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00327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docx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高明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林权,消除林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维护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十一月开始,在全市开展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工作。

为保证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

持林地林权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发证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发证,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通过逐级审核无误后,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的原则。

各镇(区)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对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的主要内容在林权所在地进行通告,公开通告林权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权登记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人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后再作处理。

(七)确保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

1.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除自留山外,不准分山到户。

这次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权,打乱重来,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2.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合法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

3.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

4.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和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

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依据政策和法规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

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经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能藉此调整扩大范围。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

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村民小组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使用权由村或村民小组收回。

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

自留山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

在开展林权登记换发证的过程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对于已经租赁、承包、有偿流转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

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山林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林权证颁发集体经济组织。

2.以拍卖、转让形式获得宜林荒山使用权的,予以登记发证。

3.集体山林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林木所有权归个人,予以登记发证。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

二、发证机关及范围

林权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和颁发,具有高明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向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

已经申领山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应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11月-12月)。

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权权利人明确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林权清理、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按镇(区)划分登记区。

(二)试点阶段(2002年1-6月)在明城镇进行换发林权证的试点工作。

(三)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7月开始),以镇(区)为单位,逐村、逐组开展换发林权证工作,到2004年5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5-10月),完成自查并接受验收。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相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

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林地所有者意见。

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换发证的审核。

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现场审核,镇(区)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镇(区)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记申请由镇(区)政府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镇(区)所有的林地和林木,登记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镇(区)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的审核。

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1)对县属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市人民政府换发证。

(2)对位于所在地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政府换发证;对同一市内、跨县(市、区)的市属林场的林地、林木,分别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换发证。

(三)张榜公示。

审核登记完成后,填写《林权公示表》,由林地所有权所在单位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限内对林权有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程序复查。

(四)造册登记。

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和《林权登记台帐》。

(五)颁发证书。

经林业局审核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向林权权利人发放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同时注销原来的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两份,分别发给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国有林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六)验收建档。

林权证发放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

验收标准:

1.林权纠纷得到解决、权属明确;2.林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相符,做到地有证、证符地;3.证表填写规范、清楚;4.林权档案完整齐备。

全部验收合格后,市林业局建立林权档案,保存所有资料、表格,并用计算机建立林权管理数据库。

村、镇(区)各保存一份《林权登记台帐》。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市成立以市主管领导为组长,市府办、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民政、司法、法院等部门的单位领导组成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具体工作。

六、工作方法:

(一)宣传发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宣传工具,广泛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培训工作人员,由市林业局负责抽调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在明城镇铺开的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工作,并用二至三天时间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

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等,为全市铺开打下基础。

(三)召开各种动员大会:

要召开有镇、村领导及村民小组长参加的动员会,进行层层动员,使干部群众明确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工作的政策、任务和要求。

(四)分组分工负责。

以村为单位,每组负责完成一至二个村的申请,登记核实,公示等工作,每个组不少于三人,要有镇干部、村委干部和林业技术三方面人员组成。

(五)认真细致审核各种申请,主要核实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

在核实镇与镇、村与村山林界线时,可参考国土部门在1989年开展国土详查资料。

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山林界线的核定是这次林权登记和核发林权证工作的重点,在核定各种山林权属的四至界线时,要求把所有四至界线都标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而且毗邻双方都要在地形图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六)明确换发证重点和先后次序。

重点是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和要木。

因此,应首先把国有林场、集体林场、镇经济联合总社山林、村委集体山林、村民小组集体山林的林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发证,其次是责任山、自留山的登记发证、包括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登记。

自留山面积太小或过于零星分散,在地形图上难于标记的,可采取造册建档而暂不发证的办法。

第三是以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

七、工作要求

(一)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证过程中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现象。

(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和换发证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必要的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三)林权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

《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台帐》、《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发放登记表》、《林权公示表》由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四)林权证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填写的数字要准确、清楚,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字,对经营范围和地块的四至界限要清楚、明确,文字叙述不能模棱两可。

(五)林权证的填写、审核、发证各环节工作都要指定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负责,并明确责任制,不得乱填、乱发。

对不按规定填写、发放林权证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保证质量,使每一份林权证都合格核发。

(六)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项经常性工作。

这次发证后,对林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换发新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

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凡征占用林地,在林业用地上进行林木采伐、转让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高明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