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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质量控制要点

加热炉质量控制要点

 

总则

1.1.1.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1.1.2.工业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

1.1.3.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1.1.4.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三、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记录;

四、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五、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记录;

六、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1.1.5.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推广使用。

采用新技术,如本规范的内容未能包括时,可补充制订专门规程。

1.1.6.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工业炉砌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材料

(I)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2.1.1.耐火材料和制口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

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

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

①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②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旧砖经检查合格,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2.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2.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2.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2.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粘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2.1.6.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可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纤维,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用防冻措施。

(II)泥浆

2.1.7.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

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

耐火砌体一般所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见附录一。

2.1.8.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和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结时间)是否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2.1.9.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2.1.9采用

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表2.1.9

项次

名称

稠度

0.1mm

砌体类别

1

 

2

普通泥浆

 

掺有外加剂的泥浆

400~500

(轻型锥)

320~360

320~380

280~320

I~II

III

I~II

III

2.1.10.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进行。

测定泥浆的粘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粘结时间试验方法》进行。

2.1.11.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

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

注:

当现场配制泥浆时,必须按确定的配合比准确配料。

2.1.12.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

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1-)的含量不应大于300ppm。

2.1.13.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2.1.14.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2.1.15.磷酸盐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强度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程》的规定。

2.1.16.调制磷酸盐水泥时,必须保证规程规定的困料时间。

调制好的泥浆,不得任意加水稀释。

砌体中的磷酸盐泥浆干固后,严禁敲打。

第二节施工

(I)一般规定

2.2.1.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砖体分为数类。

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二、I类砌体不大于1mm;

三、II类砌体不大于2mm;

四、III类砌体不大于3mm;

五、Ⅳ类砌体不大于3mm。

2.2.2.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2规定的数值。

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表2.2.2

项次

部位名称

各类砌体的砖缝允许厚度(mm)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底和墙

高温或有炉渣作用的底、墙

拱和拱顶:

(1)湿砌

(2)干砌

带齿挂砖

(1)湿砌

(2)干砌

隔热耐火砖(粘土质、高铝质和硅质)

(1)工作层

(2)非工作层

硅藻土砖

红砖内衬

外部红砖

(1)底和墙

(2)拱和拱顶

空气、煤气管道

烧嘴砖

2

2

1.5

 

2

2

 

2

3

 

3

 

3

 

3

 

5

5

8~10

5~10

2.2.3.一般工业炉砌筑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3规定的数值。

一般工业炉砌筑的允许误差表2.2.3

项次

误差名称

允许误差(mm)

1

 

2

 

3

垂直误差:

(1)墙

每米高

全高

(2)基础砖墩

每米高

全高

表面平整误差(用2m长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1)墙面

(2)挂砖墙面

(3)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4)底面

线尺寸误差

(1)矩(或方)形炉膛的长度和宽度

(2)矩(或方)形炉膛的对角线长度差

(3)圆形炉膛内半径误差

内半径≥2m

内半径<2m

(4)拱和拱顶的跨度

(5)烟道的高度和宽度

 

3

15

3

10

 

5

7

5

5

±10

15

±15

±10

±10

±15

2.2.4.对于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第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误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第I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2.2.5.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长,并作好技术记录。

2.2.6.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2.2.7.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与砌筑时安设。

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2.2.8.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留设。

2.2.9.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2.2.10.砌体应错缝砌筑。

2.2.11.砌体的一切砖缝中,泥浆均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

干砌底和墙时,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2.2.12.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在泥浆干固后,不得敲打砌体。

2.2.13.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斜槎。

2.2.14.砖的加工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内表面。

2.2.15.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2.2.16.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规定。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长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为依据:

一、粘土砖砌体为5~6mm;

二、高铝砖砌体为7~8mm;

三、刚玉砖砌体为9~10mm;

四、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五、硅砖砌体为12~13mm;

六、镁砖砌体为10~14mm。

2.2.17.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仿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2.2.18.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互相错开。

