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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部分太阳能产业重要客户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公司对该部分挂账时间较长、收回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全额坏账准备。

此外,公司对部分供应商的预付款项因供应商经营困难,后续供货难度较大,本期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根据供应商实际情况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科目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准备

l

应收账款

104234104.73

2

其他应收款

104834254.58

37739939.39

合计

209068359.31

141974044.12

(二)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公司太阳能产能利用率严重不足。

公司根据太阳能产业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相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后,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具休情况如下:

账面净值

太阳能产业固定资产

193750731.18

太阳能产业在建工程

66436003.65

10875493.13

1150901022.63

204626224.31

三、横店东磁本次太阳能产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太阳能产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2012年净利润34660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约34660万元。

启发思考问题

1、了解企业哪些项目可以计提减值。

2、请结合该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考察企业在2013年度太阳能产业的经营状况。

3、为什么企业对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的处理集中在2012年进行?

大规模的减值准备会对近期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带来哪些影响?

4、如何看待该公司的资产质量?

5、请考察其他太阳能企业的财务状况,比较一下该公司的竞争优势。

6、关注该公司2013年以后有关资产和企业业绩的变化情况。

案例二

从处罚决定看企业利润质量——新大地2013

2013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1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相关内容为(摘自中国证监会【201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存在重大遗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新大地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1521.0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6.13%

(1)新大地2011年财务账册多记向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多多超市)、平远县农业局、梅州市林业局、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致君药业有限公司、平远县飞龙实业有限公司飞龙超市(以下简称飞龙超市)、平远县林业局、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远金利)、平远县财政局等9家客户的商品销售,共计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2246928.38元,虚增营业成本1169434.58元,虚增利润总额1077493.8元。

(2)新大地2011年财务账册多记向梅州市梅江区风火综合商行、平远县健记土特产(以下简称健记土特产)、平远县通汇自选商场(以下简称通汇自选商场)、五华县春阵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县城总经销等4家客户的商品销售,多记部分的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新大地或其控制使用的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共计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850544.3元,虚增营业成本529016.74元,虚增利润总额321527.56元。

(3)新大地利用黄运江向吴某平的借款,及其子黄某斌获得的贷款资金,从出借方账户直接转入新大地账户,或经新大地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至客户,并最终转入新大地,新大地据此确认销售回款917.94万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8001161.81元,虚增营业成本3828530.1元,虚增利润总额4172631.71元。

(4)2011年6月,新大地转款135.2万元至其他账户,其中部分资金再转入新大地控制使用的平远县源源农副产品销售部(以下简称源源农副)账户,随即分别转款至梅塘西路宏德建材经营部等5家单位,该5家单位于收款当日转出等额资金至新大地;

12月,新大地转款40万元至新大地控制使用的账户,其中23.44万元再转入梅州市九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贸易),九州贸易于收款当日转出等额资金至新大地;

12月,新大地向其董事黄鲜露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入资金200l00元,黄鲜露于当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嘉阳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嘉阳贸易)转账200050元(另付转账手续费50元),嘉阳贸易于收款当日转款20万元至新大地。

上述最终划回新大地账户的资金被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1170541.4元,虚增营业成本524813.19元,虚增利润总额645728.21元。

(5)2011年11月,新大地将五华县财政局应拨付其的政府补贴款100万元,经新大地控制使用的梅州维运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运新农业,原名新大地油茶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款45万元至九州贸易,九州贸易于收款当日转出等额资金至新大地,新大地据此确认销售回款,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387584.53元,虚增营业成本123204.7元,虚增利润总额264379.83元。

(6)2011年12月,凌梅兰向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久丰)转让新大地股份应收的股权转让款300万元,经新大地控制使用的梅州志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志联)账户,分别转款30万元、23.19万元和20.44万元至梅州市梅江区伟梅商行、梅州市鸿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嘉阳贸易,以上3家公司于收款当日转出等额资金至新大地。

新大地据此确认销售回款,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646920.66元,虚增营业成本341016.8元,虚增利润总额305903.86元。

(7)2011年,由新大地提供资金,经新大地的关联方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以下简称曼陀神露)、梅州志联账户等最终回到新大地,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3920221.5元,虚增营业成本2383143.75元,虚增利润总额1537077.75元。

(8)2011年3月至5月、11月、12月,2012年6月,由新大地提供资金,经梅州志联、新大地关联方梅州市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三鑫)、源源农副账户转款至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之基)账户,再转入新大地;

此外以康之基名义向新大地存入现金,以上共转入或存入新大地资金2919500元,由新大地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2342035.4元,虚增营业成本1643835.32元,虚增利润总额698200.08元。

(9)2011年3月,新大地从维运新农业账户转出资金,经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顺农工贸)转入新大地;

4月、5月和10月,新大地将其自有资金及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拨付其的资金,通过维运新农业、梅州志联、梅州三蠢、源源农副等账户,经维顺农工贸转入新大地;

