进货要严格审核生产厂家、供应商及其产品质量。

一、严格按照GSP规定的内容,做好商品供货商的资质审核和商品资质的审核、验收把关。

二、作为同仁堂的零售终端,质量管理要高于GSP的要求。

各子公司要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核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及药品的如下信息:

1、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复核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证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生产地址(仓库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

2、药品质量审核,处方药要复核药品批准文号、商品名、生产单位、规格、剂型、批准日期等信息;非处方药要复核药品批准文号、产品名称、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储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3、同仁堂系内药品的质量管理是重中之重。

采购同仁堂自有品种必须从集团公司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各子公司对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同仁堂系内药品产生疑异时,要填写《同仁堂品种查询函》,报商业集团质量部,由质量部联系同仁堂相关产品公司协助复核。

以上信息与上报材料符合后,方可购进。

第十七条严格市场物价管理,北京地区门店要严格执行九统一管理,严禁自采和私自定价涨价。

一、遇有政府调价,由物价员填写《商品调价申请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价。

二、首次经营药品的价格的确定,由物价员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提出药品零售价初步意见,报请总经理签批。

三、外埠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价格政策。

同仁堂系内自定价品种,要严格在集团公司价格规定范围内执行,不得随意涨价、降价。

第十八条严格新闻媒体采访上报制度。

子公司、门店接待媒体记者采访、拍照,要谦和,不卑不亢,要了解记者姓名(记者证或媒体单位介绍信)、媒体名称、采访主题、采访目的。

北京地区子公司、门店不论是正面宣传采访还是负面采访,都要报商业集团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请示商业集团领导后,再请示集团公司宣传部,给予是否接受采访的答复或采访口径。

外埠子公司、门店遇有媒体记者正面采访,要给予高度重视;如媒体做负面采访,在了解情况后,报商业集团党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零售终端每名员工都要自觉成为维护同仁堂品牌的成员。

商业窗口服务是同仁堂品牌形象的第一现场,员工要严格执行《中国北京同仁堂零售药店文化管理手册》中的行为规范,积极化解矛盾,努力避免纠纷,维护同仁堂品牌形象。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门店的中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诊所医生的管理,强化同仁堂文化、维护同仁堂品牌的培训和教育。

医生在同仁堂诊所的一言一行,不是医生个人行为,而是同仁堂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维护同仁堂品牌的责任。

外埠子公司中医诊所开业后一周内,将《医疗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坐诊医生(包括:

长期和不定期)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商业集团市场开发部备案。

市场开发部实施备案、指导管理。

中医诊所(包括医生)的广告宣传,要认真遵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颁发的2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好同仁堂品牌形象做出成绩的各经营单位、子公司、门店取得下列成绩的,在商业集团年度表彰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得到当地政府部门表彰的(颁发证书、奖状、奖牌)。

二、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连续两年以上被当地药监部门认定为广告发布“守信”等级的。

第二十二条商业集团职能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品牌责任或责任不到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一、扣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年终奖的30%以下,扣责任人年终奖的20%以下;

二、扣责任经营单位、子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年终兑现

奖的20%以下,具体责任人由所在子公司考核。

第二十三条被当地药监部门公示为广告发布“失信”、“严重失信”,发生媒体不良报道的商业集团经营单位、子公司、门店,按如下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一、广告发布“失信”单位的负责人,在商业集团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子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年终奖50%的处罚。

二、广告发布“严重失信”单位的负责人,扣除责任子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年终奖的100%。

三、由于管理不到位,发生媒体不良报道的单位负责人,扣

除责任子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年终奖50-100%。

第二十四条药店经营假劣药品,被药监部门查处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按如下规定处罚:

一、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情节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在商业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二、不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情节的,扣除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年终奖的50-100%。

三、各子公司、门店,出现第二十四条二、三款情况、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视情节加重处罚,直至收回《同仁堂商标、字号授权》,中止《合资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处理事件,把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或消除一切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员,酌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基础工作,各相关部室、

子公司要建立品牌管理档案、基础资料(包括:

维护品牌管理办法、涉及品牌管理事件的来往文件资料和报表及审批表、广告宣传方案和报批存件、厂商和经销商在本经营场所广告的广告批文、顾客投诉记录及处理结果等),明确专人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考核条款的落实,涉及到领导干部的,按

同仁堂集团、商业集团、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经营班子的管理权限,实施考核。

第二十八条不在上述范围的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质量部、品牌管理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后果,提出考核意见,提请商业集团经理办公会或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的考核条款,涉及广告宣传条款考核时,按《商业集团广告宣传管理实施办法》考核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品牌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同仁堂”字号使用申请书

编号:

字[]号

申请单位名称

北京同仁堂公司

申请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使用的名称

出资单位出资额及股比

出资单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总资本%

申请使用方式

加盟

申请使用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使用地点

预计年销售额(新开办企业为可行性分析中数据)

申请理由及承诺:

本申请如获批准,申请单位同意依据《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字号使用的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规定的义务。

申请单位负责人: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同仁堂集团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表二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告宣传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广告投放起止时间

广告形式

报刊()电视()网络()其他()

广告宣传

媒体名称

费用预算

广告宣传

具体内容(附广告清样)

子公司

意见

经理签字:

年月日

商业集团

相关部室意见

市场开发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质量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财务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商业集团

品牌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商业集团

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在子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于广告发布前20天报商业集团品牌管理部(传真或快递),涉及商品广告时,须一并提交《产品说明书》。

2、商业集团品牌管理部接到《广告宣传审批表》一周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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