2.2.19.当半砖厚耐火砌体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粘土砖代替。

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2.2.20.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

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2.2.21.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2.2.22.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2.2.23.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2.2.24.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

缝内应用石棉绳、耐火纤维或填料等塞紧。

2.2.25.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

如果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

不得使用端头尖税或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2.2.26.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

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工业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

工业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的处数:

一、I类砌体为4处;

二、II类砌体为4处;

三、III类砌体为5处;

四、Ⅳ类砌体为5处。

注:

特类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II)底和墙

2.2.27.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

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

砌筑反拱底前,必须用样板找准弧形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2.2.28.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2.2.29.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仔细留设。

2.2.30.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下部的退台或错台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捣打料或可塑料找齐。

2.2.31.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2.2.32.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2.2.33.直墙应按标杆拉线砌筑。

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宜同时拉线砌筑。

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2.2.34.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

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5.当炉壳中心线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2.2.36.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2.2.37.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2.2.38.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二、拉砖杆的长度应透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三、拉砖杆在纵向膨胀处应断开;

四、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2.2.39.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

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与砖缝间的距离不小于40mm。

2.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或三环重缝,上下两层与相邻两环的重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2.2.41.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面应平整。

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III)拱和拱顶

2.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木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III等材。

2.2.43.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

支设拱胎时,必须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2.2.44.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必须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必须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2.2.45.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

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拱脚。

2.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

当拱脚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注:

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2.2.47.除有专门规定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

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2.2.48.粘土砖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2.2.49.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

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必须保持平整垂直。

2.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

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2.2.51.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

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2.2.52.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

跨度小于3m的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2.2.53.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砌入深度应一致。

打锁砖时,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

打入锁砖应使用木槌;使用铁锤时,必须垫以木板。

2.2.54.不得使用吹掉厚度1/3以上的或吹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2.2.55.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

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

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正确性。

2.2.56.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

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当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

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

斜皮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2.2.57.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

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2.2.58.砌完粘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2.2.59.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

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2.2.60.吊挂拱顶应环砌。

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试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2.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

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剌。

2.2.62.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

锁砖紧度应一致。

锁砖合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2.2.63.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砖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作好下沉记录。

2.2.64.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注:

拆除吊挂拱顶的拱胎前,还应将吊挂结构安装完毕。

(IV)空气、煤气管道

2.2.65.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

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2.2.66.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2.2.67.环形管道(包括高炉热风围管)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2.2.68.管道(包括高炉热风管)各岔口顶部,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V)烟道

2.2.69.除复杂形状的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2.2.70.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15%~20%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2.71.没有混凝土壁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浇。

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2.2.72.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的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的标高。

2.2.73.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

与框架接触的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的间隙应使用与砌砖相同万分的浓泥浆填实。

(VI)换热器和换热室

2.2.74.陶质换热器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74规定的数值。

换热室的底、墙和顶的砖缝厚度,应符合本章表2.2.2的规定。

陶质换热器砌体砖缝的允许厚度表2.2.74

项次

部位名称

各类砌体的砖缝允许厚度(mm)

I

II

III

IV

1

 

2

四孔格子砖的水平缝:

(1)湿砌

(2)干砌

管砖和盘砖间的水平缝

1

2

2

2.2.75.四孔格子砖和管砖应进行预砌筑,并按高度选分。

必要时,砖的端面应研磨。

砌筑时,在同一水平砖层内,应使用同类高度的砖。

2.2.76.砌筑换热室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76规定的数值:

砌筑换热室的允许误差表2.2.76

项次

误差名称

允许误差(mm)

1

 

2

 

3

 

4

线尺误差:

(1)换热室的宽度和长度

对于金属换热器

对于陶质换热器

(2)换热室两对角线的长度差

标高误差

(1)换热室墙砂封底座标高

(2)换热室墙上部的热空气出口与砖格子水平隔墙的相对标高差

(3)相邻格子砖顶面的标高差

表面平整误差:

