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042314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2.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个重要司法观点Word文档格式.docx

4、协议约定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盐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何对协议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

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

5、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

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行使债权。

而实际债务人关于受让人行使债权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

企业法人即非金融机构,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

而且企业以打包的形式受让不良债权,根据国家关于处置不良金融债权的相关政策,其所支付的对价远低于所购买的不良金融债权。

因此,企业在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后,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人民法院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6、企业债务方式整体兼并的债务承接

重庆索特(集团)邮箱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县国营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国办发明电(1994)12号文件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

因此,一般而言,无中央投资的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兼并,应经地市级政府审批。

(二)尽管《兼并合同书》不具备约定的公证这一形式生效要件,但当事人已通过实际履行认可该合同的效力,故未经公证并不影响兼并合同的效力。

(三)由于被兼并方系本案借款人,其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注销,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有用以偿债的可期待财产,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兼并方以承接债务方式整体兼并忠县盐厂,兼并协议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其与被兼并方虽名为不同法人主体但实为同一民事主体,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债务人通过债务承担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在债务承担协议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不应支持。

8、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

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对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在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的情况下,股权的价值当然为负值,对零价格收购而言,评估资产或评估股权价值并无实质的差异。

公司的出资人在不能证明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系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出资人收回该部分债权,属于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外所负债务首先应以其自有财产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出资人应就其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对“逾期利息”的理解

黑龙江天马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设定表现了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担因违约逾期还贷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性质。

10、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

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与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电业局、岳阳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的争议长达十余年,其背景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讼争当事人的行为表面是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

因此,在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时,既要依据相应的民事法律,又要尊重历史,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该规定,无论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均应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导致转让无效。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规定未将债务人的同意作为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11、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

为追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为追回贷款提起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即使当事人尚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在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后,亦应当依照约定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

12、银行转帐进帐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帐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四川华海实业公司与成都市南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有转帐进帐单为证。

但是,银行转帐进帐单反映的仅是特定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的付、收款关系,具有相对性,只能证明上述款项进入了收款人帐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二、债务人承诺承接债务的《债务转移协议》订立之时,债务人并未主张此前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的转帐款项系用于偿还部分欠款从而对债务总额提出异议,此后债权人多次催收时,债务人亦未就此提出过异议,而且,债务人不能提供上述款项系代其还款的直接证据。

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的转账款项为债务人的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

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加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14、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

抚州东临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不同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浮动幅度,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出该幅度随意制定贷款利率。

15、债权人的撤销权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债务人将其价值13000万元的资产与他人价值约2787.88万元的资产相置换,该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以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与他人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应当依法撤销。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长城铝业公司主张过权利,取决于2005年10月22日河南工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布的债权转让和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是否公告了本案争议债权。

首先,关于贷款行名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其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并属于法人内部行为,最终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其次,关于保证方式问题。

仅以公告中两个保证人名称的排列方式不能推定其为连带共同保证。

再次,关于币种问题。

长城铝业公司对提供担保的事实及保证数额并无异议,也承认其未履行保证责任,而河南工行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在《河南商报》发布联合公告的行为,是积极追讨欠款的措施。

长城铝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为长城鑫旺公司在河南工行营业部或紫荆工行提供有其他借款的担保。

二、根据本院法函〔2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日开始计算。

17、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但企业间因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18、属于一级法人的银行是支行分行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支行分行的债权

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哈尔滨技师学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一级法人,支行分行都是根据法人授权来经营的。

黑龙江分行作为中山支行、安埠办事处的上级机构,可以处分中山银行、安埠办事处的债权,有权将其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是合法债权人。

香坊区经贸局向自行车公司下发了《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改制的批复》,巳批准商业学校兼并原自行车公司。

哈市社保局对商业学校与自行车公司的兼并协议是知悉且同意的。

上诉人商业学校关于兼并协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主管部门批准而没有生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原自行车公司虽然是本案原始的借款人,但已被商业学校兼并,而商业学校已与其他学校共同组建技师学院,在商业学校没有注销的情况下,长城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作为兼并方的商业学校和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是以商业学校为依托组建的,在技师学院没有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情况下,商业学校可以对技师学院的法律文书予以签收,商业学校在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的签字应视为对技师学院的合法送达。

19、企业转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是否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是认定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且双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款发放与否的事实,从证明效力上看,此时一方当事人作出的签字、盖章等确认行为应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间接书证。

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多供销社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转为公司制企业,转制时往往伴随着人、财、物混同的情况,主体难以区分,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

对于涉及这类情况的案件,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判断转制前后的主体是否存在混同、财产是否具有承接关系及承接过程中是否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综合全案事实以认定是否应由转制前后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0、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肇庆风华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肇工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对于借款人提起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原判还款期限过短,希望法院考虑其财务现状,适当延长其还款期限的案件。

尽管借款人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正面临着财务危机以及其积极还款的诚意。

上述证据材料确实反映了该企业目前正处的困境,表明其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延长还款期限并非无限期延长。

事实上,从借款到期日至二审审理已有一段期间,二审期间,法庭考虑其所面临的困境,又给予其一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已经得到延长。

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偿还全部借款。

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何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也应是在执行中考虑的问题。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1、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22、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效力问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信达兰州办关于《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仅为一份意向性草签协议且未经过信达总公司批准,没有发生分裂效力的上诉主张,因与事实和其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3、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的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因同方建设与迪佛房产为共同债务人,故原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债务加入人。

24、对公司是否具有人民币贷款经营权的认定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口市房地产总公司、海口钟诚房地产开发中心、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许可证均载明其具有人民币和外币信托业务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业务,该企业法人依法具有人民币的贷款经营权,其与债务人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应为有效。

债权人以非直接债务主体多次承诺对债务本利和以其有关资产为作抵押、担保或者偿还其关联公司所欠中创公司的债务为由,主张该非直接债务主体应当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债权人据以主张的有关证据上所载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签订时间、债务金额等主要内容均无法证明与此债务系同一笔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其基于上述承诺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5、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出资性质的认定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对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公司的全体股东予以确认,并同时确认该股东超出认缴出资的部分作为公司对该股东的负债,在公司和股东均未提供双方对超出出资部分进行了实质性处理证据的情况下,即股东并未因此获得相应的股权,应当认定公司对股东股东超出投资部分财产的取得、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导致股东对外偿债能力的相应降低,有义务在占有该部分资产的范围内就股东所负还款义务及赔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6、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对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宝鸡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本案系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债权人如认为该置换系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其债权实现,可以在资产置换之初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

亦可在资产置换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资产置换行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其要求接收财产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即使资产置换行为因涉及国有资产,需经地方政府的协调或批准同意,但上述政府行为应当认为是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是对国有资产的调整划转,不影响资产置换的民事行为性质。

27、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长春华兴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办公室债务纠纷案

为解决引松入长过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

该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其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28、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内容,仅有电汇凭证,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能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管辖。

29、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玉河建材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墨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借款合同中,如果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借方对该损失有过错的,应相应地减轻贷方的赔偿责任。

二、在贷方违约时,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否则法院不应支持。

三、贷方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方签收,也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方送达的,不能认定贷方向借方进行了催收,也不能据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同样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出具体还款内容承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30、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贷款的事实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

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蒋琼以及绵阳市金海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检察机关在侦查涉嫌与本案贷款有关的刑事案件期间,还追回了蒋琼购买的车辆、房产、首饰等物品,共计折价2214906.9元。

因(2004)藏刑终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及本案原审判决均未确认将上述物品发还农行康昂支行,故对西域公司上诉提出应以上述物品折价款抵扣贷款本金的上诉理由法院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