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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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和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领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2009年10月2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41号
3许可条件
4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查验检疫手腕。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掉队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要求
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居处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路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单独或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路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饲料粉碎机械(具体产品见表)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表4.1.1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1
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
9F系列、9FQ系列、9FZ系列、9FJ系列、SFSP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劲锤式
立式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
配套功率>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2
饲草粉碎机
铡草粉碎式
9ZF系列、9ZR系列、9F系列、9R系列等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铡草揉搓式
粉碎式
揉搓式
3
铡草机
筒式
93ZP系列、93ZT系列、9Z系列等
生产率≤h
h<生产率<h
生产率≥h
盘式
4
青饲料切碎机
刀盘式
93QS系列等
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滚筒式
简易刀式
93QS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5
组合机
碾米粉碎式
6NF系列、9FN系列、9H系列、9FH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粉碎混合式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F系列等
生产率≤h
h<生产率<h
生产率≥h
说明:
1、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的饲料能全部通过φ0.42mm筛孔(相当于40目筛)的粉碎机。
2、具有粉碎、揉搓功能的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申请单元。
例如:
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
3、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械。
例如:
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的“饲料搅拌机组”或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的机组等。
对组合机内含有的非饲料粉碎机械部分(例如组合米机中的碾米机和饲料搅拌机组中的混合机)不审查。
如果企业所生产的组合机所配装的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已获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
4、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未包括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产品系列表示方法。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全许办[2009]4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中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不是具有取证条件。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在网上可阅读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工作标准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刻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数材料的时刻为准,现在刻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惩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踊跃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依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同意评审的预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依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
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类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类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查验手腕、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
---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查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份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成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查验手腕、生产技术或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
4.3.3补领证书(见表)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期满换证(见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第一次申请的要求从头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按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4.3.6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再也不从事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3份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4*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3、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查验手腕、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其中1套原件,2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1)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3)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8*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份
原件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4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1套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有此证明。
7*
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应有此证明。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识别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第一次申请的要求从头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3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3套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注: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有此证明性材料。
6*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3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表4.3.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申请注销的原因
2份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份
复印件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许可证
2套
其中1套原件,2套复印件
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5*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2份
原件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行政许可收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一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新办(见表)
申请人第一次申请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类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类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申请人生产条件、查验手腕、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
---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查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份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取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成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5.1.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查验手腕、生产技术或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
5.1.3补领证书(见表)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期满换证(见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居处、生产地、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第一次申请的要求从头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按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再也不从事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新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网上填报系统打印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与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2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份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