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政设施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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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政设施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文档格式.docx

2.1.5道路零星挖掘,应在三天内修复完毕。

2.2城市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城市道路主要包括城市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2.3城市道路养护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2.3.1城市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3.2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2.3.3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2.4车行道维修养护

2.4.1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

当路面出现裂缝、沉陷、松散、车辙、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维修保养。

(1)弯沉超标、沉陷、裂缝等结构性病害超过30%的,应对基层予以处理。

(2)路面出现车辙的,顶面层修补材料应采用SUP-13玄武岩加聚脂纤维的改性沥青混凝土;

底面层宜采用SUP-20或AC-20沥青混凝土,特殊路段可采用SUP-20加聚脂纤维的改性沥青混凝土。

当车辙大于5cm时,视情可沥青面层与底层一并处理。

(3)一般性病害超过路段面积50%的,应对该路段面层一并处理。

(4)局部结构性病害处理,开挖面积尽可能清除影响范围,基层回填采用C15水泥混凝土,单层回填不宜大于20cm,沥青修复按底、顶二层摊铺。

(5)区域范围内修补相邻板块间距不足2米的,一并修补。

2.4.2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

当路面出现裂缝、坑槽、错台、破损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1)道路板块经常破损的,面层宜采用C30钢筋混凝土补强,局部基层破损严重的,基层一并处理。

(2)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错台,高差小于20mm的,采用压浆调整,恢复平顺。

调整后仍有高差,但错台小于10mm的,可打磨或凿除高出部分,打磨或凿除宽度一般为10—30cm。

错台大于20mm的,用沥青砂或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薄层修补,修补前应用钢丝刷将原路面清理干净。

(3) 

水泥混凝土路面露骨严重的,对露骨部分整段处理,可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薄层修补。

修补时,先清洗干净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表面涂上IV型超早强界面剂,稍干后,将聚合物水泥砂浆均匀摊铺在路面上,厚度控制在15mm以下,抹平、整形、拉纹,养生12小时后可开放交通。

(4)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坑洞或坑槽,应清洗干净坑洞或坑槽,表面涂上IV型超早强界面剂,稍干后,深度小于30cm的,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填补;

大于30cm的,用高标细石混凝土填补,抹干、整形,养生8小时后可开放交通。

源:

(5)对脱空的处理,弯沉检测值超过0.3mm者,需进行注(压)浆处理,注(压)浆工序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执行。

2.5人行道(包括平侧石、树穴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2.5.1人行道板路面必须保持路面平整,盲道导向砖、止步砖位置正确,无残缺、松动,处于完好状态。

当路面砖出现松动、破损、错台、沉陷、凸起或凹陷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1)人行道板出现局部病害的,就其病害部位修补;

人行道板出现病害较大的,应按市政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基层处理,提高荷载等级。

(2)人行道板修补平整度小于5mm,相邻道板高差小于3mm。

(3)检查井或检查井周边道板修补,应严格控制检查井与路面高差小于5mm。

2.5.2附属设施包括指路牌、隔离带、防护栏、马路家俱等,日常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2.6道路挖掘修复

2.6.1道路挖掘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必须采取水撼砂石或混凝土回填,分层夯实,面层材料应与原路面一致。

对沥青砼路面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可临时采用铺砌板石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简易处理,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面层修复。

2.6.2沟槽水撼砂石回填前,应将沟槽内残土及沟槽边缘扰动、松散的原土清除干净,分层回填,每层厚度在50cm以内,饱水后用振捣棒撼实,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层水撼砂石,直至撼到路面结构层以下止。

撼砂密实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路槽底面以下深度大于150厘米时,密实度大于或等于90%,深度在150cm以内,密实度大于93%,深度在80cm,密实度大于95%。

2.6.3沥青砼面层修补,应在新旧路接茬处铺设土工格栅,搭接宽度大于20cm,土工格栅铺前应喷洒沥青粘合油,沥青砼摊铺时,应采用机械铺装,严格控制摊铺厚度,工作缝采用锯缝平接方法处理,修复后的路面平顺,密实效果。