(1)换热室下部小单墙和横梁砖(用2m长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之间的间隙)

(2)每层砖格子(用拉线方法检查)

换热室墙全高的垂直误差

±15

0

±10

0

10

±5

15

2

5

5

5

2.2.77.换热器砖格子应在砌筑前试砌。

试砌时,在长度、宽度两个方向应各干排一列砖格子,据此实排尺寸作为换热室内空的放线尺寸。

砌筑时,必须砌成水平,并保持换热器全高通道的垂直和上下相邻砖层的吻合。

2.2.78.换热器内空气或废气换向的各通道的尺寸和位置,在砌筑时均应经过检查。

2.2.79.流到通道内部的泥浆,应在砌砖时随时仔细清除。

清除时,不应损坏异形砖或破坏砖缝。

2.2.80.换热器水平分隔墙、废气道隔墙、四孔格子砖、盖砖、盘砖、管砖和星形砖等,均应用气硬性泥浆砌筑。

气硬性泥浆的成分,可按附录一采用。

2.2.81.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

当温度高于200C时,可停置16h。

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

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2.2.82.砌筑换热器时,应用灯光透射法检查格孔是否畅通。

如有堵塞,应及时清除。

2.2.83.四孔格子砖换热器与两侧墙接触处的缝隙,应用粘土质耐火泥浆堵塞。

2.2.84.四孔格子砖换热器的水平废气道内,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2.2.85.管砖换热器下部拱上的小单墙,应同两则墙交错砌筑。

2.2.86.管砖换热器的下列部位,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一、换热器的四周墙,涂刷泥浆的厚度应为2mm;

二、管砖的内壁和每层水平隔墙的上表面。

2.2.87.砌长管砖时,应先将管砖砌入其上端的盘砖(倒置砌入),再将已砌好上端盘砖入下端的盘砖内。

管砖同盘砖内外接头缝处挤出泥浆,应仔细地勾抹清理。

2.2.88.管砖周围的膨胀缝,应用木楔塞紧,防止砌体松动。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运至工地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定形耐火材料(致密和隔热)分类》所规定的完整牌号。

3.1.2.运至工地的不定形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1条的规定外,还应具有生产厂制订的施工方法和说明书。

3.1.3.不定形耐火材料如包装破损物料明显外泄、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该包不应使用。

3.1.4.运到工地的耐火预制构件的表面上应具有:

一生产单位印记;

二质量检验合格印记;

三在不同的三个面上有与施工图相一致的部件编号;

四吊点标志。

耐火预制构件的尺寸精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浇注料》进行检验。

3.1.5.垛放耐火预制构件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使预制构件产生超应力和损伤。

3.1.6.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

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形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3.1.7.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先除锈。

3.1.8.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

锚固砖或吊挂砖不得有横向裂纹。

3.1.9.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与炉壳或吊挂梁相垂直。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必须互相拉紧,但锚固砖应能承炉墙胀缩而起落。

锚固钩四周不得有填料。

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

在烘炉之前,必须拆除楔垫。

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可预先润湿。

3.1.10.振动棒、捣锤等金属捣实工具,不得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

必要时,应垫以木板。

3.1.11.加热炉内的水冷管在外部包扎保温层之前,必须检查锚固件(钉钩、钢丝圈等)是否固定牢靠,然后支模浇注或捣打。

如果用预制件包扎水冷管,预制件与水管必须紧贴,预制件之间接缝泥浆必须饱满、密实。

3.1.12.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允许尺寸误差,可参照对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第二节耐火浇注料

3.2.1.搅拌耐火浇注料用的水,应采用洁净水。

沿海地区搅拌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G—)含量不应大于300ppm。

3.2.2.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

对模板应采取防粘措施。

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3.2.3.浇注料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变更用料牌号时,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应清洗干净。

3.2.4.搅拌好的粘土耐火浇注料、高铝水泥耐火浇注料、水玻璃耐火浇注料和已加促凝剂的磷酸盐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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