12月,新大地将来源于黄运江向吴某早的借款资金,经维顺农工贸转入新大地。

以上共转入新大地资金3225840元,新大地据此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2827970.59元,虚增营业成本1793117.77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852.82元。

(10)2011年11月、12月,新大地以采购货物、支付劳务费名义向其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之后全额或部分取出,同时从源源农副等其他账户(资金最终来源为新大地获取的财政补贴款,黄运江、凌梅兰及其子黄某斌的借款或新大地股权转让款)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78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入新大地银行账户。

共有14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9112794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7996270.6元,虚增营业成才4979457.29元,虚增利润总额3016813.31元。

(11)2011年2月、6月至8月,新大地将获取的财政补贴款等多项资金,转入新大地控制使用的账户后,以采购货物,支付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52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557495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2260328.3元,虚增营业成本1425691.55元,虚增利润总额834636.75元。

(12)2011年1月至6月、9月、11月、12月,新大地获取的财政补贴款等多项资金,转入梅州三鑫、梅州志联银行账户后,再转入源源农副账户或新大地关联方凌某平、黄某燕等个人账户后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29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直接存入新大地。

共有19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10150723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8909015.58元,虚增营业成本5268758.14元,虚增利润总额3640257.45元。

上述第

(1)项至(12)项存在重复计算的虚增营业收入6150129.86元、虚增营业成本3811340.55元、虚增利润总额2338789.31元,在合并计算时已予以剔除。

二、新大地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289.15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0.89%

(1)新大地2010年财务账册多记向喜多多超市、平远县农业局、梅州市林业局、飞龙超市、平远金利和平远县财政局等6家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1297533.83元,虚增营业成本625420.2元,虚增利润总额672113.63元。

(2)新大地2010年财务账册多记向健记土特产、通汇自选商场2家客户的商品销售,多记部分的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新大地的关联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账户和凌某平账户,共计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55574.18元,虚增营业成本29180.21元,虚增利润总额26393.97元。

(3)2010年5月、8月、11月,新大地关联方陈某、梅州三鑫转款至新大地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随即分别转款11万元、8.2万元和19.9万元至新大地账户,新大地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344792.45元,虚增营业成本206768.91元,虚增利润总额138023.54元。

(4)2010年6月,新大地经其他账户转款至其控制使用的平远县绿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农业)账户、梅州绿康账户,最终从曼陀神露转款25万元回到新大地;

2010年,新大地关联方凌某平和梅州市鸿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装饰)分6次转款合计644787元至曼陀神露,曼陀神露随即转入新大地,合计转入651947元。

新大地将以上收到的资金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791882.86元,虚增营业成本393847.8元,虚增利润总额398035.06元。

(5)2010年3月至12月,新大地从凌梅兰、凌某平个人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63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入新大地。

共有16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557900元,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2251792.90元,虚增营业成本1491888.25元,虚增利润总额759904.65元。

(6)2010年6月至11月,新大地自有资金、新大地获取的专项资金或鸿达装饰账户的资金,通过往来款等名义转出至平远县二轻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远二轻建)、梅州三鑫账户,再经绿丰农业、梅州绿康账户多次转账并取现后,以客户名义存入新大地。

共有15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919000元,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2573223.65元,虚增营业成本1509565.34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658.31元。

上述第

(1)项至第(6)项存在重复计算的虚增营业收入320748.49元、虚增营业成本154075.59元、虚增利润总额166672.90元,在合并计算时已予以剔除。

三、新大地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51.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87%

(1)新大地2009年财务账册多记向喜多多超市、梅州市林业局、平远金利和平远县财政局等4家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2009年营业收入405310.92元,虚增营业成本194131.97元,虚增利润总额211178.95元。

(2)2009年5月,鸿达装饰及梅州三鑫账户转款至梅州绿康,5月、6月、7月梅州绿康分别向新大地转款2.2万元、15.93万元、5.3万元,新大地确认为销售回款,虚增2009年营业收入207345.12元,虚增营业成本76713.01元,虚增利润总额130632.11元。

(3)新大地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及曼陀神露虚增2009年营业收入2929538.99元,虚增营业成木952265.95元,虚增利润总额1977273.04元。

(4)2008年,新大地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约定分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新大地将已支付的2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记录为预付账款,少计2009年管理费用20万元,多计预付账款20万元。

四、新大地2009年至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

新大地2009年至2011年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划款至平远二轻建,由此形成在建工程,并最终计入固定资产项下,而平远二轻建并未为其实施工程建造,由此,新大地2009年虚增固定资产227.68万元,2010年虚增固定资产648.73万元,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264.5万元。

五、新大地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由于曼陀神露及其经营者与新大地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秦大地可能或已经为曼陀神露及其经营者提供了利益倾斜,新大地报告期前十大客户之一的曼陀神露为新大地的关联方。

2009年至2011年,新大地与曼陀神露交易金额分别为19.89万元、122.13万元和104.31万元。

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均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披露。

(2)鸿达装饰法定代表人黄某光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新大地监事,且黄某光是黄运江的弟弟,鸿达装饰为新大地的关联方。

2009年新大地与鸿达装饰交易金额为23.41万元。

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披露。

(3)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系凌洪之妻,凌洪系凌梅兰的哥哥,凌洪于2009年至2010年10月任新大地监事,2010午10月任新大地财务总监,梅州绿康为新大地的关联方。

2009年、2010年新大地与梅州绿康交易金额分别为38.86万元和93.00万元。

1、本案例中涉及哪些财务造假手段,有什么共同点?

