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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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规定

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三节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四节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五节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六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八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九节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十节预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五节“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六章其它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2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认真接受和整改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时所发现煤矿违反规定的问题,并接受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4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原则,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补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十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十三)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四)井下烧焊管理制度;

(十五)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十六)“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十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十八)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九)“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6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7条集团公司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处负责所属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

通风处下设通风科、瓦斯科、安全监控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瓦斯治理研究室、综合科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分别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通风、防治煤尘、防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爆破,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通风安全监控、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调度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第8条集团公司设立“一通三防”督查队,对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价,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督查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

第9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10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立通风科,低瓦斯矿井设立通风区(科级),通风科(区)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通风安全监控、预防煤与瓦斯突出和抽采等技术、管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机构,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研究项目,保证科研经费。

制定奖励制度,激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广泛应用。

经营煤矿的子(分)公司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其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调度机构。

各矿负责通风、防治煤尘、防治瓦斯、防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等工作的队(组)必须全部归通风部门管理。

各矿应设立自救器发放室,也可以在灯房集中管理自救器,但通风部门必须对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承担。

第11条 集团公司及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工作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要制订本单位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12条“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除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风瓦斯专业知识,同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上(含)矿井的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2.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的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13条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4条 各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5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6条各级通风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编制、配备人数必须齐全,责任明确,满足工作需要。

第17条集团公司及所属矿井必须适时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集团公司每季度、各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8条 矿井必须具有合理可靠、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质量标准。

严禁自然通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19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利用抽出式通风的回风井运输煤炭和材料,低瓦斯矿井利用抽出式通风的回风井作为主提升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第20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子公司矿井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各矿、井(区)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21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兼做采区回风巷时,必须同时符合专用回风巷管理的有关要求;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区准备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

第22条 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如果需要安设辅助通风机,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23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24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或连续运行的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

第25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6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27条 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一台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28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1周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29条 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30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1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32条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33条 煤矿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其以上的矿井同一煤层同一采区最多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

第34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3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3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投产(开口施工)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采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37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38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39条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第40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41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42条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43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等地点的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风量。

井下燃油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第44条 煤矿必须按矿井核定的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多采区生产的矿井,分区生产能力不能超过本区核定的通风能力。

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二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45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部分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

1.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其它巷道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3.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46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

其内容包括:

防治瓦斯、预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第47条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

1.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2.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

2.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3.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4.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当与贯通点相距5米和2米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米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米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

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5.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6.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7.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

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8.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9.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

10.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48条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

1.采用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2.其它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

3.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49条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修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道内瓦斯不明,又无条件修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50条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通点,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三节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51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建设矿井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在批准试生产后,选择生产正常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矿井必须依照年度批复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第52条集团公司各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学瓦斯检测仪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53条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已采区永久闭墙、盲巷永久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受动压影响区的密闭、封闭火区的密闭、有自燃倾向性煤层封闭采空区的密闭、临时密闭,每班检查一次。

5.高冒区、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根据通风值班干部指令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矿井瓦斯检查的班次和生产队组的班次相统一。

时间间隔及误差如下:

低瓦斯矿井: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4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

“三八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四六制”瓦斯检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h;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

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班中汇报。

第57条矿井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他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第58条瓦斯检查工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带全检查用具,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到岗,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时要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严禁佩带非防爆电子表。

第59条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胶管伸入煤仓不少于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

第60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

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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