2.6.4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1/2时,面层宜按整幅路修复;

当挖掘宽度超过道路宽度的2/3时,结构恢复应有专项设计。

 

第三章 

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

3.1一般规定

3.1.1桥梁墩台、栏杆、示警柱等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

3.1.2伸缩缝缝内无杂物,不颠跳。

3.1.3桥面泄水孔保持畅通、无堵塞。

3.1.4桥面铺装保持平整完好;

桥名保持清晰。

3.1.5桥涵装饰、灯光装饰和绿化应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不得影响桥涵维修保养和桥涵耐久性。

3.1.6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城市桥梁的养护,应当遵守安全第一、保持风貌、原样修复的原则。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其维修方案应当报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核。

3.2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应包括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测评估、养护工程及建立档案资料。

3.3城市桥涵档案应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主要包括:

桥涵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测试资料、桥涵自振频率、桥上架设管理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桥涵管理应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并建立相关的地埋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3.4城市桥涵维修养护

3.4.1城市桥梁必须保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层坚实,结构完好无损,运行安全。

当桥梁出现油漆脱落、伸缩缝破损、铺装层损坏、桥名淡化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1)桥梁栏杆每年清洗一次,桥梁的油漆部件每二年油漆一次。

(2)每半年清理桥面伸缩缝内的沉积物;

对破损的伸缩缝宜按TCT无缝伸缩缝或异型钢伸缩缝等处理方法修复。

(3)桥面铺装层的修复应遵循修复材料与原材料一致,且不增加桥梁静荷载的原则。

(4)每年对淡化的桥名进行描摹,保证桥名清晰。

(5)桥梁混凝土墩台表面出现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的,应将周围凿毛洗净,用水泥砂浆抹平;

块石墩台出现灰缝脱落的,应凿毛洗净并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填塞,并勾缝。

(6)墩台出现裂缝、灰缝脱落的,应同时对水下部位进行检查。

如存在同样问题的,应干河或局部团堰修复,待修复材料达到相关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围堰。

3.4.2涵洞养护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当涵洞洞身、涵底、进出水口、护坡和填土出现破损、漏水等问题的,应及时维修保养。

(1)涵洞每年疏通不少于1个周期。

特殊区域须加大疏捞频率。

(2)涵洞三年检查一次。

发现涵洞倒塌、孔洞开裂、砂浆剥落或涵底、涵墙渗水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

3.5城市桥涵检测评估

3.5.1城市桥梁每年自行组织常规检测,每二年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常规检测。

3.5.2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使用10年以上的大桥和20年以上的桥涵,以及其他桥梁分别按二年、三年、六年周期委托结构检测。

常规检测为C、D等级的桥涵,必要时可即委托深度检测。

第四章雨水管渠维修养护

4.1一般规定

4.1.1在雨水分流地区,严禁雨污水管道混接。

4.1.2铸铁井盖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的规定。

4.2雨水管渠主要包括雨水管、雨水沟渠、检查井、雨水边井等设施。

4.3雨水管维修养护

4.3.1雨水管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按规定定期疏通。

4.3.2管径小于300mm的小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1.5遍次,淤积不得超过30mm。

4.3.3管径小于600mm的中型雨水管或合流管应平均每年疏通1.2遍次,淤积不得超过60mm。

4.3.4管径小于1000mm的大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1.0遍次,淤积不得超过100mm。

4.3.5管径大于1000mm的特大型雨水管应平均每年疏通0.5遍次,淤积不得超过150mm。

4.4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养护

4.4.1检查井井盖和雨水井井蓖子、沟渠井盖应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

4.4.2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沟渠、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略低。

4.4.3井内清洁,支管畅通;

