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苏碳融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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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苏碳融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苏碳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服务水平,加大对绿色涉农、绿色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据《人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推广“苏碳融”绿色金融产品的通知》(上银办〔2021〕175号)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碳融”贷款是针对绿色涉农、绿色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设计开发对接再贷款政策,筛选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与企业碳账户挂钩的普惠型绿色金融产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苏碳融”贷款对象为绿色涉农企业和绿色民营小微企业,从“上海央行资金重点支持绿色企业名录库”中筛选出符合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
第四条“苏碳融”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等。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经营地点在赣榆区境内,且注册登记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
(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评级达到BBB级及以上,其法定代表人夫妇、主要股东夫妇(占股10%以上,下同)、实际控制人夫妇信誉良好,无不良品行、无不良资信、无过度融资。
(四)企业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近两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个人经营性、其他贷款逾期累计不超过3次,消费类贷款逾期累计不超过3次,贷记卡逾期累计不超过6次,各类逾期每次不超过30天),未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本行黑名单、灰名单;
(五)必须在“上海央行资金重点支持绿色企业名录库”;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短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消费,不得投入股市及证券市场,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发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