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试题A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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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府非税收入就是指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2.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限的计算()

A.以时计算

B.以日计算

C.以周计算

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处分

A.开除

B.撤职

C.降级

4.申请人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内有效

A.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B.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地域

C.全国范围

5.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A.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

A.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A.经本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收取10元以下的费用

B.经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工本费

C.不得收费

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A.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意

B.考试合格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9.《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10.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A.警告

B.责令改正

C.罚款

11.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超出委托机关的权限范围

A.不得

B.可以

C.经批准可以

12.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十四

B.十五

C.十八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年龄满六十周岁、初次违法、违法事实清楚

B.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设立、有固定场所、违法轻微

C.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轻微

14.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

A.依法当场决定罚款二十元以下

B.依法当场决定罚款五十元以下

C.依法当场决定罚款一百元以下

15.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是()

A.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B.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次日起计算

C.自具体行政行为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之日起计算

16.()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A.法律、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17.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该行政机关

B.该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C.该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

18.下列属于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规定的是()

A.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复议期间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

B.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复议期间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证据

C.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证

19.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分为下列两种方式()

A.指定征收和直接征收

B.依法征收和委托征收

C.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20.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统一印(监)制

A.自治区财政部门

B.设区的市财政部门

C.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A.是否依法决策

B.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C.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D.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E.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2.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包括()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收费

E.扶持优惠措施

3.依据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也被视为超时办结的情形包括()

A.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B.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C.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D.在承诺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记大过,18个月

D.降级、撤职,24个月

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包括()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B.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C.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

A.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应当告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D.应当告知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A.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B.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D.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8.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9.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是()

A.陈述权

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D.赔偿请求权

E.参与权

1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情形有()

A.未对当事人进行耐心教育的

B.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C.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1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后果

12.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D.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13.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A.及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检查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当事人财产进行搜查并将搜查到的财产予以变卖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等手段办案

A.书面审查

B.实地调查

C.听证

D.和解

E.调解

16.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是()

A.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D.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E.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17.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包括()

A.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C.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18.股份制企业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A.股东大会

B.股东代表大会

C.监事会

D.董事会

19.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A.具有确定力

B.具有执行力

C.具有拘束力

D.具有强制力

20.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定执收单位包括()

A.国家机关

B.军事机关

C.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四、案例分析题(共18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

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所建9层商服楼,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院,院内原有两栋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981.97平方米,其中:

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

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该两栋楼房所有权原属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两楼占地54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031.60平方米。

1993年4月,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分为土地管理局和规划局)申请翻扩建院内2层楼房。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中央大街108号两栋楼房卖给了汇丰公司,汇丰公司付清了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

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

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在没有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

至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l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1996年8月12日,规划局对汇丰公司作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

一、汇丰公司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5年8月,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1、拆除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建筑的5、6、7、8、9层、拆除部分合计建筑面积为2964平方米。

2、地下l层、地面1、2、3、4层部分予以罚款保留,处罚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罚款192000元。

二、汇丰公司在1994年6月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1、拆除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建筑的8、9层,拆除部分建筑面积为760平方米。

2、对地下1层,地面1、2、3、4、5、6、7层予以罚款保留,处罚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罚款182400元。

处罚决定履行后,汇丰公司可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费用。

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汇丰公司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所建商服楼房,开工依据是原同利公司得到批准的对中央大街108号院内楼房的改建588平方米的建设规划许可。

对中央大街108号临街楼房的翻建没有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

汇丰公司现已建成的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9层楼房,部分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部分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应认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应予处罚。

经规划局批准在同处中央大街位置上的多处建筑均属高层,其高度与汇丰公司所建楼房高度超过12米性质相同。

另有经批准而超高建筑给予罚款保留处理,还有未经批准而超高的建筑至今未作处理,规划局对在中央大街上的违法建筑存在同责不同罚的现象。

规划局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

经勘验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

规划局举证对汇丰公司处罚依据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此规划对中央大街的要求仅限于管理和保护,没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规模、体量和高度作规定。

规划局又举证1996年10月规划文本,其中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的体量、高度的规定,但此规划制定、报审时,汇丰公司楼已建成。

且该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该规划第一百二十条本身就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现查明规划局提交的规划文本至今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是在汇丰公司建楼之后制定,不能作为对汇丰公司处罚的依据。

鉴于汇丰公司建楼系违法建筑,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

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即拆除中央大街临街建筑部分的5、6、7、8、9层,拆除面积2964平方米,罚款192000元;

拆除中央大街院内建筑部分8、9层,拆除面积760平方米,罚款182400元);

二、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

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即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建筑地下1层,地上1、2、3、4层部分予以罚款保留;

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建筑地下1层,地面1、2、3、4、5、6、7层予以罚款保留);

三、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为:

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2支撑柱;

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支撑柱;

第九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第4支撑柱;

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上列所提柱距依哈尔滨市纺织建筑设计院1999年3月18日现场实测汇丰楼七至九层平面图纸和规划局、汇丰公司现场认同立面图为准),对该违章建筑罚款398480元。

上述罚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上述罚款履行后汇丰公司、规划局于一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上诉人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汇丰公司未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地段建成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9层商服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诉人有权对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上诉人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定被上诉人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但从其作出部分拆除部分罚款保留的处罚内容看,上诉人已在事实上认定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诉讼中上诉人称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与其处罚决定自相矛盾,且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规划的要求是:

“在建设中,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该规划中没有关于中央大街建筑物规模、体量和高度的规定。

规划局提供的1996年10月修编后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的体量、高度的具体规定,但该规划尚未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

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

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4分)

1.哈尔滨市规划局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都认可汇丰公司可以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中央大街108号院内楼房进行改建。

这表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此判决。

这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要进行全面审查;

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人民法院都可判决变更。

X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9分)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是因为()

A.本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属于黑龙江省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B.本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的被告是副省级城市的规划主管部门

C.本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作出判决时阐明的理由昭示我们: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要做到合法行政,而且要做到()

A.程序正当

B.诚实守信

C.高效便民

D.权责统一

E.合理行政

3.如果本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属于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因为该案属于()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B.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C.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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