2、上述造假对企业的利润质量有何影响?

3、利润质量恶化有哪些表现?

案例三

利润大增,现金不足

常林股份2003年半年报显示,该公司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197.44万元,同比增长54.77%;

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2380.94万元,同比增长67.02%;

实现净利润10589.72万元,同比增长508.53%。

该公司所属工程机械行业,受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大、城镇化建设及西部大开发战略加速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等的影响,其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了大幅增长。

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看,装载机收入达到49419.76万元,占61.63%,毛利率约为15.68%;

挖掘机结构件收入约为14785.2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8.44%,毛利率为7.78%。

毛利率与其他行业相比并不算高,因此该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销售额的增加。

但从财务报告分析,其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10元,远低于每股收益0.321元。

且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由年初的11338.11万元增至报告期末的17375.08万元,增幅达到53.24%。

另外,公司投资收益达到7285.37万元,占上半年净利润的68.8%,该项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6014.98万元,是今年中期业绩提升的重要原因。

但据公司半年报,其持股40%的参股公司常州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权益增加带来的投资收益为7516.16万元,是其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

对于该笔收入的确认方式为权益法。

另据公司报表,常州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度占常林股份的18.24%。

此外,该公司的库存主要是产成品,上年中期为16944.64万元,2003年中期增至23615.69万元,这部分产品的销售情况将直接影响售后的业绩。

1、如何评价该公司2003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

导致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每股收益的原因是什么?

2、判断该公司的盈利模式。

是否实际与报表一致?

3、为什么说该公司库存产品的增加将会直接影响售后的业绩?

怎样影响?

4、作为公司的一员,您认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投资收益是否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案例四

关联方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亚星化学

中国证监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眼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书认定的亚星化学存在的违法事实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

2007年6月,亚星集团安排其特有91%股份的潍坊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热电),通过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分别向青岛吉永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韧)两家公司提供200万元和800万元,由这两家公司以该借款出资成立了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廊桥)。

除该两笔借款外,第二热电与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无任何经济往来。

截至调查结束,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尚未向第二热电归还上述借款,也从未接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向第二热电支付过借款利息。

上海廊桥成立后至调查结束,先后有过3名财务人员,其中有2人是亚星集团向上海廊桥派驻的,工资一直由亚星集团发放;

上海廊桥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驻潍坊的分支机构分别开有一个账户,亚星集团保管着上海廊桥的财务专用章,上海廊桥在潍坊的银行业务都由亚星集团的财务人员办理;

除与亚星集团、亚星化学及亚星化学的子公司潍坊亚星湖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湖石)存在销售、采购业务往来外,上海廊桥对外基本无经营业务发生;

上海廊桥自成立后未向青岛吉永昌、上海宝韧进行过利润分配。

2010年11月,上海廊桥在办理年度工商年检时无法与原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2011年5月,经亚星集团领导研究决定,找到一位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的人员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年审。

亚星化学、亚星集团及上海廊桥提供给调查组的书面说明承认,从上海廊桥的人员及业务等各方面情况看,上海廊桥由亚星集团控制,系亚星集团和亚星化学的关联方。

亚星化学在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将上海廊桥作为关联方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09-2010年,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存在大量的业务往来,主要是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氯化聚乙烯(CPE),从上海廊桥采购聚乙烯(PE);

2011年度,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之间产品购销业务发生较少。

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按照所涉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期间,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往来余额如下:

2009年1-6月,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之间产品购销往来发生额为0元。

2009年1-12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367041966.77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29371581.19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

应收票据96130555.81元,预付账款143352436.80元,应付票据212600000.00元,预收账款10159524.90元。

2010年1-6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99478461.54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为0元。

截至2010年6月30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

应收账款10049959.77元,应收票据6031702.60元,预付账款186084158.41元,应付票据57000000.00元。

2010年1-12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100339145.30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60106666.67元。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

应收账款3764095.07元,预付账款27161750.60元,应付票据57000000.00元。

2011年1-6月,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销售产品为0元,自上海廊桥采购产品6398717.95元。

截至2011年6月30日,亚星化学对上海廊桥往来科目余额为:

应收账款12477595.07元,预付账款27161750.60元。

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以及第10.2.11条关于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应当接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10.2.4条的规定,经测算,亚星化学与上海廊桥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在多个时点达到了临时披露要求,但是,亚星化学末按规定及时披露这些关联交易事项。

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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