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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

[案例2﹣3]

某建设单位B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

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企业C最后中标。

因此,建设单位B与施工企业C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

另外,建设单位B还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A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按照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A承包建筑工程业务,工程承包公司A与建筑单位B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把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施工企业C,则工程承包公司A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两个方案的税款对比如下。

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费,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为:

300×5%=15﹙万元﹚

工程承包公司A进行建筑工程转包,按照承包工程款和装包工程款的差额计算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为:

﹙6300-6000﹚×3%=9﹙万元﹚

实现节税额=15-9=6﹙万元﹚

很显然,工程承包公司A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由服务业税目纳税人转变为建筑业税目纳税人,使所使用的税率出现显著差异,从而实现了依法节税的目的。

[案例2-9]

由经纪人王刚安排,某演出团体到A市租借某剧院进行演出,由该剧院代办售票,共得票价收入15万元,支付场地租金1.5万元,支付给经纪人李祥1.4万元。

该项演出活动应纳营业额为:

剧院租金收入应纳税额=15000×5%=750﹙元﹚

剧院代扣代缴演出团体营业税=﹙-15000-14000﹚×3%=3630﹙元﹚

剧院代扣代缴经纪人营业税=14000×5%=600﹙元﹚

[案例2﹣12]

某工程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再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工程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情况。

方案一:

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者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分月支付。

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该设计人员的节税额为:

5200-4400=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

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多次支付,既可以多扣费用,又可以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2﹣13]

王教授到外地一家企业授课,关于授课的劳务报酬,王教授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企业给王教授支付授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10000元费用由王教授自己负担;二是企业支付王教授授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请问王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报酬方式?

方案一:

王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该税额由企业代扣代缴。

王教授实际收到的税后授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再减去授课期间王教授的费用开支10000元,则王教授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

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企业为王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教授实际收到税后授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有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等费用开支,王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对于企业来讲,其实际支出并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可能,原因如下:

对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案例3—5]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件)现分别计算方案一,方案二中,公司的税后利润。

不考虑赠送货物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

[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

[80/(1+17%)]—[70/(1+17%)]=8.55(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

8.55—2.14=6.41(元)

方案二: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1+17%)×17%]—[70/(1+17%)×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17%]—[14/(1+17%)×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25%=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5.98(元)

[案例3﹣7]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要提供给丙企业。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企业

名称

增值税

税率

生产数量

(件)

正常市价

(元)

转移价格

(元)

所得税率

17%

1000

500

400

25%

17%

1000

600

500

25%

17%

1000

700

700

25%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1000×500÷(1+17%)×17%

=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有连续性,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其应缴的增值税款相对减少14530(32650—18120)元,即递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乙企业原应缴纳的税款又通过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由丙企业缴纳。

考虑折现因素,则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相对下降。

[案例3—11]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

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营业税)

若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45÷(95+45)]=4.18万

若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案例3—14]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比例很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每年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3+8)=64(万元)

方案实施后,独立出来的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筹划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32.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5万元。

[案例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0.5元每斤的复合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

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

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

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

增值税:

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

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

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

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

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

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500-2500=9000(元)

[案例4-3]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有以下几笔大宗业务:

(1)2010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城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货物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每批100万元),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3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2010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于8月26日发出,购货方货款于2011年6月30日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18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3)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于2011年4月31日前发出。

考虑到支持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丙商场将货款在11月8日签订合同时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11月底将1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具体分析:

对于第一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一部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向后推迟。

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30%)可以向后递延10个月。

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如果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30%)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

[案例4-4]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

金元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造酒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为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

2007年度,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000市斤(1000箱),公司按批发给其他批发商的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0000×0.50+400×1000×20%=10000+80000=90000(元)

2008年初,税务机关对金元酿酒公司上年度消费税计较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作必要调整,补缴税款。

其经销部应缴消费税为:

20000×0.50+500×1000×20%=10000+=(元)

对此,金元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

该公司问题的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

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经销部就可以按照原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4—6]消费税组套销售的纳税筹划

(1)

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

其中,白酒每瓶价格为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为50元,礼品套装每套为110元。

当月该厂对外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元。

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下:

二类产品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1000×0.50+60000×20%=12500(元)

未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套装酒:

1000×0.50+×20%=22500(元)

可以看出,分开销售后,税款减少:

22500-12500=10000(元)

[案例4-8]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2010年12月,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的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

该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消费税0.50×500×2+80×500×20%=500+8000=8500(元)

2011年初,税务机关稽查时,提出:

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

因为,2010年12月份,长江酿造厂销售A牌白酒情况为:

每公斤80元的价格销售600公斤;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

则该笔偿债白酒应缴消费税为:

0.50×500×2+100×500×20%=500+10000=10500(元)

长江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2000元(10500-8500)。

筹划建议为,如果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将500公斤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

这样,该笔抵债白酒就可按原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既符合税法规定,又收到了节税的效果。

[案例4-9]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

某摩托车制造厂甲准备以参股的方式向乙企业投资,双方商定,甲企业以摩托车200辆的实物入股,(每辆评估价格8100元),取得乙企业100万股股权。

甲摩托车制造厂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共有三种价格:

以8000元/辆销售60辆;以8600元/辆销售80辆;以9000元/辆销售20辆。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投资方案有两个:

直接以摩托车进行实物投资入股。

应缴消费税:

9000×200×10%=(元)先销售后投资(销售价格8100元/辆)

应缴消费税:

8100×200×10%=(元)

显然,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可节减消费税18000元(-)。

[案例5﹣1]

湖北省襄樊市有一家在省内非常著名的总裁训练营,这家机构主要由省内的一些企业提供各类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并在这些总裁训练营考核结束后,颁发华中科技大学的结业证书,一年每个学员的收费标准为28000元,每年这家机构的招生规模大概为100人。

但是,由于华中科技大学要从每个学员的收费中收取30%的管理费﹙即8400元﹚,在这种模式下,这家培训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

28000×100×5.5%=46200﹙元﹚

实际上,这种纳税结果多缴纳了属于华中科技大学那部分收入应纳的营业税46200元,即

8400×100×5.5%=46200﹙元﹚

由于华中科技大学本身的招生能力没有这家专业的培训机构强,而这家培训机构又不具备华中科技大学的社会声誉,经专家指导,并与华中科技大学协商,最后这家机构与华中科技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合并。

此举消除了营业税业已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每年可节约不少的营业税。

[案例5﹣2]

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以便在北京市场上推销商品,它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

2011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

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实际上,该展览公司收到的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要付给展览馆做租金,但缴纳营业税时,租金100万元不能减扣。

另外,展览馆收到100万元租金后,仍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万元。

如果分解营业额,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该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纳租金和中介费,也就是展览公司收取100万元、展览馆收取100万元。

分解以后,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就变为:

100×5%=5﹙万元﹚

通过筹划,展览公司的税负减轻5万元。

[案例5﹣3]

某单位建造一栋大楼,将工程承包给一家A公司,工程承包价为600万元。

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筑单位购买,铝合金钢窗的材料总价款为400万元。

如果工程所需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方可以利用自己对于建材市场长期采购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材料,因而材料总价款将变为300万元。

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工程承包金额与材料费合计为1000万元,A公司的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额为33万元﹙=1000×3.3%﹚

在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总承包金额变为900万元,则A公司的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额为29.7万元﹙=900×3.3%﹚

这样一来,A公司少缴纳营业税3.3万元。

[案例5﹣4]

某建筑安装公司A中标一项宾馆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600万元。

其中,电梯价款为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为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为2340万元。

如果A公司与这家宾馆签订的土建及内外装修合同中包括所有的业务,则A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为85.8万元﹙=2600×3.3%﹚

如果A公司仅与这家宾馆签订了土建及内外装修共计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公司仅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款77.22万元﹙=2340×3.3%∩﹚,共节税8.58万元。

[案例6﹣2]

深圳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

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了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

这样,企业在开办初期将面临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

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自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的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个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

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

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与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抵扣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

在前四年里,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15%+300×25%﹚、200万元﹙=1000×15%+200×25%﹚、175万元﹙=1000×1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同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

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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