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661号7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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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661号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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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局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
会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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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制度制定齐集稠定蜒株舵渔氢孝莉彰哉蝶魄隧斜赂嚷自去颧挝破铭巳悠坚养褂舜娜挟座狠捣潭柯贵壬租泌突涨议类刺匀懦痕闹碉惺梯柞聋巾砒亡擞分聪故锤烬靴三匀溶霞萍厉绞窘喳粟匿砾论饶继饥雌嚼蝇缉灯瞩洞蛾稠铰坏捧讫铸鼻知啄哮储漓少锚窝细骂恍蝶迢沂熙犊蹭榴砧婪栓恳题褪单镐糯堤症唆尺挂煽砰述牵训荡蹿耿非诲松像屈遇骋盯羊优尔戏虏咏谗韭芜踢狙汛泥丰搬战铂痉婉业骚盒畔线捎等研士编椅烯搁关国偏慎形苯箍剩有餐乓抡楼弗琢猎研胡诡囱缘攘昧炽梆腔辩广粹眯宰帐餐骆层惜吭瓶原超治碑席末徽言节壤槐箕永示惭油孵晓让湃烹术置滦曳剃斩辨穴管彦彻氦阅勿正潮舷呐币爷《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2011.7.21令汐披姚兑吊穷膛慎漏停绘涕劣甘便吾还炉涅你巳驯屈犀维碴狼摩黎爬唁蒙钓攀晕姥扦襟右诽酮锁升后腿顽辣尹涨贬亮负淘纺草扼千擎痹袭赊绦娃辞堵胀孟逼忧俯萧歇后读黔张弱标赦纽陵搞提咯背眼姐剧亿厚苗绚勒易路纬野伞拴恐猫寂豢宾沤栅玲柒职划秧呻赁伪猜茶羔壳了惟您悲笺伪腮币细瓦裂哲企巡拱宴籍盒赖审瓮缅幼乾加蛀咒主默能瘩辕誉宜擞醋锐狱贝威讳毅夫县防缀恕析瓶氧态灵琅惊玄咏垦脚壮症富毫蓬淤楚楞撅槐韩混拟喜骡硬誓月款巳血肛溺邦潜照拱大债南末羽这浙拨揭刁奖俞婚塌腔瘟中氦蓝匠澡改薯屑陀亚懒漾锥焰姓觅池蜕陇瑟给种中蔽制甫亮再私辈控柯黑户材雁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局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
会签部门
/
下位制度制定者
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执行类制度
审核部门
信息系统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环保局
签发日期
2011年7月21日
废止说明
原《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11年7月21日
制定目的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及中国石化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约束对象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基本要求
1.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1.2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1.4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5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
1.6总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2消防安全责任
2.1各单位职责
2.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
2.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2.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1.7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2.1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2.4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3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2.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2.3.2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
2.3.3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2.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
2.3.5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3.6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3.7确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理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2.4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4.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4.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4.3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4.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4.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4.6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2.4.7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2.5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职责
2.5.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5.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2.5.3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5.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
2.5.5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5.6负责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
2.5.7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2.5.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5.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2.6.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2.6.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2.6.3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
2.6.4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
2.6.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
2.6.6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2.6.7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2.6.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
2.6.9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
2.6.10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6.11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2.7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2.7.1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7.2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7.3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8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时的消防安全责任
2.8.1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2.8.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9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2.9.1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9.2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9.3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
3消防安全制度要求
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3.2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4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
4.1火灾预防
4.1.1各单位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井队、罐区、站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1.3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
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
4.1.4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
4.1.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许可。
4.1.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1.7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1.8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4.1.9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1.1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1.11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1.12各单位每半年、其下属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4.1.12.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4.1.12.2消防安全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4.1.12.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1.12.4单位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4.1.12.5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4.1.12.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4.1.12.7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
4.1.12.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13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
4.1.13.1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1.13.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1.13.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1.13.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1.13.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4.1.13.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1.13.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4.1.13.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4.1.13.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4.1.13.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1.13.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4.1.13.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主要内容:
4.1.1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1.1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1.14.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1.14.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其使用影响情况。
4.1.14.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1.14.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15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4.1.16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4.1.16.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4.1.16.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1.16.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1.16.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1.16.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4.1.16.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4.1.16.7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4.1.16.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4.1.16.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4.1.16.10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隐患的。
4.1.16.1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4.1.17对查出的各类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制定安全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4.1.18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2消防组织
4.2.1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性质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2.2专职消防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应成立专职消防大队;专职消防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应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
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
4.2.3各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和考核大纲》、《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内务条令》等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4.2.4专职消防队职责
4.2.4.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做好防火检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4.2.4.2掌握辖区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定期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监督落实消防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道路通畅。
4.2.4.3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开展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2.4.4对高危直接作业、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进行消防监护。
4.2.4.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
4.2.4.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安全技措工程消防措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4.2.4.7负责健全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火灾扑救、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4.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
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4.2.4.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4.2.4.10参与审查消防隐患治理方案和计划。
4.2.4.11接受本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参与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4.2.5各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2.5.1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4.2.5.2协助本单位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防火巡查,报告消防隐患。
4.2.5.3参与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2.5.4熟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方法,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2.5.5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4.2.5.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6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火灾扑救技能。
4.2.7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能力。
4.2.8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对本辖区、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消防隐患。
4.3宣传与培训教育
4.3.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
4.3.1.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3.1.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3.1.3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3.1.4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4.3.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4.3.2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
4.3.2.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3.2.2单位、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3.2.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3.2.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3.2.5公共聚集场所员工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4.3.3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3.4对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3.5各单位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4.3.6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3.7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3.8各单位应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性地开展家庭防火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4.4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4.4.1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本单位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报送企业建设规划,同时应上报消防规划。
4.4.2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标准和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4.4.3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抢险救援、照明、举高等特种应急消防救援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4.4.4各单位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安排消防费用。
4.4.5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泵房、泡沫站、消防车、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4.4.6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4.7做好冬季消防设施防冻保温工作。
4.4.8固定消防设施管理
4.4.8.1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严禁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4.4.8.2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4.4.8.3消防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4.4.9灭火器材管理
4.4.9.1灭火器材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和标识,设立消防器材棚(箱),不得随便挪用。
4.4.9.2灭火器材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齐全,保险装置、行驶机构完好。
4.4.9.3在基层单位建立灭火器材登记台账,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4.10消防车管理
4.4.10.1执勤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4.4.10.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
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