沟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和排水障碍物。

4.4.4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每年定期检查并疏通1个周期。

4.4.5特殊区域淤积严重的,应加大疏捞频率。

4.4.6当发现检查井、雨水井及沟渠的井盖、缺失、破损、断裂的,二小时内更换。

4.4.7井框下沉超过2cm的,应重新安置。

第五章泵站的维修养护

5.1一般规定

5.1.1泵站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工作原则。

5.1.2水泵维修后的流量不应低于原值勤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值的90%。

5.1.3在泵站管理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准违章建筑和违规堆物。

严禁在防汛通道和礅、墙安全区内堆置物料。

5.2泵站主要包括排涝泵站、换水泵站和闸门及其他附属设施。

5.3水泵的维修养护

5.2.1水泵机组的轴承应定期加注、更换规定牌号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5.2.2水泵机组外观表面不应有灰尘、油垢和锈迹。

5.2.3每年汛期前清除泵内积沉污物。

5.2.4每三年对水泵拆检不少于一次,并更换易损件。

5.3电气设备维修养护

5.3.1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5.3.2电气设备除进行定期检修外,还应根据预防性试验或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状态检修或抢修。

5.3.3水泵电动机累计运行达到6000—8000小时,应维修一次,不经常运行的水泵电动机,每三年应维修一次。

5.4闸门维修养护

5.4.1闸门板应每年除锈、防腐。

5.4.2汛前应对闸门槽、启闭机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启闭灵活。

5.5格栅上有污物的,应及时清理;

格栅片出现松动、变形、脱落的,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第六章城市河道养护

6.1一般规定

6.1.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临时施工围堰或临时占用河道的,应征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

6.1.2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6.1.3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

6.2城市河道主要包括堤防护岸、河床、水域、驳岸等相关附属设施。

6.3河道维护

6.3.1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无缺损。

6.3.2出现驳岸损坏现象,应及时修复。

6.3.3按照河道淤积情况,定期进行清淤,整治边坡。

6.3.4汛期应对城市河道内各种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或临时阻水设施及时清除,确保行洪通道畅通。

6.3.5按照城区河道调水方案,做好河道翻换水,保证河道水质。

6.3.6堤岸土堤发生表层干缩裂缝和宽度小于5mm、深度小于0.5m的纵向裂缝,一般采取封闭缝口处理;

超过该深度或宽度的,原则上开挖回填处理。

6.3.7混凝土驳岸表层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或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受到侵蚀损坏,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聚合物涂料封闭,混凝土砂浆抹面等措施处理。

6.3.8混凝土驳岸出现裂缝时,应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位于水上区或水位变动区的混凝土表面微细裂缝、浅层裂缝及缝宽小于0.2mm可采用聚合物涂料封闭;

位于水下区的裂缝缝宽小于0.3mm,可不予处理。

6.3.9河道淤积不得影响泄洪排涝功能。

河道淤积的平均厚度大于设计标高50cm的河段应进行疏浚。

城区河道原则上5年轮流疏浚一次,特殊河道可增加疏浚频率。

6.3.10河道护栏表面应保持洁净;

要油漆的金属护栏表面原则上一年油漆一次;

护栏、栏杆修复后,应与原结构的材质色调一致。

6.3.11按照城区河道调水方案,通过各区域泵站和闸门定时开启来实现调水,使水体流动,达到动态平衡,改善城区水质,水生态环境。

第七章照明设施维修养护

7.1一般规定

7.1.1同一街道、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7.1.2在有多路电缆通过的地段及电缆井内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7.1.3变压器、箱式变压站、配电柜(箱)应安装牢固、正确,防雷、接地等安全保护合格、可靠。

7.1.4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合格。

7.2照明设施包括道路路灯、景观灯、配电柜、专用变压器等附属设施。

7.3照明设施维修养护

7.3.1照明灯具和光源应确保完好,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7.3.2电缆线路、配电箱(柜)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7.3.3照明设施亮灯率保持在98%以上,设施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

7.3.4照明设施出现灭灯、线路故障、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1)照明设施出现灭灯的,应在48小时内修复。

(2)电缆线路出现故障的,在查明原因的前提下,应在72小时内恢复。

7.3.5配电箱(柜)出现渗水、锈蚀、部件松动的,应定期检修保洁,确保运行安全。

7.3.6路灯专用变压器出现故障的,应通知供电部门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章附则

8.1各乡镇板块参照执行。

8.2本标准由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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