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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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接入行,

利用ECD阪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释义

(一)本协议中对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本协议中乙方内部系统是指由乙方建设、运营并管理的,用于乙方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信息系统,该等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现金管理系统、核心账务系统、商业汇票交易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

(三、本协议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的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

第三条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ECDS并以ECD肿记录为准。

甲方可按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

息。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向乙方提交《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盖有甲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的名称应以其在乙方内部系统中所开立的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户名为准。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符合乙方要求的业务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和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符合乙方要求的业务变更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

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ECDS、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

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

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由甲方在乙方系统中自行设置。

如甲方欲更改操作人员及其操作权限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后方能予以更改。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

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内部系统收到甲方操作指令时间为准。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ECDS并将从ECDS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甲方。

(七)乙方应及时将所收到的甲方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

通知方式为:

乙方将通知信息存放于乙方系统,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查询获知相关通知信息。

乙方对甲方通知的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将通知信息存放于乙方内部系统为准。

乙方将通知信息存放与乙方内部系统即视为乙方已完成该等通知义务

(八)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拒付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甲方如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持票人的合理的提示付款请求。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

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未按前述第1点规定作出应答的,即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本条第1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可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表示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本条第1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可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表示并代理签章。

上述甲方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收付款账户。

第九条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

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条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背书转让申请的回复;

(三)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申请。

(四)本服务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授权乙方办理的其他业务。

甲方通过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进行相关设置完成上述对乙方的授权。

第十一条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查询。

乙方仅负责转发ECDS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ECDS勺记录相符,乙方对ECDS己录信息的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可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费用,包括服务管理费、报文手续费等,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工作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五)甲方使用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遵守乙方相关制度规定。

(六)甲方实施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所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行为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七)甲方确保向乙方递交的有关申请开通电子银行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准确性。

(八)甲方承担其向乙方内部系统所发送的操作指令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在内部系统中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进行配置。

该配置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预约处理、业务信息输入模式与处理规则、资金清算方式、信息通知方式等;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上述配置进行修改;乙方应对上述功能配置对甲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二)乙方应执行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所发送的符合乙方规定的操作指令;甲方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付款方的,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实时扣划业务清算资金的电子商业汇票签收指令后,对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收付款账户进行资金预扣;若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乙方有权拒绝向ECDS专发甲方业务操作指令,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专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四)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存在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五)因不可抗力、ECDS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因乙方的过失、过错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八)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包括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义务。

(九)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十)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用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收付款账户的申请:

1、甲方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保证人的电子商业汇票尚未结清的;

2、在尚未结清的电子商业汇票中处于乙方前手位置的;

3、甲方项下有处于待签收状态电子商业汇票的;

4、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中负有赎回义务的,即未逾赎回截止日的;

5、甲方正处于被追索状态的;

上述乙方销户限制情形所涉及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与相关操作均以电子商业汇票制度中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暂停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二)解除协议;

(三)要求损害赔偿;

(四)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持相关证明向人民银行申请单笔或批量票据信息证明,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十八条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

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也不影响甲乙双发所签订的其他电子票据业务合作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条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米取补救措施;

(二)因ECDS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ECDS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解除;

(二)双方均有权依第十六条约定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解除。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解除或乙方暂停、中止、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

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产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业务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已详细阅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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