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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反洗钱知识考试题库

(共410题)

判断题(163题)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对)

2、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对)

3、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对)

4、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错)

5、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对)

6、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

7、 客户由他人代理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可以不对代理人审核。

(错)

8、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错)

9、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对)

11、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对)

12、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

1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

14、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错)

15、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对)

16、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错)

17、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对)

18、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对)

2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

2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错)

22、中国人民银行市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错)

23、反洗钱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对)

24、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对)

2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对)

26、实施现场调查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对)

27、反洗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对)

28、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反洗钱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对)

29、反洗钱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对)

30、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调查人员不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错)

31、在反洗钱调查中,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对)

32、经调查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错)

33、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错)

34、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

(对)

35、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不适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36、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对。

3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38、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

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3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40、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41、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的反洗钱信息。

42、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的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43、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的反洗钱信息。

44、金融机构应按月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的反洗钱信息。

45、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年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46、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的反洗钱信息。

47、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48、金融机构应自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4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50、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51、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5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53、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54、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5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5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经行长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

5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5

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5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6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

6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6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6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64、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结束后,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6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总结。

66、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7、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68、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6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

70、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罚等。

71、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72、反洗钱现场检查组组长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73、反洗钱现场检查组检查人员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74、反洗钱现场检查组主查人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75、人民银行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

76、人民银行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7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被查单位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立案。

78、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指定管辖。

79、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8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81、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82、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并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

性负责。

83、反洗钱现场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84、反洗钱现场检查组应按检查时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

85、反洗钱现场检查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前一天告知被查单位。

86、反洗钱现场检查取证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87、现场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检查组长审核。

88、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制作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89、被查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90、反洗钱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1、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罚意见。

92、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93、人民银行上级行不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

94、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95、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7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96、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反洗钱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97、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98、《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100、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贷款业务的机构。

101、 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可作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实名证件。

10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

103、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104、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身份证件。

105、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

106、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107、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

108、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临时身份证不能作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实名证件。

109、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户口簿可作为为实名证件。

110、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到香港、澳门旅行,旅行证件可作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实名证件。

111、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11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使用实名。

11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由国务院设立的。

(错)

11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

115、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错)

116、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对)

117、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发卡银行报告。

(错)

118、单笔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当日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不包括在内。

(错)

119、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对)

120、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错)

12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22、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123、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口头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4、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对。

125、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对。

126、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经国务院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12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8、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12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30、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3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保管。

13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上级金融机构报告。

13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134、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35、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136、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137、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

138、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39、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0、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1、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

142、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对。

143、金融机构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

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14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错。

145、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14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14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可以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对。

14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对。

149、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不必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150、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51、金融机构接收的境外汇入款,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有任何一项即可。

152、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汇出款的机构所在地名称。

153、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154、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

155、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156、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短期限保存。

157、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158、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

159、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60、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161、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正。

162、金融机构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其报

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163、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单项选择题(134题)

1、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B)。

A.公开B. 保密C.记录D. 销毁

2、 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C)保护。

A.国家B.本单位C.法律D.行政法规

3、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D)情况。

A.统计分析B.大额交易C.可疑交易D.反洗钱工作

4、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A)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反洗钱义务B.法律义务C.金融法规D.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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