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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C62

R32C63

R32C64

R33

R34

R35

2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CR

综合用地

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CR4

旅馆业综合用地

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CR5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

续表

3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5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U14

供热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9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10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E2

耕地

E21

菜地

E22

水田

E23

其他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A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A.1总则

A.1.1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

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A.2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A.2.1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规划期限。

A.3土地使用控制

A.3.1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规定性控制指标:

a.用地性质;

b.用地面积;

c.建筑密度;

d.容积率;

e.建筑控制高度;

f.绿地率;

g.交通出入口方位;

h.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控制指标:

a.居住人口;

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

c.其他环境要求

A.3.6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1 

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2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3 

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逐一表示。

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A.4土地开发强度

A.4.1确定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A.4.2规划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A.5道路系统

A.5.1以条文的形式阐明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道路等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指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综合交通设施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确定规划范围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2确定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

3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城市广场的位置和规模。

4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交通场站的控制要求。

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

5确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的控制要求。

A.5.2规划道路等级应落实到居住小区级道路。

在道路交通设施比较紧张的旧城区,可结合改造落实到居住组团级道路。

A.5.3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控制要求。

A.5.4制定禁止机动车出入路段的控制要求。

A.5.5制定无障碍设计的控制要求。

A.6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A.6.1阐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情况。

A.6.2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的方式阐明规划范围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

现状数量、规划增加数量以及现状、规划的所在地块号等,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A.6.3阐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式(如:

必须说明是否为独立占地等)。

A.6.4独立占地面积500㎡以上的配套设施原则上应划出单独地块,如有特殊情况难以具体定位的,应标出配建符号,并说明原因,明确其占地面积。

A.7市政公用设施

A.7.1市政设施规划控制

1阐明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需占用的地下、地面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2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A.7.2工程管线规划控制

1给水规划

1)预测总用水量。

2)选择水源。

3)确定清水增压泵站、高压水池、水塔的位置及规模。

4)确定管线走向。

2排水规划

1)确定排水体制和标准。

2)预测排水量。

3)确定雨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相关设施位置、规模及卫生防护距离。

4)确定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的走向。

5)确定重要污水截流管位置和江河保护范围。

3供热规划

1)根据热负荷指标预测总供热量。

2)明确热能来源。

3)确定热力泵站、热力调压站等设施位置及规模。

4)确定管线走向。

4供电规划

1)预测总用电量。

2)明确电源。

3)确定变电所、开关所、公用配电所等设施位置及规模。

5燃气规划

1)预测总用气量。

2)明确气源。

3)确定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位置及规模。

6通信规划

1)预测电信规模

2)明确来源。

3)确定邮政局、邮政所、电信局、电信所、电信站等设施位置及规模。

7防灾规划

1)防洪规划

2)抗震规划

3)消防规划

确定消防站布局及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

4)人防规划

确定人防设施的设置方式及人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数量。

8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1)预测生活废弃物发生总量。

2)确定垃圾收集、转运方式。

3)确定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数量。

A.8城市设计要求

A.8.1规划范围内空间形态的构成。

A.8.2提出规划范围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要求。

A.8.3确定城市节点、景观轴线、开放空间及步行系统等景观要素的具体控制要求。

A.8.4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规定保护与更新的具体控制要求。

A.9建筑管理规定

A.9.1建筑间距规定

建筑间距的控制必须满足日照、通风、卫生、防火、防灾及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范5.2.1条外,还应满足当地城市的自然状况要求及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A.9.2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1、2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3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需满足本规范5.2.2条4、5、6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在本规范基础上的具体规定。

A.10奖励与处罚

A.10.1规划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到最大值时,开发商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并常年对外开放。

A.10.2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要按有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A.11附表

A.11.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见表A.11.1)

A.11.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见表A.11.2)

A.12附则

A.12.1规划生效时间。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A.11.1

片区

编号

地块

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Ⅰ)

用地面积(m²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控制高度(m)

停车泊位(个)

禁止开口路段

出入口

方位

配套设施项目名称

备注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用地性质

(Ⅱ)

(Ⅲ)

XX

X-01

X-02

X-03

X-04

X-05

X-06

X-07

X-08

X-09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表A.11.2

类别

项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增加

规划

教育

托幼

小学

初中

高中

医疗卫生

医院

门诊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老年服务及护理中心

文娱体育

文化活动站

青少年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站

文化活动中心

图书馆

行政管理

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

工商所

税务所

公安消防

派出所

消防站

邮电

邮电支局

邮电所

商业

肉菜市场

综合市场

储蓄所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道路交通

公交站点

社会停车场库

居民停车处

加油站

给水

高压水泵房

排水

排水泵站

11

电力

开关所

公用配电所

12

电信

电话总机房

13

供热

热力调压站

14

燃气

燃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站

15

环卫

垃圾转运站

垃圾站

公共厕所

B基础资料汇编

B.0.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周边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

B.0.2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

B.0.3土地使用现状:

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对用地进行中至小类的分类,并将现状中已建(区分合法与违法用地)、已批未建、已批在建、未批未建等土地状况进行表格汇总。

B.0.4用地地籍:

阐明已出让用地的单位用地界线和性质等使用权属情况以及其它政府有关的土地批件情况:

1列出“现状地籍情况一览表”,对地籍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列出“已批设计要点情况一览表”,对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B.0.5人口分布现状。

B.0.6开发建设状况:

1现状开发建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现状主要用途的分类建筑总面积。

2根据现状建筑用途、层数、面积、建设年代、质量和合法性等信息,对现状建筑物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B.0.7阐明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行业级别和规模)、用地、建筑面积及是否独立占地等基本信息,并对现状使用情况进行阐述和评价。

B.0.8道路的红线、坐标、标高及断面,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B.0.9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

B.0.10规划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B.0.11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和开发方式等)。

C图表和规划图

C.1图表

C.1.1总图图表

要求在1:

2000的现状地形图上表达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规划区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不同的用地性质类别代号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颜色。

2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规划区所在区域位置,区域表达的范围以规划区所在分区的范围为准,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3地区编号

规划区采用全市(镇)统一编号。

4地块划分

5地块界线

6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图例(详见附录D)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图的位置上。

7道路系统

图上必须标注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

注明地块周围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

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终止控制点的位置。

8规划用地汇总表

9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C.1.2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图上必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上、地下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

标明各项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与标高。

C.1.3分图图册

分图图册是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个街坊在现状地形图上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包括其必须表达的内容包括:

1地块所处的位置。

2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5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

6各类绿地的控制要求。

7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8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9城市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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